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东霞 杨婷 王琦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监管政策的指导下,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仍保持高压监管态势。2017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等均再创历史新高。
证监会的稽查执法工作有效保护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类被监管主体起到了极强的震慑作用,其原因之一就在于,除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本身,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还将给各被监管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带来不利的附带影响。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监会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附带影响问题进行了总结,以提示相关主体重视从事证券市场活动的合规性,严格依法、依规行事。
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附带影响
1. 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则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 对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4.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下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证监会暂停审核。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5. 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6. 可能引发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
7. 可能引发暂停上市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则深交所可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8. 可能引发终止上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的,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附带影响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可能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产生附带影响,包括影响其所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同时,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利的附带影响。具体事项如下:
1. 对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影响
(1)影响其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董监高候选人最近三年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则同上。
(2)影响其担任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最近三年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3)影响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应无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不良记录。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良纪录。
(4)影响其担任上市公司董秘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具有最近三年曾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2.4条的规定,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最近三年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员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2. 对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 对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结语
以上为我们对证监会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附带影响问题的总结。需进一步说明的是,除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重大证券违法的相关人员,证监会还有权采取3年至终身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禁入人员在禁入期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此外,证监会还有权对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交易所亦有权对相关主体采取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而上述措施亦将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市场运作、任职资格等问题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附带影响。
可见,因证券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交易所等机构予以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采取监管措施,将对相关主体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藉此提示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在从事证券市场活动时应依法、依规行事,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共同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1]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未受理的,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一)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存在内幕交易的;(二)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存在内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体虽涉嫌内幕交易,但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主体的。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撤换财务顾问的,上市公司应当撤回原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重新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七)因欺诈发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八)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