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东亚   吴梦璐   叶处然   钟皓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30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并同时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也发布了6项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和上述8项配套规则分别从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与承销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科创板相关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五大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则设计与制定。

本文主要针对上述五大方面中涉及的重点或亮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总结,旨在帮助有意冲击科创板的企业快速了解科创板的创新与突破之处。

科创板的定位与面向产业

  • 定位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 面向产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科创板的财务指标要求

1 )  原则

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2)  五套市值指标

  • 预计市值≥人民币10亿元(净利润,或净利润+营业收入):

最近两年盈利(按扣非净利润孰低的原则计算;下同),且最近两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②最近一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人民币1亿元;

  • 预计市值≥人民币15亿元(营业收入+研发收入):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15%;

  • 预计市值≥人民币20亿元(营业收入+现金流):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人民币1亿元;

  • 预计市值≥人民币30亿元(营业收入):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3亿元;

  • 预计市值≥人民币40亿元(知名投资机构入股+特定领域要求):

①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且②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科创板的其他上市基本条件

1)  主体资格

小结:与现行创业板IPO的要求完全一致

  • 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求一致)。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与创业板要求一致)。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求一致)。

2)  财务规范

小结: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的要求完全一致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相关规定、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  稳定性

小结:与现行创业板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新增1项要求:最近2年核心技术人员无重大不利变化。

  •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不利变化(与现行创业板要求相比,增加不利二字)。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现行创业板要求相比,增加不利二字)。
  • 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新增)。
  • 控股股东的股份权属清晰(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求基本一致)。
  •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与创业板要求基本一致)。

4)  独立性及同业竞争

小结: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的要求基本一致

  •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  合法合规及纠纷、诉讼

小结:与现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的要求基本一致

  •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 

1)  原则

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类别的股份,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

2)  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的具体要求 

  • 仅允许上市前设置

发行人只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 运行期限要求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

3)  公司市值/财务指标要求

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4)  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资格要求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特别表决权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5)  特别表决权的表决权数量限制

  •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6)  特别表决权的比例限制

  • 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 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 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

7)  特定事项下的限制

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①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②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③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④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1)  原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注: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  红筹企业上市的具体要求

  • 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但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应低于境内要求

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 VIE特别披露事项

①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② 红筹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允许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实施意见》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不过,上述8项配套规则中对于分拆上市的问题均没有进一步提及,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多年来监管部门不允许“大A套小A”的限制由此得以放开,有待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并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更开放的股权激励

1)  扩大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对象范围

  • 在激励比例上,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
  • 在激励对象上,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2)  新增股权激励价格限制的例外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配套规则取消了上述监管原则性要求,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3)  取消股权激励实施的期限限制

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

配套规则取消了上述60日的期限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公司再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

试点注册制审核程序

1)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

上交所负责审核科创板企业上市申请。上交所设立独立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并出具审核报告;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审议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上市申请文件,并提出审议意见;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2)  发行注册机构

中国证监会负责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3)  时限要求

  • 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注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上交所在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介机构答复、现场核查、中止审查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但发行人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特殊的配售制度

根据相关配套规则,科创板具有如下特殊的配售制度:

1)  战略配售的数量要求

  • IPO发行股票1亿股以上的,可以进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票总量超过IPO发行股票数量30%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 IPO发行股票不足1亿股的,也可以进行战略配售,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不得超过IPO发行股票数量20%。

2)  战略配售的对象要求

  • 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战略配售,但获配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IPO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  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但超额配售部分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IPO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

此次科创板的制度设计中,关于股份减持方面的制度,按照宽严结合,同时又保持一定灵活性的原则,采用了新的规范方式。具体如下:

  •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亦适用36个月的股份锁定期。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除每人每年可以在二级市场小额减持1%以内的首发前股份外,均应当通过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非公开转让方式具体程序将另行规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公司上市满5个会计年度后将不再适用前述规定。
  • 创投基金等股东的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外,还可采取非公开转让的方式实施减持,以便利创投资金退出。

放宽涨跌幅限制

《实施意见》明确对科创板涨跌幅限制适当放宽,促进形成均衡价格。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主要突破点在于:

  • 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20%。
  • 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稳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条件成熟时,科创板将建立做市商机制。

史上最严退市制度

根据配套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板将采用更多元化和更加严格的退市标准,主要包括: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体违法情形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公共安全重大违法。
  • 交易类强制退市。具体交易指标包括: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股票市值、股东人数。
  • 财务类强制退市。具体情形包括:①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②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③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④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⑤其他情形。
  • 规范类强制退市。具体情形涉及:①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②未依法披露年报或半年报;③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④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⑤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⑥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⑦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⑧其他情形。

目前,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8项配套规则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我们有理由期待,上述配套规则最快将于今年3月左右发布正式稿,第一批科创板企业最快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上市。万众共同见证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那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