
1.医师多点执业规定之“变”
医师多点执业由来已久。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即已提出要“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根据该意见之要求,原卫生部随后于2009年9月11日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年通知》”),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涵义为“医师是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并对分类管理、试点要求及申请手续等问题提出相关意见。随后,广东省、四川省、北京市、海南省成为了第一批试点省市。
2011年7月12日,原卫生部再次下发《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2011年通知》”)决定将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扩大至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先后公布4批,共199个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地区;以及每个省(区、市)除上述城市外的两个地级市。
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14年若干意见》”)将医师多点执业的涵义进一步明确为“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并对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2017年4月1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在《2009年通知》“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医师可以跨省增加执业机构,自此医师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进行多点执业。
2.医师多点执业与否,第一执业机构是否有话语权?
3.能否对医师多点执业予以适当限制?
- 在多点执业的医师主体方面,《2014年若干意见》仅明确“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基于此,在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医院可探索制定诸如“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等増补性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医院高级管理层的稳定,同时有有益于避免医院机密的轻易泄露。
- 在多点执业的工作时间方面,医院可探索制定诸如“医师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多点执业医师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自2009年起随着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相关规定的逐渐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已成为大势所趋。在此情势下,作为第一执业机构的医院将或多或少地受相应的冲击,虽然医院无法“一刀切”地拒绝全体医师进行多点执业,但仍可通过综合运用同意权或知情报备手续、以及规章制度的合理制定,避免医师的无序流动,以保障本单位的有效管理和运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