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青东    杨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

2018年6月28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版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版产业指导目录”)相比,2018年版负面清单全面放开了对航运、造船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第一,2017年版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以下外商投资限制在2018年版负面清单中均被予以删除:

  1.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 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上述修订意味着今后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100%持股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船舶修理、制造,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第二,2017年版产业指导目录中的“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的限制在2018年版负面清单中被修改为“19.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因此,今后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但是对于国内船舶代理业务,仍然只能通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且必须中方控股。

第三,2018年版负面清单中依然维持了对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

上述开放措施绝大部分之前已经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但是取消国际船舶代理外商投资限制的措施已经超越了之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政策。而且本次负面清单的修订依然延续了放开国际海运外资限制,维持对国内水上运输外资限制的原则。

2018年版负面清单将于2018年7月28日起实施。目前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法规尚未修改。《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仍然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应当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仍然规定对主要营业场所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的船舶进行的登记,如果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因此,接下来国务院和交通部有可能全面修订与国际海运、船舶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国际海运业外资限制的全面放开。

由于受到之前外商投资限制的影响,外国航运企业和造船企业只能通过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在中国发展业务,而且外国企业对合资企业不具有控股权。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外方和中方股东在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中方股东掌握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导致合资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这次负面清单的修订对于希望投资中国的国际海运和造船相关业务的外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