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贯通,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正如火如荼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最显著的特点,粤港澳三地为同一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却属于不同的法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融合,三地资金、物流、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将更为密不可分。粤港澳三地除了在民商事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而被关注外,如何在跨法域的湾区内共同打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犯罪,维护湾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同样是湾区内企业所关注的话题。
公司拟向执法机关报案,但是一系列问题来了: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内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由于涉嫌的赃款是在香港,内地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如何调取在香港的关键证据?涉嫌犯罪人员为香港居民,且已经回到香港,香港执法机关是否也有管辖权,公司是否也可同时向香港执法机关进行报案?
中国内地公安机关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具体的提供贿赂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但该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行为则发生在中国内地。且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法》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也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内地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否可能调取在香港的关键证据?
1. 通过内部审批及与香港警方协调后,由内地公安机关调查小组赴港调查取证
内地公安机关需赴港做必要调查或会见证人的,需应报请本省公安厅审核后,向公安部提交赴港调查取证的请示,详细列明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目的。经公安部批准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根据情况通知公安部驻港澳警务合作联络官,由该联络官通报香港警务处。待香港警方同意并完成前期调查工作或做好会见证人的安排后,调查小组可赴港调查取证。
由广东省公安机关赴港调查取证工作由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且广东省公安厅还设立了港澳警务联络科,在公安部授权下专事粤港警务合作。也就是说,在现行的警务合作机制下,广东省公安机关相比于其他省份公安机关在赴港调查取证会更为便捷。
2. 请求香港警方协查案件调取相关证据
凡香港警方可代为调查取证的,各地不派赴港调查小组。各地需香港警方协查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逐级向公安部提交协查请示,经公安部主管业务局审核后,通过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向香港警务处发函协查。
通过案例检索,我们也看到,一些内地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中,通过香港警方协查获得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等已经成为内地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有效证据。
涉嫌犯罪人员为香港市民,涉嫌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香港廉政公署是否也有管辖权,能否同时在香港举报?
香港廉政公署为履行反贪职务的机构,获《防止贿赂条例》及《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广泛调查能力以打击贪污贿赂(当中包括涉及私营机构的贪污贿赂)。《防止贿赂条例》授予廉政公署调查权力,以查证企图利用迂回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和揭露涉嫌犯罪人员所隐藏的资产。权力包括查阅银行账目、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及要求涉嫌犯罪人员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该条例同时亦赋予廉政公署扣留涉嫌犯罪人员之旅行证件和限制处置财产的权力,防止贪污分子试图逃离香港、或设法清洗黑钱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当手段敛得的财产。《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搜查与捡取证物、从涉嫌犯罪人员收取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的权力等。
由于贪污罪行渐趋跨越法域,廉政公署是有与包括内地的人民检察院及国际刑警保持工作联系以加强执法合作。据香港与内地订立的「个案协查计划」,在贪污及相关罪行的调查工作中廉政公署与内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是有经常互相提供协助,联络内地各机关以全力打击跨境贪污活动, 如安排自愿提供协助的证人接受会见或出庭作供,或查核公共纪录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