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焦黄诗允  程珂  陆如茵  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内地继续促进对外投资,国内居民和法人越来越多地把资产投资或配置到香港,在内地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判定债权人,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判决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本文简单介绍了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判决的条件、反对理由及可执行的资产类别,包括执行债务人在香港银行账户的结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房产等。

登记内地判决

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前,债权人应先按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该内地判决,登记内地判决须符合下列条件:

  • 该内地判决是有关民事或商业合约(雇佣和个人消费、家庭事宜等非商业目的合约除外。内地和香港已另行签订了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有待生效);
  • 判决必须是饬令缴付一笔款项的金钱判决(关于税款或类似收费或罚款的判决除外);
  • 有关合约必须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订立;
  • 有关合约必须约定内地法院对争议拥有唯一或专属管辖权;
  • 有关内地判决必须由《条例》附表1中所列出的指定法院作出;及
  • 该内地判决必须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以及可以在内地执行

如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相关判决生效日期(如判决明确了履行该判决的限期,则由该限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根据我们的经验,认可登记申请应相当于行政或机械式的程序,如果申请人符合登记内地判决的法定条件,香港法院一般会作出登记有关内地判决的命令。另外,香港法院同时规定一个限期让被告人有机会提出登记作废申请,该期限一般是送达登记通知后的28天内。

《条例》第18条列出被告人可以提出反对的理由,包括:

  • 有关判决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内地判决;
  • 有关判决是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登记;
  • 根据内地法律,有关选择内地法院的协议属无效;
  • 有关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 按照香港法律,香港法院对有关案件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
  • 没有在原审法院出庭就有关法律程序作出答辩的判定债务人-
  • 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或
  • 虽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但并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获给予充分的时间,就该等法律程序作出答辩;
  • 有关判决以欺诈手段取得;
  • 香港法院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香港的任何仲裁机构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仲裁裁决;
  •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仲裁机构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仲裁裁决,而上述判决或裁决已获香港法院承认或由香港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会违反公共政策;或
  • 有关判决已在依据内地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中,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上述理由多数是有关程序方面的挑战,香港法院一般不干预内地判决的理据。

内地判决一经登记,就执行而言,已登记内地判决与如同由香港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拥有相同效力及效果,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常见资产类别

在强制执行之前,债权人需要了解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状况,并根据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有一定了解。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开查册或委聘调查公司进行资产调查。另外,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披露令并要求第三方(例如银行﹑会计师等)披露债务人的资产情况,以协助执行程序。

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在香港成功登记及执行的案例,简述一般可供执行的资产类别。

(1) 银行/证券公司账户结余

债权人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決,向香港法院提出第三债务人申请,要求银行及证券公司把债务人在香港银行及证券公司账户的结余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根据我们的经验,第三债务人申请简单有效,银行及证券公司一般不会提出反对。

(2) 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内居民或法人在香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比较常见,尤其如果有关人士是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股东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必须公开披露其权益。另外,债权人也有可能从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股东名册调查债务人的持股信息。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持有的股票向香港法院申请押记令及出售令,强制证券公司出售有关股票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

(3) 房产

香港的房产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土地注册处进行查册。如果国内居民或法人在香港持有房产,债权人同样可针对有关房产申请押记令及出售令,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形式强制出售有关房产以偿还债务。

(4) 海外公司股份

债务人常见的资产类型还有海外公司的股份,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并通过这些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的资产(例如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海外公司的股权资料一般不公开,但如果债权人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则如上所述,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及该海外公司的股东资料。债权人可以在海外公司注册所在地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针对债务人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进行执行,在取得海外公司的控制权后,下一步即可执行其在香港拥有的资产。

总结

按照《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申请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的程序比较简便,一旦成功登记,即可申请执行债务人在香港拥有的资产。我们建议在内地出现合同争议或已经拿到内地判决后,应及时追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考虑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判决的可行性和策略。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在新安排项下两地可互相执行的判决范围将比现在的法律框架更为广泛(例如将涵盖金钱和非金钱救济),新安排需要进行立法及颁布生效日期后才能正式执行。2006年,两地曾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签订《协议管辖安排》,参考其立法经验,实施新安排预计可能需要两年的时间。以上介绍的条例及案例仅限于现行法律法规,我们期待两地尽快就新安排完成立法工作,我们将为大家更新相关信息,敬请密切留意!

有关新安排的初步介绍,请参考我们另一篇题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新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安排的八大亮点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的文章。

另外,针对如何通过香港法院保全并追回资产的方案,请参考我们另一篇题为《一带一路实用指南:如何取回您的金钱?香港资产保全概况》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