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明 方敏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浅析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一)》就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并提出目前阻碍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主要法律问题,如:

  • 缺少军民融合发展基本法
  • 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 民参军较为困难
  • 保密制度缺乏灵活性
  • 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不清、利益不明
  • 军企和民企在融合发展中的地位不对等

本文作为续篇,试就该等主要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提出浅知拙见,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解决之道

1. 制定统一的军民融合发展基本法

早在2011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调研组,便将《军民融合促进法》提上日程。但多年过去,《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进程依然缓慢。

201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政策法规,构建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体系”,成为新时期推动中国军民融合发展立法的重要战略决策和制定军民融合基本法的依据。因此,在修订《国防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基本法的制订。

《军民融合促进法》出台后,将成为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法,应对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及责任权限进行界定,统筹、整合不同法律形式中的军民融合发展具体制度,从形式上克服当前军民融合发展的立法碎片化、法律层级较低的缺陷,以化解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冲突,也从实质上为军民融合发展的守法、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提供统一协调、科学严谨的法律依据,解决部门利益本位主义导致权责不清而产生的交叉管理问题,强化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

因此,加速《军民融合促进法》的立法进度,以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军民融合发展对法律规范的专门要求,从而实现公平效益的军民融合发展法治理念。

2. 修订专项法规,对现有法规进行废、改、释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作出全面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到的“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环境,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

在缺少上位法调整的法律制度中,面对数量庞大、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有必要定期开展梳理、修订、废除、解释现有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法规的活动,并于清理后定期制定并公布军民融合法律法规目录,同时在基本法的引领下,逐步推进专项法规的制定。如《浅析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一)》所述,军民融合发展的许多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早,与当前的国情环境和发展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适当调整:对过时的法律法规予以废止、修订,切实提高权威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补充、完善,以充实和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目标的需要;对相互抵触的内容进行修订、补充,确保制度的统一性、一致性;对相互交叉、涵义不明的内容予以明确解释,以减少由此导致的纠纷,巩固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同时,金融、科技发展瞬息万变,针对国防科工领域新兴产业的规范既要保持开放和持续监督的态度,又要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研究,提高立法技术,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以下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仍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1)标准体系

军民融合发展要求军民一体、军民技术转化,相关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的兼容性便决定了技术和装备的军民通用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的一体化改革,确保标准化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时修订已有标准中不合理的条款。

就当前的标准体系而言,国家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也可以直接采用。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在军民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下,应予适当调整,在军品可以与民品适用同一部法律的情况下,无须再另行规定。

(2)安全保密

鉴于军事机密历来的定位和采取的保密制度已与当前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为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有必要对现行保密制度进行改革。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并推行灵活的定解密责任制度,制定完善的定解密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对国防科研和生产实施保密分级制,对于经论证不需要保密或者可以降秘及做密级分解的,应尽量放开。同时,应根据武器装备的发展、国家安全的需要及技术的更新换代等情况,动态调整保密事项和密级。

(3)知识产权

由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特殊性,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规定下进一步研究、建立符合军民融合发展中各方利益的制度保护体系和科技进步激励机制。如,可参考美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政策,实行放权政策,遵循“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即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政府享有转变为研究开发单位拥有和保留,但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可以要求强制许可,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知识产权管理;同时,可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与技术实施转化条例》,对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与技术实施转化的含义、转化方式、权属及利益分享、保密及解密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

(4)财税政策

军民融合项目的推进离不开财税的配套支持,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参军民企的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对有基础的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资、贷款提供政策扶持。在税收制度上,尽可能保证承担军品任务的民企与军企在税收政策上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在国家减免增值税和流转税等优惠上,要改变按照企业性质确定税收的做法,应以最终产品来确定,并简化相关程序。

3. 破除民参军的各种壁垒

针对民参军市场准入门槛高、申请过程漫长等问题,首先,可以在国家层面上适时尝试合并“四证”。在第三届军民融合发展高技术装备成果展上,军委装备发展部科研订购局的张林副局长明确宣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因此,目前仅存军工三证,而在将来,可以尝试继续合并,达到四证合一。

其次,简化工作流程,缩短民企获得参军资质的时间;划分审查机构的责任范围,优化现有审查机构的审查程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军队和地方主管部门,引导有能力的民企申请更高级别的保密资质,承担与其相应级别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于优势民企,开放承担装备总体或整机研制生产任务的限定。

最后,除破除四证障碍,还应当为民参军的资本运作提供法治保障。目前,民参军投资领域的主要法规是《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为鼓励、引导、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军工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要求修订《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减少和下放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社会投资的审核,除战略能力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此外,应当改善军工业的投资环境,特别是在当前资本界对军民融合发展缺乏热忱的情势下,有必要在政策上向民营资本倾斜,矫正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不对等的谈判地位,设定合理的投资条件,以保证投资人安全注资,合法退出。

4. 充分发挥律师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作用

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保障,而能否有效落实具体制度将成为破除军民融合发展障碍的重中之重。

军民融合发展所涉领域广泛(如军工业六大类:核工业、航空工业、航天工业、船舶工业、兵器工业以及信息电子),各个领域内又势必因发展需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军用、民用技术的双向转化,军企和民企的日常合规,军民融合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转化,军民融合中的争议解决等),均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平衡各方合法权益。

因此,军民融合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能力,为军民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结语

可以预见的是,在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立法后,军民融合发展有望获得充分的法治保障。届时,军民融合发展是否能有效打破利益藩篱,并成为互联网后的热门产业,还是非常值得期待的。也许,军民融合发展中军民技术成功转化不只能大幅提升军事科技在民品领域的应用,提高民众生活水平,还有助于促进消费端的整体消费升级;不但为军企创造利润,还减轻了国防建设的财政压力。可能热衷于消费端的资本界,也将在军民科技转化中找到新的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