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瑞秋 章程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总理发话,支持互联网医院

就在前两周,从李克强总理在华山医院考察远程会诊中心,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再到国家卫健委就《指导意见》进行说明,短短时间内,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的监管信号被明确释放。

互联网医院并不是一个新鲜概念,于2013年开始萌芽,并在2016年前后历经爆发式成长。随着近期高层不断释放积极信号,我们不禁期待:互联网医院又要来了!

从大风乍起到集体沉默

2014年8月和11月,国家卫计委先后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结合同时期鼓励互联网创新的大环境驱动,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医疗”产业创新急剧增速,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蓬勃发展,市场上出现多种类型的互联网医院,如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发起设立的广东省网络医院、阿里健康互联网医院与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合作、微医发起设立的乌镇互联网医院,以及以好大夫、微医、丁香园引领的互联网医院“银川模式”,这些互联网医院类型我们可以在之后另开单篇来具体讲一讲。

好景不长,2017年5月,网上流传开来一份由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的非公开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仅允许开展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并要求撤销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此后,“互联网医院圈”陷入集体沉默。

新政认可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在拟于近期颁布的新政下,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如下两种模式将被认可:

  • 一是以医疗机构为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实现现有医疗服务的线上延伸,但线上诊疗项目必须与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一致;
  • 二是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但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

因此,对于希望投身于“互联网+医疗服务”这片蓝海的第三方机构(互联网企业、医疗管理企业、医疗产业基金等),投资或发起设立互联网医院将从摸着石头过河,变为有法可依。

行业观察者的一些思考

在发现上述投资热点的同时,作为亲历医疗机构改革和探索的律师,理智告诉我们还是先冷静一下:

首先,互联网诊疗仍是强监管领域,毕竟人命关天,不会让互联网医院的步子迈得过大,线上线下一致监管是前提。对于拟放开的第三方机构举办互联网医院,只是对市场上先于法规出现的商业形态的事后认可,并没有突破性的政策创新。以史为鉴,医疗行业尤其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领域,政策可能还会存在一定的调整,例如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就历经了严格限制、试点放开、再次严格限制的曲折路程;

其次,“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推动东部优质医疗资源对接中西部需求、以及各三甲医院与所在地周边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接,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与实体医疗机构相比,第三方机构拥有可供配置的优质医疗资源的优势不明显,因此,政策导向仍倾向于由拥有优质医疗资源的实体医疗机构牵头,也就是鼓励优先发展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

再者,第三方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尤其需要掌握和利用优质医生资源,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吸收医生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入驻。多点执业又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各省的多点执业执行办法各有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有意愿多点执业的医生仍要看医院“脸色”。由于我国医生的培养体制问题,医生往往被医院认作为医院的“资产”,医生主动提出多点执业则是被认作是对医院“不忠诚”的举动,导致在评级晋升的过程中被劣后考虑;而一部分已经到达事业高峰的医生,则因为除去日常的门诊外,还要肩负科研和教学的任务,根本无暇多点执业;

最后,具体监管要求还是取决于国家卫健委的部门规定,国家卫健委称将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具体管理办法,待到该办法正式落地后,我们再回头来看一看、聊一聊。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由于政策强调互联网医院必须抓住实体医疗机构,如果第三方机构旗下没有既存的实体医疗机构,则需要借助现有医疗机构的平台进行合作,或自建新的医疗机构,或在市场上进行收购。在进行收购时,涉及商业谈判、尽职调查、法律文件准备和医疗机构改制等相关步骤,需要专业人士协助。

此外,国务院《指导意见》中提及的一些内容也让我们浮想联翩,比如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标准,在此基础上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产权保护的法规,我们在此暗暗揣测一下,是不是在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的推进做铺垫?这个话题,让我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