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景云峰 刘佳艺  金杜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19年1月22日至23日,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化妆品安全已经成为民生关注的新热点,非法添加、假冒品牌化妆品、利用网络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多发频发,公众的化妆品消费安全面临新挑战。会议对2019年化妆品监管工作作出部署,即要推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修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好上市后产品安全关;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规范市场秩序。】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女神节的到来,掀起化妆品购物的狂潮。在国家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关系民生问题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新的监管要求成为化妆品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重点针对化妆品产品质量、广告宣传以及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监管实务及合规风险进行解读。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管控

【案例1】 2019年1月,在广州市从化区食药监部门实施的飞行检查中,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因仓库存放的大量已灌装的半成品中涉嫌非法添加,被该局执法大队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监督条例》”)、《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同时,投放市场的化妆品还需进行事先备案或是注册。

其次,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飞行检查”方式在化妆品领域尤为常见。所谓“飞行检查”,是指政府监管部门在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化妆品企业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快速现场检查。省市区药监局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105项、《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对于化妆品企业不定期进行飞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化妆品的产品质量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时,适用的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监督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对于化妆品的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部分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化妆品广告宣传

【案例2】2014年,某国际知名牙膏品牌广告中,该品牌代言人宣传“只要一天,牙齿真的白了”。同时画面中突出显示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经查,该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最终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603万元。

 

化妆品行业是一个依赖营销的行业,不少知名品牌都是通过巨额的广告投入杀出一条血路,对于品牌塑造而言,营销推广是维持或打破竞争格局的关键。2017年10月27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被废止,但这并不代表化妆品广告内容不再受到限制,它依然要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标签与广告”单列为第四章,专门对化妆品的广告管理进行了规定,并对与化妆品广告密切相关的宣称管理作了细致要求。

目前,针对化妆品广告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几下几个方面:

(1)虚构或夸大功效

消费者使用化妆品通常是想达到某种功效,有些化妆品企业在投放广告时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会选择对化妆品的生产者、成分、效用或性能进行夸大宣传,甚至无中生有。很多化妆品广告还会利用消费者相信权威或喜欢从众的心理,对商品的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或作出使用性评价,例如“××市场占有量第一”“××推荐使用品牌”等。近期,某大型化妆品集团旗下高端品牌就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某美妆博主起诉,引发社会关注。

“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甚至破坏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日益引起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虚假宣传的行为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易引起消费者投诉、行政处罚案件乃至司法案件。

(2)使用医疗术语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因此,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亦不能使用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包括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祛瘀等。例如此前,某知名女主持人因所代言的母婴产品的广告宣传语包含“修复妊娠纹”,而被卷入一场风波当中。

近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其中明确提出,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国家药监局于2019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19〕7号),要求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展开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特别是清查违法宣称“药妆”“EGF”、干细胞的产品。发现已备案的上述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置,并及时清理注销有关备案信息;发现存在生产销售违法宣称“药妆”“EGF”干细胞化妆品的,立即监督企业并召回有关产品,这也需引起广大企业重视。

(3)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属于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而化妆品广告中经常可见的 “顶级” “最新技术”“无副作用”等均属于绝对化用语,如某彩妆广告声称产品无任何副作用,不会对皮肤造成任何负担。禁用绝对化用语并非是对化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新《广告法》要求凡是商业广告中均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绝对化用语的使用很可能会引起消费者误解,还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总局在对现行《广告法》的法律解读中提出,判断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时,“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广告推广中,企业可以参考两条标准,判断广告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广告:一是看是否对所推销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语义上的绝对化宣传;二是看宣传用语是否对竞争者产生贬低、排挤效果。

并非所有情形下使用绝对化用语均构成违法广告。企业在以下情形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一是表述主观愿望类用语,如“争创世界一流品牌”等;二是表述行业公认标准的用语,如产品的定级标准;三是表述时空顺序用语,例如“首款”等用语,但该用语宣传内容应当与事实相符。

另外,2018年1月24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在我国化妆品市场上, 大部分的产品都有一定功效的宣称,但是部分功效宣称并没有充分依据,若该指导原则正式发布,将与广告法相匹配,限制虚假宣传,促进化妆品行业规范发展。

三、化妆品标签标识

【案例3】 2017年3月起,某境内电商经营者从日本药妆店、专柜等地购入日本某知名品牌化妆品,通过快件方式寄回国内,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经查,其销售的化妆品未经批准、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金,共计约35万元。

 

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常常会引发包装返工、产品下架、职业打假人索赔等问题,尤其是来自职业索赔者的投诉、举报、起诉,常常让企业深陷被动,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收效甚微。但实际上,标签标识涉及的大部分问题本可以通过企业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来避免。

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法》《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根据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化妆品企业在标签标识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标识注明内容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上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实际生产加工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成分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并且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将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的《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所有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上真实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2)使用说明与警示说明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签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都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由于标签标识就是要求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指导消费者正确地选用化妆品,因此上述所有信息化妆品企业要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真实有效。

(3)禁止发生的情况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并且,根据《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并且,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上述案例中,企业因其销售的化妆品未经批准、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而被处以行政处罚。

但是,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下称“486号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跨境电商企业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因此,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商品可以保留和使用原标签标识,无需加贴中文标签标识。但跨境电商企业仍应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让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

四、结语

在规范中发展,是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可靠的商誉,是化妆品经营者长期生存、发展、形成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前提条件。“3.15”马上来了,广大化妆品企业应当对于化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妥善平衡广告创意、市场战略、企业效益与合法合规之间的关系,坚守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