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旸 王唯宁 常康爽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系列文章聚焦于刑民交叉实务,共分为三篇。从资产处置、被害人身份、印章效力三个角度聚焦刑民交叉实务中的热点话题。
引言:商业交易中,企业被私刻“萝卜章”、印章被盗用、印文被套印等情况花样百出。事发后,行骗人往往已经携款潜逃或将钱财挥霍一空,给合同名义上的双方主体留下一堆“烂摊子”。此时,无论是印章被他人伪造或冒用的企业,还是“上当受骗”的交易相对方,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挽损。本文将以此为题展开讨论,不作为专业意见使用。
结合团队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对当事人而言,妥善处理好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尤为重要,尤其要避免以下四大误区:
对方受骗了,跟我完全没关系?
事件发生后,印章被伪造或盗用的一方往往不承认合同效力,主张涉案合同并非自身意思表示,拒绝向“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义务。
虽然这一主张存在合理性,但案件本身可能还存在其他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企业管理是否存在疏漏),导致企业仍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1]及实务案例表明,即便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刑事侦查等手段查明相关印章属于伪造或盗用,但印章被伪造或盗用而签订的合同也并非一概无效。
因此,对于合同相对方提起的民事诉讼,企业仍应充分重视,积极应对;同时也需关注伪造或冒用印章者是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自身是否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衡量考虑是否及时通过刑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假章涉犯罪,民事必然会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民事诉讼中,印章被伪造或盗用的一方通常还会主张,对方的损失是他人诈骗犯罪行为所导致,并寄希望于通过启动刑事案件来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使犯罪分子承担应有的责任。
该思路虽然本身具有可取之处,但也需注意,经济纠纷牵涉刑事犯罪时,并非任何情况下均需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刑、民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相应处理,且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
因此,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离不开对复杂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全面了解,也有赖于对法律含义的精准理解、缜密分析和严谨论证。
反正是真章,对方公司赖不掉?
前文已述,印鉴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反之,在印鉴真实的情况下,印章所属主体也可能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即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合同是否有效,也需考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受骗方如果与盗用印章者签署合同并遭受经济损失,即使印章真实,仍有可能面临无法请求对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宜合理评估风险,在恰当时机启动刑事程序,充分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努力通过刑事追缴及退赔挽回损失。
印章主体担责,只民事追偿就行?
实践中,考虑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受骗方一般会首选向印章所属主体主张权利,而容易忽略自身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参考上期文章:知否知否,被害人的是否与权利)。
事实上,有时候刑事追赃与民事追偿并不冲突,甚至刑事程序可以更有力度地为受害者挽回损失。例如,在A物流公司、B贸易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2],在刑事判决已认定擅自使用A公司印章的谢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定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释明“若B公司通过刑事追缴追得部分赃款赃物,追缴部分可在本案民事执行程序中予以抵扣,或者由A公司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可见,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受骗方也不妨考虑刑、民并行,“两条腿走路”。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