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旸  王唯宁  胡嘉卿

本系列文章聚焦于刑民交叉实务,共分为三篇。从财产处置、印章效力、被害人身份三个角度聚焦刑民交叉实务中的热点话题。

引言:

刑民交叉案件是诉讼案件中较为复杂的领域,往往考验律师对于刑民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在财产处置问题中,如何更好地综合运用刑民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是刑事律师日常工作中常常思考的问题。本文梳理了刑事案件财产处理的基本法规并归纳了团队在财产处置实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站在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刑事辩护人等多个诉讼地位,将刑民交叉思想运用在司法实践当中,特写此文供参考与共同探讨。

在团队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出现很多如当事人财产被罚没、财产被要求上缴、财产已在刑事案件中采取查扣冻措施,但被害人希望财产能够尽快发还等情形。面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深入思考,结合法律规定,从如何减损、如何更好地维护财产利益、如何向办案机关要求提前发还等角度,进行了梳理研究。

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基本规定

所谓财产处置,是指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所做的过程中的处置和财产归属的处置。

纳入刑事案件的财产必须跟随刑事诉讼程序,由办案机关对不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置。具体而言,根据主要的三项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办案机关依据财产的属性,权属的明确程度、在诉讼中的作用以及案件的进程,确定财产的处置方式,如:

  1. 过程处置
    • 提前变现:不宜长期保存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物,为保护财产所有者权利,可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提前变现;
    • 随案移送: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须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危险品、大宗大型物品等可移送清单。
  2. 归属处置

原则上,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处置应当由判决确定后进行,但为更好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或防止因犯罪行为获利,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 提前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孳息,在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且权属明确无争议,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可以提前发还;
  • 返还当事人:案件依法撤销、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 上缴国库:如犯罪行为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其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实务要点

  1. 财产是否被列入涉案财物范围?

首先应该明确“涉案财物”这一概念,根据公安、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所谓涉案财物是指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这些财物,办案机关初步认定其与犯罪有关,会将它们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了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财产。非涉案财物,办案机关自然无权进行处置。

  1. 财产涉及何种法律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何种法律程序对财产进行处置的重要意义在于,财产的执行顺序因财产被裁判后所确定的法律性质而有所不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

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财产可能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影响牵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财产处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理论上某项财产最终由何种程序进行裁判,受该财产涉及的刑民法律关系是否同一的影响[1]。但实践中,由于案件复杂或多种因素的存在,即使是同一法律关系,民事司法程序依然有可能继续审理。

  1. 如何从实务角度理解追缴或责令退赔?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都被行为人毁坏或挥霍。在损失较大的情况下,追回全部损失是较为少见的情况。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财产,若在案财物(诉讼程序中已采取查扣冻措施的财产)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办案机关通常以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方式进一步弥补被害人损失。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一种进行状态,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持续存在,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主体。实践中被害人的损失主要通过在案财物挽回,在案财物不足部分虽然会判处责令退赔,但事实上,由于刑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多半难以退赔违法所得(能够退赔的财物基本都已经在执行前转化为在案财物),因此“空判”概率很大。

责令退赔一方面需要被告人方面的配合,另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依职权的工作。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财产可供退赔。如果查扣冻不及时、不全面,存在责令退赔没有实际效果的可能。

如何使追缴和责令退赔不变成“空判”,需要被害人、被告人和办案机关的共同努力。 

刑民案件中财产处置虽然由司法机关主导,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不应完全被动应对,而律师也可以在财产处置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协助刑民案件相关方了解或参与财产处置。

感谢实习生吉润一聃对本文的贡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