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bara Chiu Katherine Cheung   金杜律师事务所

香港证监会近期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执法趋势及其对上市公司和高管带来的影响

引言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长时间以来致力运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571章第213条)向上市公司和其最高管理层采取法律行动,从而为大众投资者索取赔偿。证监会近期的执法趋势重申了第213条的适用范围,并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和其董事的责任。

近期案例:证监会诉群星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2018] 1 HKLRD 1060

证监会成功就群星(现已除牌)于2007年在其招股书和多份财务业绩公告中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向群星和其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法院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颁下命令,要求被告人向在2007年至2011年间在群星首次公开招股时认购群星股份,或其后于二级市场购买群星股份的大众投资者作出赔偿。此次赔偿共涉及约27,000名股东,赔偿总额将达14.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群星的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因为“明知而直接或间接牵涉入群星的违反事项或不论是否明知而被牵涉入违反事项”而须承担个人责任。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第213条赋予证监会以原告人身份代表蒙受相关损失的投资者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 第213条“给予证监会实体法的法定诉讼因由”。此法定制度令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可以代表小股东提起法律程序以寻求济助;否则,很多小股东会因为法律程序涉及的费用,或其损失金额相对较小而不会各自提出诉讼;
  • 法庭可根据第213条颁布恢复原状命令,而命令对象并不止上市公司,还包括相关交易的各方,例如协助或教唆犯下违规事项的人士,或任何有参与其中的人士。

近期其他涉及第213条的案例

证监会起诉孙敏 [2017] HKEC 1479的案件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被告人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内幕交易。证监会成功要求被告人向相关股份交易的各对手方付款,以恢复至他们交易前的状况,和/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向他们作出赔偿的附属命令。

同样地,在证监会起诉蔡斌 [2014] HKEC 258的案件中,被告人就《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五宗期货市场虚假买卖和价格操控行为被定罪。证监会因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成功根据第213条提出申请,颁下要求被告人向他在交易中的对手方作出赔偿的命令。

群星案例和第213条对你的意义

  • 证监会可以并将继续运用第213条为代表香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寻求补偿;
  • 第213条本身是实体法的诉讼因由(即在给予财务济助方面,它并非只是一条涉及程序法的法律条文);

如上市公司董事和最高管理层为“间接或直接地、明知或并非明知地,协助或教唆的人士,或在某方面被牵涉入犯罪行为的人士”,则他们亦须承担个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