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容润笙 刘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贯通,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正如火如荼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最显著的特点,粤港澳三地为同一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却属于不同的法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融合,三地资金、物流、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将更为密不可分。粤港澳三地除了在民商事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而被关注外,如何在跨法域的湾区内共同打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犯罪,维护湾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同样是湾区内企业所关注的话题。

模拟案例

一家深圳的企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该公司聘请的一名中国香港居民高管涉嫌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向供应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为供应商谋取利益。虽然公司和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完全发生在中国内地,但经过调查发现,供应商涉嫌向该高管提供的贿赂款项,疑似由供应商人员带到香港后提供给该高管,在香港实施了具体贿赂行为。在公司调查过程中,意外发现了该高管在香港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的往来流水,其中几笔巨额往来疑似贿赂款项。

公司拟向执法机关报案,但是一系列问题来了: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内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由于涉嫌的赃款是在香港,内地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如何调取在香港的关键证据?涉嫌犯罪人员为香港居民,且已经回到香港,香港执法机关是否也有管辖权,公司是否也可同时向香港执法机关进行报案?

粤港两地律师分析

 

中国内地公安机关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受贿罪”。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本案中,虽然具体的提供贿赂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但该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行为则发生在中国内地。且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法》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也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内地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否可能调取在香港的关键证据?

现阶段,内地与港澳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还未能达成任何区际协助安排。但是,粤港澳三地公安机关开展合作早在港澳回归之前的80年代就已经开始。随着港澳地区的回归以及三地跨区域经济合作的日益密切,粤港澳三地执法机关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立足于实践的合作机制。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管理的通知》(公刑〔2000〕1047号),进一步明确了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以及请求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概括而言,内地公安机关调取在香港的证据主要有两种途径:

1. 通过内部审批及与香港警方协调后,由内地公安机关调查小组赴港调查取证

内地公安机关需赴港做必要调查或会见证人的,需应报请本省公安厅审核后,向公安部提交赴港调查取证的请示,详细列明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目的。经公安部批准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根据情况通知公安部驻港澳警务合作联络官,由该联络官通报香港警务处。待香港警方同意并完成前期调查工作或做好会见证人的安排后,调查小组可赴港调查取证。

由广东省公安机关赴港调查取证工作由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且广东省公安厅还设立了港澳警务联络科,在公安部授权下专事粤港警务合作。也就是说,在现行的警务合作机制下,广东省公安机关相比于其他省份公安机关在赴港调查取证会更为便捷。

2. 请求香港警方协查案件调取相关证据

凡香港警方可代为调查取证的,各地不派赴港调查小组。各地需香港警方协查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逐级向公安部提交协查请示,经公安部主管业务局审核后,通过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向香港警务处发函协查。

通过案例检索,我们也看到,一些内地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中,通过香港警方协查获得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等已经成为内地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有效证据。

 

 

涉嫌犯罪人员为香港市民,涉嫌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香港廉政公署是否也有管辖权,能否同时在香港举报?

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任何雇员在未得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雇主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由于涉嫌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公司可同时在香港向香港的相关执法机关廉政公署举报。

香港廉政公署为履行反贪职务的机构,获《防止贿赂条例》及《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广泛调查能力以打击贪污贿赂(当中包括涉及私营机构的贪污贿赂)。《防止贿赂条例》授予廉政公署调查权力,以查证企图利用迂回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和揭露涉嫌犯罪人员所隐藏的资产。权力包括查阅银行账目、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及要求涉嫌犯罪人员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该条例同时亦赋予廉政公署扣留涉嫌犯罪人员之旅行证件和限制处置财产的权力,防止贪污分子试图逃离香港、或设法清洗黑钱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当手段敛得的财产。《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搜查与捡取证物、从涉嫌犯罪人员收取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的权力等。

由于贪污罪行渐趋跨越法域,廉政公署是有与包括内地的人民检察院及国际刑警保持工作联系以加强执法合作。据香港与内地订立的「个案协查计划」,在贪污及相关罪行的调查工作中廉政公署与内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是有经常互相提供协助,联络内地各机关以全力打击跨境贪污活动, 如安排自愿提供协助的证人接受会见或出庭作供,或查核公共纪录等。

 

结语

2017年12月,广东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8项举措》,其中就包括深化大湾区警务协作,进一步完善粤港澳三地警务协作模式。金杜粤港两地律师也将密切合作,持续关注大湾区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发展的最新动向,共同为湾区企业打击湾区内跨法域的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