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帮助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资管机构更好地适应“强监管”环境,我们推出了金杜“大资管争议解决”专栏,后续将定期发布资管行业新规解读、与资管行业争议解决法律实务分析等文章。本期我们准备通过对《资管新规》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寻找正式文本的变化,帮助您更充分地了解《资管新规》。

就在昨日,经过近六个月的等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已正式落地发布。本文将为您逐一梳理落地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共同了解《资管新规》的崭新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正式文本落地前,“大资管争议解决”栏目已针对《征求意见稿》陆续推出了多篇涉及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和分析。此刻正式文本落地,这些文章对理解正式文本的《资管新规》仍有重要意义,我们在此列出此前的各篇分析文章,供您参考。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结构化安排”的效力面临挑战》一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通过当庭判决的形式引用部门规章《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认了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信托持股协议》。该案对于合同效力的司法判断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资管新规》是横跨银行理财、信托计划、险资资管等领域的全行业监管规范,司法机关依据部门规章来否定合同效力的可能进一步增大,“大资管”行业从业者需要进一步提高警惕。

《资管新规》是对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业务规范的一次顶层设计,有利于统一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关系、监管标准和监管规范,未来将有更多配套细则出台,行业发展也会有章可循,资产管理行业的参与者需要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主动适应严监管趋势。大一统时代,对于每个参与者而言都是新的起点。

注:感谢争议解决部实习生高鹏宇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