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运 汪镕 梁宜萱 金杜律师事务所

继2018年10月底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于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条例(征求意见稿)》合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就外资银行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两项法规征求意见,旨在落实国家关于银行业扩大开放的政策,将高层在各项会议、讲话中提及的银行业扩大开放举措制度化,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

从整体上来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
  • 放宽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开办要求
  • 拓宽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
  • 放宽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

一、《条例(征求意见稿)》和《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对象

早在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即废止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做出了修改,取消了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高25%股权比例限制,并且规定,商业银行的监管,按照外资入股时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属于外资银行序列的中外合资银行或外商独资银行,也可以通过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方式,参股属于中资银行序列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的合资银行或全部股权均由外资持有的独资银行。

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和《细则(征求意见稿)》而言,其监管对象仍然为属于外资银行序列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如涉及外国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所形成的属于中资银行序列的合资银行或独资银行,则不适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二、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

此次修订最为吸引人的改变之一就是允许外国银行中国境内同时拥有外资法人银行(即外资银行序列的外商投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不再强行要求外国银行在法人化和保留分行之间艰难地做出选择。

在历史上,2006年底刚放开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设立外资法人银行时,曾允许外国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即过渡期)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以便于拟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满足相关监管指标要求,同时便于该保留分行逐步消化原有外汇批发业务,但该保留分行需要在过渡期结束后予以注销。

但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删去了关于在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设立外资法人银行时保留外汇批发业务分行的相关条款,不再允许保留分行的操作,并且在实践中,银保监会(当时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亦不再批准外国银行在将其境内分行改制设立外资法人银行时保留外汇批发业务分行的申请。

这一政策变化,直接导致部分拟进行法人化改制的外国银行因改制后拟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无法在设立的时点立即满足特定的监管指标要求而延后法人化进程。

此次放开外国银行同时拥有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尽管征求意见稿也要求,在该等情况下,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不过较大的变化是该等批发业务不仅限于外汇批发业务,还包括人民币批发业务)将有利于外国银行更为便捷地进入中国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管理、人员、业务、信息和关联交易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机制提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限制性要求。

三、放宽人民币业务开办要求

对于人民币业务而言,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以下重大调整:

  • 取消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即必须开业满一定期限方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要求;
  • 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在零售业务中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起点金额限制(从人民币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
  • 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筹建的同时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筹建工作,并在申请开业时一并提出人民币业务的开业申请,实现人民币业务的同步上线;
  • 对于外国银行设立多家外国银行分行的情况,只要管理行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即可授权其他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

 

四、拓宽业务范围

《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纳入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至此,外资法人银行与中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无本质上差异。

此外,《细则(征求意见稿)》还将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的规定,上升至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即针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以下业务,适用报告制:(1)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2)托管、存管、保管;(3)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4)代客境外理财;(5)银保监会认为适用报告制的其他业务),亦确认了前述通知中放开的有关集团业务协作的规定(即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五、放宽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

在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一些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五、其他变化及展望

 

除了以上重大修订之外,征求意见稿也在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外包活动以及其终止和清算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

今年以来,高层多次发声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外资准入门槛,监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了多项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政策和新规定,不仅涉及银行领域,还涉及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多个金融行业领域。银保监会对外资银行管理相关法规的修订也是其中的重要一步。

尽管监管部门仍需就上述两项法规征求意见方能出台正式法规,两项法规及拟定的修订事项和内容还存在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但扩大对外开放是不变的方针。

无论最终出台的正式法规最终采纳了部分还是更多的扩大开放政策,毋庸置疑的是,外资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本土化商业机会。金杜在协助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开展合规经营、扩展业务领域和建立业务合作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有兴趣进行更深入的交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