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过仕宁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优势

 “一带一路”倡议带来了投资机遇,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迅猛增长。“一带一路”牵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文化和不同语言,对于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投资机遇而产生的跨地区、文化和语言的商业纠纷,最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仲裁。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其严谨的法律制度、自由的经济体系和独特的地理位置,多年来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城市排名中名列高位,是重要的国际金融、航运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贸易和投资密集,是独具优势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也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外国企业与其他亚洲国家企业签订合同,可能会在亚洲两大国际仲裁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中择一作为仲裁地,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则大多会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贯重视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球主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以及不断地提升竞争力,近期更是为了适应快速增长的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需求修改了仲裁条例,并成功争取到了2022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在香港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优势,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适用的法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受《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新条例”)管辖。 新条例于2011年6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生效的《仲裁条例 341章》(“旧条例”)。

旧条例制定于1963年,并于1982年和1990年修订,采取了两分制度,即以1985年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的国际仲裁和以英国1950年仲裁法为基础的本地仲裁。为了促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制度与国际实践接轨,使得仲裁法律对香港境内和境外的仲裁用户更为友好,新条例统一了两分的制度,将UNCITRAL示范法有效地延伸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所有仲裁。新条例还采纳了UNCITRAL示范法2006年的修订,允许法院和仲裁庭裁给支持仲裁的临时措施。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行适用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由一名或三名中立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中国国内只适用机构仲裁[1],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按当事人选择的、由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这些规则涵盖由提交仲裁通知起至作出裁决时止的整个过程,有的规则还包括临时救济措施。现今大部分仲裁是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的仲裁。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安排。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在仲裁庭的管理下推进仲裁程序,可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甚至针对特定案件自己定制一套规则。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领域,临时仲裁尤其常见,比如“在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是在海事仲裁领域典型的临时仲裁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员和调解员概况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在仲裁中,当事人可选择具解决特定争议所需的资格的仲裁员和仲裁员人数。仲裁员通常由各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人士担任,大多是律师、教授、会计师、建筑师、技术专家等。仲裁员人数一般是一名或三名。据香港贸易发展局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4月,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名单分别有436名及176名仲裁员 。[2]

调解员是协助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中立第三方,通常是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人士,大多是律师、工程师、建筑师、教授等,接受过专业培训,具备调解的技巧和知识。调解员以中立的态度,在保密的情况下与当事人沟通,促进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以解决争议。调解员在考虑案情、各当事人的意愿及迅速解决争议的需要后,按其认为适当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调解程序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即告终结:(1)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或(2)调解员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已无充分理由继续进行调解;或(3)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期间书面通知调解员及对方当事人调解已终止。据香港贸易发展局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4月,综合名册及家事名册分别有830名及221名调解员,其中包括52名家事调解监督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仲裁中心和调解服务机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旨在促进在香港通过仲裁和其他替代方式解决争议,是亚洲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之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位于中环交易广场二期。 2011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额外的办公场所,用于扩展聆讯和办公设施,使其办公面积倍增至超过1,200平方米,以配合区内仲裁服务使用者的需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发布的庭审中心调查排名中名列第一,调查各项包括但不限于:最佳位置、最物超所值、最佳工作人员、最佳信息科技服务等。《环球仲裁评论》2018年区域仲裁导引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评价是:区域仲裁基本始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没有任何一间区域仲裁机构运行了如此长时间,并取得如此成就。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一站式的争议解决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域名争议解决。201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争议解决个案,包括仲裁与调解,高达460宗,其中仲裁个案262宗,域名争议183宗、调解个案15宗,处理的争议总额约194亿港元。香港国际中心处理的仲裁个案主要争议类别有公司与金融(占个案总数29.3%)、海事(占个案总数21.6%)以及建筑工程(占个案总数19.2%)。[4]

  1. 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介绍,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是市场上最现代化、最全面的仲裁规则。该规则的颁布被《环球仲裁评论》提名为2013年国际仲裁发展的最佳创新之一。

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首创允许当事人选择按小时费率(上限为6,500港元)或以争议标的额大小支付仲裁员费用,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程序以及可在多个合同下启动单一程序等规定,并提供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以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可执行的紧急临时救济。

紧急仲裁员程序是一项创新的法律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可执行的紧急临时救济。 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附录四“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定了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紧急临时救济的程序。概括来说,中心接到申请后,应设法在收到申请和预付款后2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其移交案件之日起的15日内,就申请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决。 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救济,视乎法院的庭审排期,大致需要1-4个月的时间,从时间角度,紧急仲裁程序提供了最快速的临时救济渠道。自2013年11月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生效以来直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有五宗紧急仲裁员就紧急仲裁程序作出的决定/裁决。[5] 其中包括一宗金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初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紧急仲裁员作出裁决的紧急仲裁。

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所有国际仲裁中心里处理最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的仲裁机构。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进行的仲裁时长的中间值为12.43个月(平均值:14.63个月),仲裁费用的中间值为40,671美元(平均值:106,503美元),简易程序的平均仲裁时长和费用约为上述平均值的一半。[6]

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修订委员会正在对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部分修订。2017年8月2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委员会拟考虑在以下方面对现有2013版规则进行调整和补充:1. 在线文件存储库;2.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仲裁”);3. 多语言程序;4. 追加当事人的新情形;5. 扩大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适用范围;6. 同步程序;7. 第三方资助仲裁;8. 投资条约仲裁;9. 初期决定程序。[7]

内地仲裁机构的香港分会

  1.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设立于1956年,是历史最悠久的中国仲裁机构,也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2012年9月,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正式设立,该中心是贸仲委在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件占据总受案量的第二位。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目前主要依据贸仲委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1)当事人约定提交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在香港仲裁的案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使用贸仲委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1.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22日,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天津及重庆设有分会,主要以仲裁方式解决海事、海商及物流等争议。2014年11月1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提供国际海事仲裁服务,这是海仲委首个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主要依据海仲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1)当事人约定提交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海仲委在香港仲裁的案件。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使用海仲委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和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办公地址均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47层4705号。

其他仲裁和调解服务机构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和培训的机构还包括:香港仲裁司学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8]、特许仲裁学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9]、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ICC)[10]、香港和解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Center)[11]、香港调解会[12]、香港调解顾问中心(Conflict Resolution Center)[13]以及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Mainland-Hong Kong Joint Mediation Center)[14]

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方,据此,当事方可以向《纽约公约》的159个缔约国[15]申请执行香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当事方可以据此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近期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立法动态

  1. 第三方资助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草案》,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及调解程序,以使得香港的法治环境更有利于开展重大商事交易及有效解决商事争议,巩固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主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新法例将会以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形式生效,正式废除以往普通法下就仲裁程序的助讼和包揽诉讼的限制,允许对涉案争议或仲裁程序没有直接合法利益的第三方资助其中一方仲裁方,以期获得部分仲裁裁决利益。

就对第三方资助方的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赋予香港律政司权力,委任顾问委员会制订行为守则及监察各资助方的合规程序,包括资金要求、保密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等合规要求。

2018年3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郑若骅女士在出席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于香港律政司律政中心举办的“第三方资助仲裁主题辩论会”时介绍说,为实现对资助方及相关人士的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来可能会颁布相关行为操守准则,目前该行为操守准则草案正在征询公众反馈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也正在筹备组建相关咨询机关,以监督第三方资助行为针对准则的合规情况。

  1. 明确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为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亚太区、粤港澳大湾区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地位,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和推广知识产权仲裁。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旨在澄清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以及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修订条例草案》在2017年6月14日获立法会通过,而《修订条例》已在2017年6月23日刊宪。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的修订已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订的第103J条除外;该项条文将自《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第123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相信该修订有助于厘清知识产权仲裁在香港法律下的法律状况,从而吸引争议各方(包括国际当事人)在香港通过仲裁裁决知识产权争议,并便利在香港强制执行有关仲裁裁决,以加强香港相对亚洲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面的优势。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2022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的主办地

2018年4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为2022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举办城市。 ICCA大会是国际仲裁领域最大型的定期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2018年的ICCA大会由悉尼主办,2020年的ICCA大会将在爱丁堡召开。

九、结语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已有的深厚根基加上与时俱进的仲裁立法和机构仲裁规则的修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生机勃勃地在这颗东方之珠上开展。2018年1月获委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长郑若骅女士,加入政府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私人执业资深大律师,具特许工程师、特许仲裁员及专业调解员资格,经常在复杂的国际商事及国际投资纠纷中获委任为代理人或仲裁员,亦是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创始成员及前任主席、国际商事仲裁会前任副主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前任副主席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前任主任,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2018年4月27、28日,律政司长郑若骅女士赴任后首次访问北京,与司法部官员会晤,会谈探讨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强交流合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界将发挥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于提升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愿景,以及律政司长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丰富经验,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升成为亚洲最主要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期待看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颗东方之珠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新的发展高度。


[1] 近年来国内临时仲裁立法有一些新发展: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 34号),第9段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法官答复说:“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我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而我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该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予以认可。与此同时,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

[2]http://hong-kong-economy-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Hong-Kong-Industry-Profiles/Arbitration-and-Mediation-Industry-in-Hong-Kong/hkip/en/1/1X000000/1X006N9U.htm

[3]http://hong-kong-economy-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Hong-Kong-Industry-Profiles/Arbitration-and-Mediation-Industry-in-Hong-Kong/hkip/en/1/1X000000/1X006N9U.htm

[4] 数据来源:http://hkiac.org/about-us/statistics

[5] 数据来源于HKIAC Events(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事件)于2018年1月23日发出的主题为“HKIAC Average Costs and Duration”(“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平均费用和持续时间”)的邮件。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的紧急员程序申请超过9宗,但不是每一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都有最终由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裁决:有的申请被紧急仲裁员驳回、有的申请人申请后没有推进或者中途撤回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数据,201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了2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截至2016年底该中心共收到8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2016年内的2宗申请都被接受,且紧急仲裁员均作出了决定/裁决;201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了2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其中一宗被紧急仲裁员驳回,另一宗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没有继续推进紧急仲裁员程序。

[6] http://www.hkiac.org/zh-hans/arbitration/why-choose-hkiac

[7] http://www.hkiac.org/zh-hans/news/revision-2013-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

[8] www.hkiarb.org.hk

[9] www.ciarb.org

[10] www.iccarbitration.org

[11] http://www.mediationcentre.org.hk

[12] 即以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组, 于一九九四年一月成立,隶属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旨在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13] http://mediation.com.hk/zh/

[14] http://mhjmc.org/tc/

[15] 《纽约公约》缔约国数量统计截止于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