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成 李雨濛 金杜律师事务所1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执法继续保持着积极的态势,同时也向我们呈现了一系列新的发展。概括来讲2

 

  • 原先三大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能予以整合:即将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负责的与价格相关的反垄断调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负责的非价格类的反垄断调查整合到一个新设立的政府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预计在新的一年反垄断执法将会更加频繁、高效和一致。
  • 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方面,为了应对不断增加的申报,商务部/市监总局持续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简易申报程序下的实际平均审查时间进一步缩短。相比之下,复杂的交易则面临着严格的审查,与其他司法辖区相比,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更为关注一些特定领域。此外,2018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应报未报和提前实施集中也体现出了严厉的执法态度,对15起案件进行了处罚,为历史上处罚数量最多的年份。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传统重点关注的反竞争行为(包括卡特尔、协同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仍保持着积极的执法态势,而去年的执法范围也拓宽到了其他类型的行为(如联合采购)。从行业角度,关系民生和国民经济的行业在2018年继续受到执法机关的关注。
  • 中国的反垄断诉讼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且数量持续增多,同时反垄断诉讼也为《反垄断法》的解释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司法指引。2018年反垄断诉讼涌现出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例如格力经销商二审案和由最高院判决的微信表情包案。
  •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起草/颁布了多部规章和指引,一方面在反垄断法实体方面给与企业合规更多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在程序方面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一、机构改革
2018年,中国将原先的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为一个新设立的政府部门,即市监总局3。市监总局由27个内设部门组成,每个部门各自履行特定的职能4,其中与竞争执法有关的部门如下:

  • 反垄断局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并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和调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行为。
  • 在反垄断局内部,共设十个处室:三个处室负责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各自侧重不同的行业,另设有监督执法处负责应报未报的审查和救济条件的执行;三个处室分别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的执法,不再区分价格和非价格行为;同时设有其他三个综合处室,即综合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和反垄断协调处。
  • 此外,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各地市监机关”)也在2018年完成了设立,地方上的机构改革工作预计将于2019年3月前完成5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查商业贿赂和其他反竞争行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也将同时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

本次改革是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反垄断主管机构重组,其将开启中国反垄断执法的新阶段,预计反垄断执法将更加频繁、高效和一致。

二、 经营者集中申报

1. 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时间缩短以及审查效率提升

尽管2018年进行了机构上的重组,但执法机关在重组过程中保持(甚至增加了)其执法活动。2018年,商务部/市监总局审结了441起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了36%6。2018年第三季度(即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职能整合到市监总局之后),对于简易案件申报,其在立案后平均仅需15.5天的审查时间7。市监总局力求在申报方提交申报后5天内出具补充问题清单8,而基于我们近期的经验,对于一些较为简单明确的案件,在提交申报后的1-2天内申报方即会收到补充问题清单。毫无疑问,审查时间的缩短将有助于减少并购/合营交易中在时间安排上的顾虑,并且使交易的规划更具有可预测性。

2. 继续严格审查复杂交易

大多数在中国进行申报的经营者集中都可以预期获得批准。但是,对于一些复杂的可能引起竞争关注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到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领域或者敏感领域的交易,其审查仍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审查时间也相对更长。

自2017年12月下旬,商务部/市监总局附条件批准了五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具体包括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9,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孟山都公司股权案10,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11,林德集团与普莱克斯公司合并案12以及联合技术公司(“UTC”)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公司股权案13。商务部/市监总局就每个案件具体的竞争问题分别附加了具有针对性的条件(其中,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中仅附加了行为性条件,其他案件中均结合了结构性条件与行为性条件)。对于这些交易,商务部/市监总局进行了深度的审查,审查时间平均为373天。在评估市场竞争结构时,审案官员不仅会审查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指标,也会仔细考察相关市场的特有特征,如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缺乏新进入的竞争对手等14。在复杂交易的审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关通常会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企业/客户甚至竞争对手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和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孟山都公司股权案审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关还举行了数次听证会/研讨会,与行业专家讨论了相关的市场界定、市场结构和行业特点等问题。

在评估交易是否可能具有潜在的竞争问题时,评估市监总局所关注的特定领域是特别重要的。根据我们的观察,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相比,市监总局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更倾向采取干预性的措施:

  • 可能影响创新的案件

我们注意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在2018年继续在案件审查中采用“损害创新理论”。在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孟山都公司股权案中,商务部(在市监总局成立之前承担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职能)强调了交易一方的创新水平和研发能力是评估其市场地位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中,考虑到贝克顿-迪金森公司正在进行新型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的研发(被称为“项目A”),且该项目可能与巴德公司现行使用的技术形成直接竞争,商务部认为合并后的实体有理由减少项目A的投入并延迟项目A下新产品的商品化,进而决定将整条研发项目链(包括某些知识产权和员工)进行剥离。相似的,在UTC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公司股权案中,市监总局明确指出UTC剥离业务的范围包括全部有关供氧系统的研究项目。

虽然“损害创新理论”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预计市监总局在审查复杂交易时仍将在必要时考虑采用这一理论。当研发项目能够促进新产品的开发并且该等新产品可能与合并实体已有的产品(该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形成竞争的情况下,市监总局可能会要求剥离该等研发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例如承诺不削减研发费用),以确保此类研发项目的推行。

  • 具有封锁效应的纵向合并或者混合合并

2018年,对于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作为全球仅有的几家附加条件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15,市监总局在该案中体现出了加强审查混合合并交易的态度。在本案中,市监总局认为合并后的实体将在中国光学镜片(中高端/低端)、光学镜架(低端)和太阳镜(中高端)批发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合并后实体将有理由和能力对光学镜架和光学镜片、镜片与太阳镜进行捆绑销售,以及对下游眼镜零售市场中的零售商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解决该等问题,市监总局要求合并后的实体在与中国零售商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1)不进行眼镜产品搭售;(2)不得向中国眼镜店铺强加排他性条件;(3)本着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提供眼镜产品和必要的商标授权,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4)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眼镜产品。市监总局还要求陆逊迪卡STARS计划向中国眼镜店铺予以提供,并且合并后的实体需要向其报告将来对中国目标业务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我们建议,纵向合并或混合合并的交易方应在交易前进行深入分析,考虑该项交易是否可能引发市监总局在封锁效应方面的竞争关注。我们还注意到,为了解决该类案件中的竞争问题,中国反垄断机关更倾向于采用行为性救济条件。

  • 涉及“战略性”领域和/或利益相关方投诉的案件

市监总局对于高通公司收购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案的审查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 媒体对于该交易在宣布20个月后仍没有获得审批的原因存在着各种猜测16。但排除一些可能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审查复杂性的因素,如审查时间与中美贸易战爆发的阶段重叠,我们也注意到,利益相关方持续地投诉该交易可能促使高通的专利许可业务扩展到汽车电子领域和物联网领域,该交易向欧盟委员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并不足以解决中国的竞争问题17。高通公司收购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案再次揭示了监管机构广泛的政策性考量,包括着重确保国内企业能够以合理的条件获得知识产权和其他的投入。

3. 对应报未报和提前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积极执法

2018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继续表现出对应报未报和提前实施经营者集中(即抢跑)行为的强硬立场,对15起案件进行了处罚。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共处罚35起案件18, 2018年是历史上处罚案件最多的年份。我们注意到,被处罚的实体包括跨国企业、中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也表明了任何类型的企业不会仅因其身份而得到豁免。在已公布的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其中一些应报未报案件是在商务部/市监总局审查交易方后续交易时所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市监总局决定首先调查先前的应报未报行为时,可能会对后续交易的审查造成影响。

目前,全球各竞争执法机构对并购申报中的程序性问题都表现出更严厉的监管态度。例如,对于佳能株式会社收购东芝医疗系统株式会社案件,在商务部因其提前实施经营者集中做出处罚后,欧盟委员会也对该案开始了调查19。在2019年,我们预计市监总局将继续对应报未报和提前实施集中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态度。参与并购交易的企业应认真考虑经营者集中方面的要求,谨慎制定其交易方案,并评估实施相关业务整合(包括信息交换)的适当时机。

三、针对反竞争行为的执法

在2018年,市监总局和各地市监机关(包括机构改革前的工商部门和发改部门)立案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案件32件,其中已结案15件20。一些正在进行的案件包括对美光、三星电子和SK海力士等三家芯片制造商的调查(中国反垄断机构首先对上述三家芯片制造商的中国办公室进行了黎明突袭)21,此外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也仍在进行中22。执法活动不仅针对传统的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也扩展到联合采购安排等新的行为模式。从行业上来看,公用事业、医药、建材和日常消费品等民生领域仍然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23

我们注意到,2018年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反映出下述趋势:

  • 各地市监机关直接查办案件日益增多

2018年,各地市监机关对大量涉嫌垄断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已结案的15件案件中,仅有4件由市监总局直接查处24

2018年12月28日,市监总局也发布通知统一授权省级市监机关负责各地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5。根据该通知,市监总局将仅直接查处以下案件(并且市监总局也可以授权省级市监机关查处这些案件):(1)跨省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案情复杂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以及(3)市监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省级市监机关有权直接管辖其行政区划内发生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以本机关名义进行查处。

各地市监机关在人员配备上拥有相对更多的资源,因此,预计2019年地方层面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更加频繁和强化。

  • 针对重点民生领域的执法活动日益强化

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关重点关注了对多个关系民生和国民经济的行业。

药品和医疗器械长期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早在2014年,反垄断执法机关就对药品企业进行了行业性的普遍调查,并自2015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机关也对多家跨国医疗器械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几家的反竞争行为(如转售价格维持)作出了处罚26。继发改委在2017年制定和颁布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后27,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在2018年进一步加强了对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三家冰醋酸原料药生产企业由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被罚款人民币625万元(并除没收违法所得)28;两家扑尔敏原料药生产企业由于“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扑尔敏原料药”和“拒绝向下游经营者供应扑尔敏原料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被罚款人民币1243万元29。此外,据报道,目前各地市监机关也在进行一些与原料药相关的反垄断调查30

此外,去年航运和港口行业也被严格执法。自2017年以来,在发改委大规模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后,多个港口承诺调降港口作业费。2018年,市监总局(以及各地市监机关)继续其执法活动:6月,深圳4家拖轮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受到处罚31; 7月,深圳2家理货公司达成并实施“划分市场份额”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受到处罚32;11月,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发改委”)对天津港23家堆场公司的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33,其后天津发改委发布了《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明确了禁止34项价格性行为,包括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4

从行业角度,公用事业、医药(尤其是原料药)、建材和日常消费品等影响居民生活并关系国民经济的领域仍然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市监总局也明确表示2019年将继续加大力度查处这些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35

  • 执法范围日益扩大

除了销售市场中的价格固定、市场分割和转售价格维持等传统的违法行为外,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关也调查了一些新型垄断行为。例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工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现在为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一起涉及集团采购联盟(“GPO”)联合采购行为的案件作出了决定。上海工商局认为GPO本身并不违法,特别是考虑到GPO可能产生的潜在效率。然而,联合采购行为可能存在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当评估垄断协议对相关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否会消除或限制竞争)时,上海工商局不仅考察了其对医药制造和分销市场的影响,也仔细考察了其对采购市场的影响36

在2019年,我们预计更多新型的垄断行为将会受到市监总局的关注和调查。市监总局已起草了多部新的规章或启动了相应的起草工作,将从实体法方面给与企业更多的指导,执法活动也将更加统一。

四、反垄断诉讼

2018年反垄断诉讼继续增加。企业根据《反垄断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已成为一种常见做法。我们还注意到,这些年来,也出现了针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行政裁决提起的诉讼37

2018年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包括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与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格力经销商二审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徐书青与腾讯计算器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微信表情包案”)。

  • 格力经销商二审案: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政执法/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分歧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过去几年的民事诉讼呈现出与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方式上的一些分歧。行政机关一直遵循“禁止+豁免”的执法标准,即原则上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行为,除非被调查的企业能够证明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由于第十五条的豁免情形设定了很高的标准,迄今为止尚没有企业成功抗辩的先例。相比之下,在2013年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强生案”)和2016年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与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案(“格力经销商一审案”)中,法院要求原告不仅需要举证证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存在,而且需要举证证明该等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

2017年,海南省高院对海南省物价局与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作出二审判决(“裕泰案二审”),为固定转售价格的处理方法上提供了期待已久的明确指引——海南省高院认为,由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是预防性的,执法机关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会产生实际的损害或限制竞争效果38

2018年,在格力经销商二审案中时,广东省高院进一步认可了裕泰案二审中海南高院的观点——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需要证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及其造成的损失,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调查中无需承担类似的举证责任39

有鉴于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会继续采用近乎“本身违法”的思路。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经营中不应采取任何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以避免反垄断执法的风险。

  • 微信表情包案:证明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需满足较高的举证标准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徐书青(个人)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之前,徐书青对这一中国科技巨头提起诉讼,指控微信拒绝使用徐书青设计的一套表情包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微信表情包案中法院所采取的认定思路与2014年“3Q大战”中腾讯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较为相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关市场应当界定为“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腾讯在这一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指标,但并不是唯一的指标,尤其是在互联网企业所处的高度动态的竞争环境中。法院也采取了效果分析的方法来审查腾讯的拒绝交易行为是否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其所分析的因素包括对消费者的影响、腾讯的动机以及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40

本案再次凸显了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证明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较高难度。与其他服务市场相比,互联网市场被认为更加开放,并且经营者的流动也更加自由。

此外,根据《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41,自2019年1月1日起,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原来的二审管辖权为高级人民法院)。

五、立法进程

1. 《反垄断法》的修改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42,《反垄断法》将在未来5年内优先进行审查和修改。据报道,本次修改旨在解决以往实践中发现的最迫切的问题——例如,解释和构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下评估转售价格维持的具体因素和判定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规则,提高对应申报未申报行为的罚款上限(目前罚款上限为50万元)等43

2. 新反垄断指南

截至2018年1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通过了四部反垄断指南,即《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44。上述指南将会给企业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更多的指引,同时也会使得执法的在程序方面更加清晰明确。

上述指南预计将在2019年正式颁布并生效45。我们一直积极参与指南的制定进程,并将在上述指南正式颁布为企业继续提供更多的解读和建议。

此外,为统一反垄断执法,市监总局于2019年1月3日就《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6。该征求意见稿就如何认定每一种类型的垄断协议、调查程序以及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亮点是引入了安全港规则,即除核心垄断协议外,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协议且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协议且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推定协议不会排除、限制竞争,从而可以予以豁免。

3. 程序法规的修订

在发展和完善实体法律规则和指引的同时,中国也在不断地完善执法程序。2018年12月26日47,市监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在改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及,针对《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程序将会另行起草专项规定,并将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引48

六、对企业的启示——开启反垄断执法新时代

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已经在审查各类型(特别是复杂和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审结了超过250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审结交易总金额超过了人民币40万亿元,其中37起交易被附条件批准,2起交易被禁止49,同时,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开展并完成了165起垄断协议案件和55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调查50

伴随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整合,我们预计和期待在未来的反垄断执法中将呈现以下趋势:

  • 执法思路将更加一致和统一;
  • 执法手段将更加成熟;
  • 执法机关将颁布更多的指南和规定,从而给企业合规带来更清晰的指引;以及
  • 执法机关将开展更加频繁的执法,反垄断合规也将真正成为新常态。

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国市场中经营的企业密切关注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动态,更有准备的迎接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的新时代。

1 本文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刘成(合伙人)、李雨濛(律师)。刘成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组的合伙人,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反垄断和竞争法、公司投资和并购。刘成律师拥有多年从事反垄断和竞争法的业务经验,他向客户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国竞争法的法律服务,如代表多家跨国公司和大型中国企业就多起重大交易在中国主管机关进行并购申报,为客户的经营模式提供反垄断合规的咨询和培训,并就应对政府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提供建议。刘成律师连续多年被国际法律媒体评选为中国领先的竞争法律师。感谢公司组律师Tom Harrison、洪露申和朱誉对本文的贡献。

2 本文将侧重分析对于市场竞争者的反垄断执法,而没有包括针对行政垄断的执法。但是,我们注意到,在这方面2018年的反垄断执法也取得了很多成绩 – 执法机关查处了54起在交通、建筑和其他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的反垄断案件(详见http://www.ccn.com.cn/html/news/xiaofeiyaowen/2018/1227/432255.html)。此外,各级政府也在积极推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截至2018年底已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82,000件既存的政府文件和31,000件新文件进行了审查,并修订了1,700件政府文件(详见https://www.yicai.com/news/100087903.html)。

3 全国人大于2018年3月17日宣布这一机构改革。市监总局于2018年9月10日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请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9/10/content_5320813.htm)。标志着三机构重组基本完成。

4 详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5 《反垄断法修订要解决执法中最迫切问题》,请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11/17/content_5341255.htm

6 《市场监管总局一年成绩单》,请见https://www.yicai.com/news/100087903.html

7 《PaRR分析:2018年第三季度市监总局简易案件审查期限平均为15.5天》,请见https://app.parr-global.com/intelligence/view/prime-2724718

8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提高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效率》,请见http://samr.saic.gov.cn/xw/yw/xwfb/201811/t20181116_277087.html

9 商务部于2017年12月27日附条件批准了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决定原文请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801/20180102692706.shtml

10 决定原文请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803/20180302719125.shtml

11 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07/t20180726_275250.html

12 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09/t20180930_276188.html

13 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11/t20181123_277177.html

14 市监总局在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孟山都公司股权案中仔细考察了进入门槛和新进入的竞争对手数量等两个因素。

15 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在欧盟委员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获得无条件批准。该交易在土耳其附条件获得批准。

16 例如,《在美国宣布加征关税措施后,高通/恩智浦的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进展仍不明朗》,请见https://app.parr-global.com/intelligence/view/prime-2647638 ;高通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请见 https://www.qualcomm.com/news/releases/2016/10/27/qualcomm-acquire-nxp

17 例如,对高通收购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案的评论请见http://www.sohu.com/a/218815007_380059

18 截至2019年1月8日本文发表时,公布的2018年对应报未报的处罚共15起。请见http://samr.saic.gov.cn/xw/yw/zj/201808/t20180801_275354.html

19 具体详见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mergers/cases/decisions/m8006_241_3.pdf.

20 请见http://www.sohu.com/a/284889182_120044812

21 请见PaRR分析:中国反垄断官员透露芯片反垄断调查取得重要进展(https://app.parr-global.com/intelligence/view/prime-2740265

22 详见PaRR分析,中国市监总局对微软的调查仍在继续(https://app.parr-global.com/intelligence/view/prime-2646301

23 请见 http://www.sohu.com/a/284889182_120044812

24 市监总局直接查处的4件案件包括深圳4家拖轮公司垄断协议案(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06/t20180625_274741.html) 、深圳2家理货公司垄断协议案(决定原文请见 http://samr.saic.gov.cn/gg/201807/t20180720_275163.html )、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12/t20181224_278969.html)以及扑尔敏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决定原文尚未公布,相关报道请见http://samr.saic.gov.cn/xw/yw/xwfb/201901/t20190102_279577.html)。

25 通知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901/t20190103_279720.html.

26 例如,美敦力固定转售价格案(决定原文请见 http://www.ndrc.gov.cn/zwfwzx/xzcf/201612/t20161209_829745.html)和施乐辉固定转售价格案(决定原文请见 http://www.shdrc.gov.cn/fzgggz/jggl/jghzcfjds/25365.htm)。

27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6日颁布。

28 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12/t20181224_278969.html

29 决定原文尚未公布,相关报道请见http://samr.saic.gov.cn/xw/yw/xwfb/201901/t20190102_279577.html

30 例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调查葡萄糖酸钙涨价行为,相关报道请见https://app.parr-global.com/intelligence/view/prime-2735188

31 决定原文请见 http://samr.saic.gov.cn/gg/201806/t20180625_274741.html

32 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07/t20180720_275163.html

33 决定原文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4ZK8EnAgk72arY0HKB5pxg

34 《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请见 http://fzgg.tj.gov.cn/dtzx/tzgg/201807/t20180705_70667.shtml

35 请见 《优化营商环境、释放消费潜力
——专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http://samr.saic.gov.cn/xw/yw/zj/201812/t20181227_279356.html.

36 决定原文请见http://samr.saic.gov.cn/gg/201807/t20180713_275058.html

37 例如,上海海基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认定其构成分割市场和固定价格的处罚决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8 (2017)琼行终1180号, 判决请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3889d51-88d8-4e87-aaa4-a85c01845f73&KeyWord=海南省物价局%7C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39 (2016)粤民终1771号,判决请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511ba00-956c-4d2c-ae2f-a97a00be5dbe&KeyWord=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

40 (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判决请见http://www.ciplawyer.cn/html/cpwxfbz/20181217/140845.html?prid=170

41 详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0/26/content_2064473.htm?from=timeline

42 详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请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9/10/content_2061041.htm

43 参见:PaRR分析:中国《反垄断法》修改预计将纳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高罚款,完善垄断协议相关规则。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竞争政策论坛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透露了《反垄断法》一些可能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https://app.parr-global.com/intelligence/view/prime-2686426)。

44 见《新闻办就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有关情况及展望举行新闻发布会》(http://www.gov.cn/xinwen/2018-11/16/content_5341034.htm#1

45 同上,见《新闻办就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有关情况及展望举行新闻发布会》(http://www.gov.cn/xinwen/2018-11/16/content_5341034.htm#1

46 http://samr.saic.gov.cn/gg/201901/t20190103_279729.html.

47 当日,市监总局也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暂行办法,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市监总局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8 规定第77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49 见《新闻办就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有关情况及展望举行新闻发布会》(http://www.gov.cn/xinwen/2018-11/16/content_5341034.htm#1

50 http://samr.saic.gov.cn/xw/yw/xwfb/201811/t20181116_277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