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苏萌 贾之航 席索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本部
最近这段时间,每天打开手机,都能被通知栏的推送吓一跳。画风大概是这样的:
是谁在坐过山车?
不只有进出口企业在坐汇率的过山车,任何做境外投资、跨境融资的企业都在车上,下都下不来。
举个例子
今年四月初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约为6.27,如果此时企业在境外签署了需要在八月中旬之前完成交割的对价为2亿美元的投资或收购协议,八月初的时候会发现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已经接近6.82了。如果在这个时候购汇,仅因汇率波动原因,需要多支付约1.1亿人民币,相当于多出了约8.77%的溢价。可怕。 在2015年811汇改之后,人民币汇率更加市场化,双向波动增强,跨境交易的汇率风险也越来越像买股票,有跨境交易就会有汇率风险,在不做汇率风险对冲的基础上企业无法保证自己不会遭遇到大盘6200点买入、2600点卖出的境遇。
对从事境外投资、跨境融资的企业来说,现在除了面对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的严格监管外,汇率波动也越来越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好在中国金融市场已经能提供一些外汇衍生品协助跨境交易企业达到锁汇的目的,给坐过山车的企业系好安全带。
写给您的外汇交易防踩雷提示
- 首先,对于号称做“外盘期货”、可以代理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国外交易所外汇期货产品的平台,需要格外关注其业务模式是否是在规避外汇局、证监会对外汇和衍生品的监管。任何涉及境内境外资金平行对敲的安排都非常可能构成地下钱庄,向来是外汇管理局严厉打击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的情况(比如外汇资金池项下的成员企业间的外汇委托贷款),现行外汇监管制度原则上并不允许企业间自由以外汇的形式进行拆借;
- 此外,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外汇交易本身也需要以已搭建了合法有效的跨境资金通道的前提,国有企业更是需要严格遵守套期保值为目的等要求。 无论市场环境如何,从企业防范自身合规风险的角度出发,外汇监管合规都应当是格外重要的一环,任何参与外汇违规的行为都是需要绝对避免的。
衍生产品交易文件
(a) 什么是ISDA和NAFMII主协议
举个例子
-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附件“私人定制”合同条款:尽管ISDA和NAFMII主协议的文本是标准的格式文本,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交易都应当一成不变地适用。尤其在企业本身性质、商业诉求有特殊性的时候,可以考虑与作为对手方的金融机构协商并确定主协议关键条款的适用性、修改适用主体的范围、调整相关条件的表述以及引入额外的终止事件等。这类“私人定制”的工作,通常通过补充协议或附件文本完成。
- 境外金融监管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也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受限于相关法域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如以欧盟区的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方会要求在签署ISDA主协议的同时,签署并入EMIR(即《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相关要求的ISDA Schedule,否则可能拒绝交易。该等补充协议要求境外对手方对自身机构性质作出相应陈述,并相应地涉及一系列EMIR项下已生效的和将会在未来生效的交易报告、核账以及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等义务。此外,作为结算交割的前提,申请并获得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也是企业需要在与境外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前需要提前安排的。
- 境内监管要求:以汇率产品为例,除真实需求背景、投资者适当性、产品、交易头寸等适用于结售汇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规定外,如果相关衍生品交易及其增信安排构成内保外贷,担保方还需要承担跨境担保登记义务,并需要确保从事衍生交易的境外主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