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东 张涵钰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创始人

创始人为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通常需要在内资公司持股。办理完37号文外汇登记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创始人不再愿意或不再适合在内资公司持续持股的,可以转出股权给其他信任的人士,如配偶、公司其他高管,通常来讲,对于境外上市没有影响。

投资人代表

为了避免VIE架构被随意切断损害境外投资人利益,境外投资人有时会把它的代表放入内资公司,作为其中一名股东。

投资人代表类型

投资人的代表可以是一名中国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境内公司(通常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主体)。

境内公司做代表

境内公司作为投资人代表可以避免中国自然人的个人道德风险,还可以避免中国自然人因离婚或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内资公司股权出现争议或被查封。公司形式的投资人代表应确保在持股期间不得引入任何有外资成分的股东。

持股比例

投资人代表在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与境外持股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通常不高于境外持股比例。考虑到投资人代表退出内资公司时可能的税收风险,有时投资人代表仅在内资公司象征性持有较少的股权,如1%,以将可能的税务风险降至最低。

投资人代表持股

投资人代表持股内资公司的途径可以是从创始人手中购买老股,也可以是增资。无论哪种方式,一般均以名义价格获得股权。如果以名义价格获得股权太不合理,导致税收风险过大,也可以以较实质的价格获得股权,但投资人代表可以暂时不支付对价,直到投资人代表退出时,两相抵扣;或如果投资人代表支付的,也可以酌情从境外投资款中扣除或在之后退出时匹配相等的退出款。当然,有的投资人觉得这都是小钱,也没那么在乎。

投资人代表退出

境外上市前,公司常常会考虑要求投资人代表退出内资公司;或如果投资人代表在上市前不愿意退出的,在境外股份出售后,也会面临境内退出的问题。

退出途径

投资人代表退出内资公司的途径一般是转让老股,但考虑到公司已经到了马上要上市或已经上市的阶段,税务局可能难以接受以名义价格转让不缴税的安排;投资人代表的税务风险会比较大(因此有时投资人同意较早转让大部分股权,但仍保留小部分股权以防范风险)。但可以考虑从单体情况和VIE架构角度尝试与税务局沟通。

部分退出

有的时候投资人考虑到税务风险,会选择在上市前退出大部分股权,但仍保留比如0.1%的股权,以控制VIE架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