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彦妍 张若然 蒋璐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
D股上市条件
D股上市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信息法规规定》(欧盟第596/2014号关于市场操纵的规定,以下简称“MAR法案”)及其配套规范;
- 《德国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WpHG法案”)及其配套规范,如《德国证券交易报告规定》;
- 《FSE交易规则》。
2. D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
不同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及巨潮网披露相关公告,根据FSE相关规则,D股上市公司需要在公司网站及德国公司登记机构网站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需要同时履行通知德国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BaFin”)和FSE的义务。一般而言,D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为:
- 同等对待原则:公司必须确保其境内外股东均获得同样信息。例如,当公司以中文在巨潮网向其内资股股东披露信息时,必须无延迟地以英文在公司网站公布同样内容的信息;
- 真实、准确原则:公司通过其网站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无误导性,除所披露之信息业已发生变化之外,公司公告之信息不得与已披露的其他信息相矛盾;
- 便利原则:通过其网站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免费且易于获得的。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德国上市公司均在其网站上另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在相应的分栏内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