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下文将介绍中国过去一年中对法院在跨境争议审理中的角色产生了影响或将会产生影响的事件。
- 互惠原则
在中国,外国法院判决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得到执行。[3]在具有约束力的条约缺失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据互惠原则在中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然而,直至不久以前还未有外国法院判决根据互惠原则在中国得以执行的报道。但是,最近有关执行美国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消息改变了这一现状。
- 海牙公约
近期另一个外国法院判决执行自由化的重要发展是中国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公约》”)。简而言之,《海牙公约》规定成员国的法院必须尊重商业协议中的专属管辖条款,通过中止本国诉讼程序以便有利于其他成员国法院的管辖。重要的是,《海牙公约》通过要求成员国必须同样承认及执行其他成员国法院的判决也提供了商业确定性。这在理论上听起来很有吸引力,但是《海牙公约》的适用和范围十分有限。
- 国际商事法庭
中国近期批准了有关设立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计划。根据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会设立三个国际商事法庭。这三个法庭将会位于西安、深圳和北京。西安法庭将会处理与陆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案件,深圳法庭将会处理与海上丝绸之路争议有关的案件,北京法庭将会成为总部。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是参考现有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庭而建立了这些国际商事法庭。
仲裁
- 全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和裁决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