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栾剑琦 黄建贤 王珏 易忠云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随着居民消费理念的革新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均进入了较快的发展阶段。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了多项将在今年落地的金融开放措施,其中包括鼓励在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领域引入外资,此举或将给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将通过回顾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历程、外资参与现状,并结合我们的经验分析本次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对外国投资者可能带来的机会以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该两类公司应特别关注的监管要求。
市场定位及发展历程回顾
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的生产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传统的汽车制造商在产业链上向金融领域的一次延伸。汽车金融公司大多隶属于各汽车制造集团,主要是为本集团内品牌车辆的经销商客户和消费者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贷款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向经销商提供的库存汽车贷款和向消费者提供的零售汽车贷款),金融服务覆盖汽车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晚于汽车金融公司,其作为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的业务以为居民消费之目的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为主。目前已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占据九成以上。除此之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中亦不乏一些传统的零售或贸易企业的身影。
外资参与市场现状
在目前已经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中,存在较大一部分比例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我们注意到该类汽车金融公司的合资方在设立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前,通常都已经在汽车制造的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合资企业。尽管目前并无与此相关的明文法规或政策,我们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希望中外合资方将合作领域从汽车制造产业延伸到金融产业,并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合作的意愿。
根据我们对市场的观察,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中外资的占比远低于汽车金融公司,且市场上目前仅有一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为外商独资形式。捷信的唯一股东Home Credit B.V.系海外著名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我们理解捷信作为首批试点成立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之一,在当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希望在消费金融领域引进国外成熟经验的愿望。但此后陆续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中,其多为内资企业或中方作为主要出资人的中外合资企业,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消费金融公司所持的较为谨慎的态度。
外资准入的机遇
随着国内大众消费需求的大幅度提升和“互联网+”等创新模式的推陈出新,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市场获得了有力的发展源动力以及更科学的风控手段、更广阔的获客渠道、更多样的消费场景。进一步鼓励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市场对外资开放,从国内市场而言,既有利于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从境外引入和补充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以及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又便于引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先进经验,从而促进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行业的规范、稳健发展;同时从外国投资者角度而言,扩大外资对于中国的汽车/消费金融领域的投资,也将为外国投资者在迅速发展的中国汽车市场、消费金融市场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分享利润带来新的机会。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措施正是在这样的内外需求下展开的。
根据易纲行长宣布的时间表,鼓励在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领域引入外资的开放措施将于2018年年底之前推出。尽管具体开放措施尚未出台,但可以预测相关法规中对境外出资人资质、投资入股比例等限制可能会进一步放开。在国家层面积极拓宽外资参与路径的同时,我们注意到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也在积极落实相关措施。根据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人近期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情况介绍,上海市对照易纲行长宣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已形成六个方面争取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举措,并梳理形成了一批金融业对外开放项目上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其中在消费金融方面,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人透露,某一法国银行已与上海当地的某国资集团签订投资协议,拟在上海共同设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已开展设立辅导,这将是欧美发达国家在中国设立的首家消费金融公司[1]。
2018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大幕已经拉开,外国投资者在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领域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但是,由于具体细则尚未明确,开放措施的落地以及实务操作细节如何与现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匹配和衔接将有待进一步观察。
外资准入需关注的监管要求
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外国投资者投资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应特别关注以下监管要求:
(1) 设立流程: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机构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机构设立的监管角度而言,因汽车金融公司先于消费金融公司出现,后者的监管借鉴了前者的诸多经验,该两类公司在行业准入、设立流程上较为一致。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流程基本如下:
(2) 出资人资质要求:现行有效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均未直接对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内外资成分进行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均可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该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将重点审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财务指标,包括出资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年末总资产/净资产情况和盈利情况以及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同时,我们注意到在法规层面,汽车金融公司对境外出资人的额外要求较少,外资开放程度相较消费金融公司也更高(举例而言,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应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但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则无此要求)。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境外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质作出特别限制,但如果境外机构申请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的,其筹建申请材料需要满足以下额外要求:
- 境外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
- 境外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就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在有关出资人的类别及资质的监管要求上均与汽车金融公司有所不同。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满足以下要求,且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与汽车金融公司类似,消费金融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在筹建申请材料方面需要满足以下额外要求:
- 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 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另外,在申请过程中,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境外出资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都存在诸如翻译和公证等手续性要求。
(3) 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要求:根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如果境外出资人拟入股已经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需满足单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要求。根据该管理办法第19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可以不受此股权比例限制,将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消费金融公司并未排除在外,需要按照此20%的要求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于2003年,我们理解由于当时在国内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尚未形成雏形,故而该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未做除外规定,但这却在事实上造成外资入股已经设立的中资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层面的掣肘。在本次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我们相信有望从法规层面明确去除或放宽该外资比例限制,给境外出资人对已经设立的中资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带来更多机会。
[1] http://sjr.sh.gov.cn/Category/Detail?informationid=151788&categoryid=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