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dra Link(德国办公室)、Tilmann Becker(德国办公室)、Barri Mendelsohn(英国办公室)、Jenny Goodrich(英国办公室)、Roberto Pomares(西班牙办公室)、Victoria Ruenes(西班牙办公室)、Stefania Lucchetti(意大利办公室)、Olivier Armand(法国、比利时办公室)、Shawn Davis(阿联酋办公室)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990年,冷战结束,德国摇滚乐团蝎子乐队 (Scorpions) 在歌曲《变迁之风》中唱道:“天涯若比邻,你可曾想过,我们可以如兄弟般如此亲近?”,传唱着全球化精神。欧洲自此之后敞开怀抱迎接外商投资。尽管政府仍坚持开放立场,相关法律开篇也仍强调开放,但近期外商直接投资监管趋严,那么是否已吹起了新的变迁之风?
随着欧盟理事会于2019年3月5日通过了关于欧盟外商直接投资的新欧盟条例,我们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欧盟再度聚焦于拉动欧洲外商直接投资,同时加强各成员国之间关于确定审查因素及其他具体监管事宜(特别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据)的紧密合作。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欧洲关键资产不受可能危害欧盟或其成员国合法利益的交易影响,并为此确定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及双重用途物品、关键投入要素的供应、敏感信息的访问与控制、媒体自由与多元化的审查标准,投资者由非欧盟政府控制程度和出资等需要关注的方面。在欧盟对任何外商直接投资交易的审查中,以上方面均会广泛涉及和适用。
此外,由于成员国继续获权在多个方面审查并可能阻止外商直接投资或施加限制条件,国家法律仍然十分重要。
在德国,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收购战争武器或信息技术安全领域或生产受出口管制商品的目标公司时,直接或间接获得了10%或以上的投票权,则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针对不同行业的监管制度。交易如果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重要安全利益构成威胁,则会被终止。相关交易需向主管部门申报,获得审批后方可完成交割。
非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投资者在德国直接或间接收购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目标公司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目标公司25%或以上投票权时,也会面临一般性投资监管。这类交易如果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构成威胁,则可能会被终止。尽管投资者通常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交易,并且相关交易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完成交割,但主管部门有权在获知相关交易后三个月内及交易签署后五年内审查并禁止交易。在实践中,各方为确保交易的确定性,通常会向主管部门申请无异议证明,并且仅在收到相关批准后才进行交易交割。
尽管英国退出欧盟(又称“脱欧”)时限临近,英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大体遵循了欧洲的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审查有所收紧。最近对相关条例作出的修订强化了英国现行措施,扩大了英国政府干预涉及收购如下领域产品供应企业的交易的权力,类型涉及与国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相关的军事、双重用途、量子技术及/或计算机硬件领域的产品。对于敏感领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营业额测试最低标准也从7000万英镑降低至100万英镑。
西班牙采用了类似的外商直接投资监管原则,尽管要求申报来自避税港的投资,但力求促进资金自由流动。但在自由化的体制下,西班牙对于可能影响公共权力、公共秩序、安全及公共卫生的投资仍加以管制。同时,西班牙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活动也设置了限制,涉及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航空运输、国防等领域。
意大利始终关注促进对高科技初创企业的投资,并已通过了提供税收减免及其他激励措施的法律。但是,意大利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以互惠原则为基础,如果国际投资者的母国为意大利投资者提供了互惠待遇,则意大利也会给予这些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此外,意大利主管部门拥有审查具有战略意义并且事关国家利益的已申报投资的金色权力(golden power),涉及能源、交通、通讯及国防领域。这一金色权力最近扩展到了高科技公司,例如,从事数据存储和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双重用途技术及空间/核技术的企业,这一做法与其他很多欧盟国家相一致。
法国于近期修订并强化了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扩大了对活跃在航空航天领域或从事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及半导体研发的法国公司的管控。这些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需事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这同样适用于特定敏感数据(特别是健康领域)的信息技术主机。
比利时未制定专门的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许多关键行业或领域均受到当地运营者非常严格的控制,例如,固网电信市场以及移动电话市场。
尽管泛欧或欧洲国内法规限制在被认为具有战略意义或事关国家利益的领域,但一般性限制的严格程度与吸引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并不相同。例如,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非企业的设立地点位于自由贸易区,否则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阿联酋公司超过49%的所有权;这一规定对于特定领域可能有所放宽,在阿联酋内阁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最高可持有100%的所有权。这是对阿联酋当前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的最新修订。
鉴于全球贸易和地缘政治不断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将成为各国如何应对当前日新月异的环境的风向标。因此,各国政府应密切监测本国及其他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强化而非削弱本国经济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随着变迁之风持续吹起,这将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过程。
—X—
欧洲及中东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新动向
1990年,冷战结束,德国摇滚乐团蝎子乐队 (Scorpions) 在歌曲《变迁之风》中唱道:“天涯若比邻,你可曾想过,我们可以如兄弟般如此亲近?”,传唱着全球化精神。欧洲自此之后敞开怀抱迎接外商投资。尽管政府仍坚持开放立场,相关法律开篇也仍强调开放,但近期外商直接投资监管趋严,那么是否已吹起了新的变迁之风?
本文介绍了影响欧洲特定国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泛欧和欧盟成员国法律。
1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条例》
1.1 欧盟层面首部外商直接投资条例
欧盟最近通过了一部新条例,确立了外商对欧盟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外商直接投资条例》)。这是欧盟层面首个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理由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工具。
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相关部门的部长曾呼吁欧盟层面对非欧盟国家投资者有政治动机的高科技企业收购行为建立更有效的审查工具,进而提出了《外商直接投资条例》。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议建立流向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旨在开放其他经济体,确保各经济体遵守同样的规则(即对等原则),并保护欧洲关键资产,避免可能损害欧盟或其成员国合法利益的交易。2019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外商直接投资条例》。《外商直接投资条例》将于20天后生效,并在18个月后强制实施。《外商直接投资条例》PDF版,参见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19/03/05/council-greenlights-rules-on-screening-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s/。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重要发展是建立了成员国与欧委会之间的合作机制,确定了特定的审查因素,明确了哪些信息应在合作中提供。
1.2 合作机制
尽管成员国仍可以决定其是否建立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理由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制度,以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审查制度,但《外商直接投资条例》要求审查机制必须透明且不歧视,并建立了各成员国外商直接投资合作机制。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正在接受成员国的审查,合作机制有所不同。
下表概括了两种类型的合作机制:
外商直接投资接受成员国审查 | 外商直接投资未接受成员国审查 | ||||
审查通报 | 审查成员国将正在接受审查的其境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通报其他成员国和欧委会 | 不适用 | |||
征求意见或观点 | 成员国适当认为本国境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影响本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可征求欧委会出具意见或其他成员国发表观点。注:审查成员国征求意见或观点并非下列步骤的前提条件,且未经征求,其他成员国和欧委会亦可自由出具意见或发表观点。 | ||||
出具意见或发表观点的意向 / 信息请求 | 其他成员国通报审查成员国其有意发表观点 | 欧委会通报审查成员国其有意出具意见 | 其他成员国的信息请求 | 欧委会的信息请求 | |
– 可能包括额外信息请求- 审查通报后15个日历日内提供 | – 向外商直接投资落地成员国提出 | ||||
意见或观点 | 其他成员国观点(如果其他成员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影响本国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其他成员国有相关信息) | 欧委会意见(如果欧委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影响一个以上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或有相关信息) | 其他成员国观点(如果其他成员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影响本国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其他成员国有相关信息) | 欧委会意见(如果欧委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影响一个以上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或有相关信息) | |
– 审查通报后35个日历日内提供,在请求提供额外信息的情况下,不迟于收到额外信息后20个日历日- 如果欧委会意见对其他成员国的观点发表评论,欧委会意见的期限可延长5个日历日 | – 在收到请求提供的信息后35个日历日内提供- 如果欧委会意见对其他成员国的观点发表评论,欧委会意见的期限可延长15个日历日- 不迟于外商直接投资完成后的15个月 | ||||
欧委会将成员国的观点或欧委会的意见通报所有成员国 | |||||
适当考虑 | 外商直接投资计划落地或实际落地的成员国应适当考虑其他成员国的观点或欧委会的意见。 | ||||
欧盟层面的其他合作机制会影响成员国审查程序的时间跨度,进而影响接受审查的交易的时间安排。
1.3 审查因素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还确定了可予以考虑的特定审查因素,包括投资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军民两用品、关键投入要素供应、敏感信息访问与控制、媒体自由与多元性、非欧盟国家政府的控制程度或出资等的潜在影响,以及外国投资者之前影响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
关键基础设施的解释宽泛,包括能源、交通、水、医疗、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敏感设施,以及对于使用上述基础设施而言关键的土地和不动产。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品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天、国防、储能、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关键投入要素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食品安全。敏感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在立法过程中,相关定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了扩展。目前定义的参照对象为欧洲法院对“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传统狭义解释(例如,参见欧洲法院2015年6月24日C-373/13号案判决第78段)。虽然《外商直接投资条例》序言强调欧盟开放的投资环境,但我们预计部分成员国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会更加宽泛地加以适用。
1.4 信息要求
此外,《外商直接投资条例》还明确了在合作机制下审查成员国应向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提供信息的类型。具体包括:
– 外国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包括最终投资者和资本参与的信息;
– 外商直接投资的概算价值;
– 外国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的产品、服务和业务经营情况;
– 外国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所在的成员国;
– 投资资金筹集和资金来源情况;
– 外商直接投资计划完成或已经完成的日期。
《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直接设定了外国投资者经相关成员国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义务。
1.5 成员国法律的持续相关性
成员国虽然无须实行或保持审查机制,但将保留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理由审查并可能阻止外商直接投资的权力。尽管有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但如下文所述,成员国法律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仍然相关。
2 德国
2.1 德国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美国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调查,追踪各国外商投资吸引力。根据科尔尼发布的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德国高居全球第三位和欧洲国家榜首。尽管监管法律趋严,但由于GDP增长率上升而且经济多样化,德国对外国投资者依然备具吸引力。
德国外商直接投资尤其须遵守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德国经济部)根据德国对外贸易法 (Außenwirtschaftsgesetz – AWG) 的授权发布的对外贸易条例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德国对外贸易条例规定了一般性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和行业性外商投资监管制度。
如果目标公司在战争武器、信息技术安全行业经营或生产出口管制商品,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该目标公司至少10%的表决权,则适用行业性监管制度。如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重要安全利益构成威胁,交易可能被阻止。相关交易需向德国经济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完成交易。
如果非欧盟或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国家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25%的表决权,原则上适用一般性投资监管制度。如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构成威胁,交易可能被阻止。尽管通常不存在向德国经济部申报相关交易的义务,并且相关交易的完成无需经德国经济部批准,但德国经济部在发现构成威胁后三个月内以及交易签署后五年内有权审查并禁止交易。在实践中,为确保交易的确定性,各方通常会向德国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书,并且仅在收到证书后才进行交割。
作为普遍原则的例外情形,但仍然在一般性投资监管制度内,涉及下列各项的投资,适用更严格的审查:
(i) 能源、水、信息技术、金融和保险、医疗、交通、营养或媒体行业所谓关键基础设施的经营,
(ii) 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开发,
(iii) 落实电信监督监测措施,
(iv) 提供特定云计算服务,
(v) 生产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相关组件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许可持有人(德国法定医疗基金制度,即持有患者医疗记录的不同医疗机构网络)
((i) 至 (v) 项合称“关键业务”)。
在此类交易中,审查门槛仅为10%的表决权,交易需向德国经济部申报,而且交易很可能构成公共秩序和安全威胁。
军事相关业务 | 关键业务 | 其他业务 | |
投资者范围 | 所有外国投资者 | 非欧盟/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投资者 | 非欧盟/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投资者 |
门槛 | 10% 的表决权 | 10%的表决权 | 25%的表决权 |
法定暂停交易 | 是 | 否 | 否 |
申报义务 | 有 | 有 | 无 |
潜在期限(大约) | 4-8个月 | 2-8个月 | 2-8个月 |
因此,对于任何德国企业收购计划而言,对外商投资监管形势的审慎及时分析,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此外,非欧盟/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投资者会面临额外的审查程序,应适时与潜在卖家进行讨论,以保证其报价具有竞争力。最近的发展动态可能意味着卖家更趋向于要求防范可能无法通过外商投资监管程序的风险,主要形式为最终截止日期、赔偿主张、罚金支付/终止费。
2.2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
尽管德国外商投资监管制度最近在2017年7月和2018年12月经历了变更,但该制度仍在审议中,预期会进一步变更。鉴于最新通过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条例》扩大了关键交易的范围(例如,不仅涵盖关键基础设施,而且涵盖关键技术、关键投入要素供应安全、敏感信息访问与控制、非欧盟国家政府控制程度或出资),尤其如此。德国经济部可能再次修订德国对外贸易条例,以反映《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新增限制。
2.3 相关案件
电器生产企业美的集团对德国机器人公司库卡的收购,通过了德国经济部的审查,而在出售库卡的美国军事业务后,也通过了美国主管部门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的审查。
同时,福建宏芯投资基金拟收购德国半导体生产企业爱思强。德国经济部核准了该收购交易(通过出具无异议证书),但在约一个月后基于可能来自美国有关部门的最新信息又撤销了该无异议证书。2016年12月,美国有关部门基于安全问题禁止福建宏芯投资基金收购爱思强美国业务,交易因而归于失败。
虽然明显影响关键业务,但基于相关时间适用的法律框架,国家电网对德国能源网络运营商50 Hertz 20%股权的收购,由于未达到启动投资监管程序25%的门槛,德国经济部无权介入。然而,德国政府却间接阻止了交易,因为50 Hertz的大股东比利时电网运营商Elia被说服行使相关股份的优先购买权,之后又将股权转售给德国国有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KfW)。
2018年8月,德国政府首次决定授权德国经济部禁止交易,即,拥有核工业业务的金属加工企业烟台台海集团对德国机械工程企业莱菲尔德公司 (Leifeld) 的收购交易。这颇为出人意料,因为莱菲尔德公司在德国几乎没有知名度。但与莱菲尔德收购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政府此前(2017年末)曾批准烟台台海集团收购德国当时资不抵债的核工业锆管生产企业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2.4 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果
就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果而言:根据德国经济部提供的统计数据,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德国经济部审查了171项投资,其中包括68项中国对德投资。仅在一项投资审查中,德国政府拟不予批准已提交的申请,结果投资者撤销了审批申请并取消了项目。在部分投资审查中,德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了公法合同,约定了投资者履行德国经济部认为确保投资不威胁公共秩序或安全的特定必要义务。
虽然这些程序问题初看上去非常繁琐甚至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但基本上属于可应对的范畴。
如上所述,在德国多数投资能够悄然获得投资监管批准,没有媒体报道。但是,德国经济部决定的不可预测性是最大的问题,并造成非欧盟/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投资者在德国的竞争劣势。
因此,审慎的交易准备工作以及卖家与德国经济部面对面明确而简要的沟通计划是关键,能够使外国投资者在可接受的期限内如愿实施大部分投资计划。
3 英国
3.1 英国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英国在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的全球排名中位列第四,在欧洲位列第二。
对英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当前且一直主要受《2002年企业法》(the Enterprise Act 2002)(“《企业法》”)的管辖。2017年10月17日,英国政府公布了题为“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审查”的提案(绿皮书),就改革现有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影响审查制度提出了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以保证外资并购和投资不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害。该提案首次指出,在英国经济的特定行业部门,英国当前并购审查制度下的司法条件已无法继续作为国家安全干预的门槛而发挥有效作用。
随后展开了两项公开征求意见,首先是对《企业法》的修改,其次是长期选项。该法被重新审查,旨在 (a) 加强英国现有的措施并 (b) 扩大英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考量,干预特定并购交易的权力,前提是被收购企业供应涉及军用、军民两用、量子技术和/或计算机硬件的产品。
英国有并购自愿申报制度,该制度基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依据对交易进行审查,而交易双方可就此自行评估是否需要在交易完成前申报交易,以获得批准。
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如有合理依据,怀疑交易可能引起国家安全、英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或者媒体多元性方面的忧虑,则有权审查交易。
旧规则
在2018年6月11日之前,CMA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并购交易有管辖权:
(a) 目标企业上一财务年度在英国的营业额达到7,000万英镑(“营业额标准”);以及
(b) 买方与目标企业在英国供应相同类别产品或服务(或者其绝大部分),占该等供应总量的至少25%(“供应份额标准”)。
如交易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英国政府干预的权力仅限于涉及特定公共利益和安全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防方面)或者特定报纸和广播公司的并购。根据旧的规则,英国政府仅有七次出于国家安全理由进行了干预,其中六项交易的干预均有明确的军事理由。
新规则
于2018年6月11日生效的修订,修改了上述标准,以保证英国政府有足够的权力来应对英国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其条件标准的修订如下:
(a) 营业额标准被降低,即,“目标”企业在英国的营业额必须超过100万英镑(而不再是7,000万英镑);且
(b) 即便仅有目标企业的供应份额达到或超过25%,仍适用现有的供应份额标准,即,取消了买方与目标企业均供应相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并且,即使供应份额并未因并购而增加(只要相关企业占有25%的份额),也满足这一标准。
根据新规则,修改后的标准仅适用于英国经济的三个行业部门:
(a) 现有英国战略出口管制清单中列明的军用产品以及军民两用产品的开发或生产。这一领域延伸到了持有与开发和生产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技术或信息的企业。
(b) 计算硬件的设计和维护方面,即,在多用途计算硬件(其解释宽泛而并无目的)功能能力方面拥有、供应或创造知识产权的企业;以及
(c) 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用于量子技术(即,量子计算或模拟)的产品,或者供应基于量子技术的服务;量子成像、传感、计时或导航;量子通信,以及抗量子加密技术。
3.2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讨论
英国政府仍在考虑对第二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回应。长期改革的意义将更为深远,并影响更广泛的行业部门/交易类型。英国政府有意引入进一步措施,可能但也未必会扩大将触发公共利益并购审查程序和/或强制申报制度的行业部门的范围。英国政府的实际意图仍不明朗,但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在白皮书中公布。
3.3 相关案件
目前,CMA有24项在审查的案件,均未就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而接受调查。
此前,Hytera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 在2017年收购了Sepura plc,目标公司的经营主要在于生产警用和急救服务用途的“对讲机”设备。而尽管在该案中并无明确的军方联系,CMA仍认为应当予以干预。该收购案最终获准有条件进行,但是这也展现了英国政府逐步收紧监管的态度,即使是在《企业法》修正案通过之前。
更近的案例,CMA于2018年6月18日根据《企业法》下达了初始强制执行命令,阻止Gardner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对Northern Aerospace Limited(“NAL”)进行意向收购的任何有关行动。NAL的卖方由私募股权基金Better Capital所拥有,而NAL的意向买方Gardner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的母公司为中国矿业企业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该意向买方已被彻底阻止完成该收购。该案的详情并未公开,但很明确,对于向海外买方(有可能来自中国)出售持有国防部承包合同的英国企业的交易,CMA抱有忧虑。
4 西班牙
4.1 西班牙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西班牙主要得益于其自由化的外商投资制度,是外商投资交易的最直接的全球参与者之一。在此方面,西班牙在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的全球排名中位列第十五,在欧洲位列第六,并且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视为对外商投资较为开放的第11大经济体。
外商投资的一般性制度
西班牙的外商直接投资,受1999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664号皇家法令(“664/1999号法令”)管辖。该664/1999号法令修改了西班牙国内法,使之与欧盟法规中关于资本流动自由的规则相符。
西班牙外商直接投资的最相关方面包括:
· 完全出于行政、统计或经济目的,外商投资一旦做出,在事后必须向国际贸易与投资司司长报告。
· 唯一的例外情形是:(i) 来自避税天堂的投资通常需进行事先行政申报;并且 (ii) 非欧盟成员国外交使团的房地产投资,也应适用事先申报。
部长理事会,因投资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电力供应、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共健康相关活动,可暂停这一自由化制度。在该等情况下,相关投资需要经部长理事会核准。
某些活动及行业部门的具体限制
电信:2014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电信的第9号法律(“9/2014号法律”)对外商投资西班牙电信运营商并无限制。然而,9/2014号法律规定,电信活动可由欧盟企业或非欧盟企业开展,但前提是,对于非欧盟企业,其来源国应与西班牙签有国际协定。不过,西班牙政府可批准这一制度的例外情形。
电视广播:作为一项普遍规则,2010年3月31日颁布的关于视听通讯的第7号法律,并不限制外商对西班牙视听通讯服务行业企业的投资。但是,非欧洲经济区投资者仅在其遵守对等原则的情况下,方有权投资于西班牙视听通讯服务企业。此外,非欧洲经济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西班牙视听通讯持牌企业的权益不得超过其股本的25%,并且非欧洲经济区投资者在相关西班牙目标公司中持有的总权益不得超过其股本的50%。
能源:2013年6月4日颁布的第3号法律,创建了国家市场与竞争委员会(“竞争委”),确立了开展受监管活动(比如电力或天然气输配)的企业或者能源资产拥有企业所涉及的收购,必须向能源、旅游及数字议程部(“能源部”)进行申报。
除上述限制外,如果由受监管能源企业或非欧洲经济区居民企业进行的收购,对确保开展受监管活动企业范围内电力或天然气供应实际形成足够严重的威胁,能源部可能会对该等活动的开展施加若干条件。竞争委就此项职能,暂时代行能源部的职责。
第6/2000号皇家法令第34条,对持股电力和天然气系统主要运营商(生产和供应)作出了限制,无论收购方来源国,均适用欧洲拆分规则(unbundling rules)。
金融:根据2014年6月26日颁布的第10号法律,对特定金融实体(比如信贷实体、保险公司及投资服务公司)的(国内及外商)投资,必须分别面向欧洲中央银行(通过西班牙银行)、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局长或者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证券委”),遵循授权或无异议程序。
触发事先授权要求的条件是达到或超过10%的表决权或者能够对相关实体施加重大影响的更低百分比例。
收购西班牙证券交易所持股(Bolsas y Mercados Españoles)的直接或间接权益,也需要证券委的事先批准。
国防相关活动:第664/1999号皇家法令第11条载明,对直接与国防有关的活动进行的外商投资,须取得国防部的事先行政授权。
西班牙国防部明确了“直接与国防有关的活动”的概念,包括2014年8月1日颁布的第679号皇家法令(“第679/2014号法令”)附件I列明的一切防务材料,该法令批准了关于防务材料、其他材料及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涉外商务管控的规定。第679/2014号法令附件I非常具体并很有技术性,包括了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材料、软件甚至技术协助。
航空:1960年7月21日颁布的关于航空导航的第48号法律,连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9月24日颁布的关于在欧洲共同体经营航空服务的共同规则的第1008号法规,载明:以营利为目的的乘客、货物或邮件的航空运输(或兼有)持牌经营企业,至少50%的股本及其有效控制必须由欧盟国民持有,但欧盟作为一方与第三国协定另做约定的情形除外。
4.2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讨论
过去几年,西班牙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外汇管制,大多已遵从欧盟在该领域的去监管法律予以免除。
时至今日,当前西班牙政府并不掌控议会多数来实施重大改革计划,并且,我们理解,其主要目标在于保持西班牙的经济增长和管理好加泰罗尼亚的情况,努力避免可能阻止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西班牙的任何类型的不稳定因素。
5 意大利
5.1 意大利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意大利自2011年以来大刀阔斧开展一系列改革,如今其外商直接投资指数在全球排第十名,在欧盟排第四名。即便民粹主义联盟党和反建制五星运动党在大选中赢得最高选票,意大利市场也未对此做出强烈反应,其中债券收益持续走低,股票市场则呈现上升态势。
意大利初创企业股本投资以高科技初创企业为主,总额在2018年达到5.98亿欧元,其中国际资金同比显著增长: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达2.29亿欧元,相较于2017年的1.26亿欧元增长了超过82%。外资流入主要源自美国(72.73%)、欧洲各地(23.36%)、中国(3.77%)以及巴西(0.06%)。
关于适用法律,意大利政府引进了旨在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多种改革举措。
2015年《稳定法》及“投资契约法令”做出如下规定:
- 专利盒——若研发活动是由意大利公司开展的,则对专利、专有技术及商标所得收入予以部分免税;
- 加大研发税收抵免;
- 对于长期雇员,人工成本在计征地方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 扩大对技术初创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以及
- 对先前的税收抵免/激励予以再融资,用于购置工业设备。
2017年1月意大利政府发起了旨在增加私人研发投资的三年工业计划(“工业4.0”),该国工业政策得以重回意大利政府的首要议程。据意大利经济发展部部长称,该计划致力于提高竞争力,使新工艺数字化,促进生产力,提升新技能,最终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
意大利外商直接投资监管遵循两组主要规则:(1)互惠原则;(2)所谓的“金色权力”,意大利政府可对在某些战略领域开展业务的意大利公司行使该权力。
互惠原则
非欧盟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意大利公民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但前提是意大利公民在该非欧盟国民的母国也享有同等权利。然而,该互惠原则并不适用于与意大利之间存在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
金色权力
对于立法者认定对国家利益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某些投资计划,必须将其通知意大利部长理事会主席。该理事会有权反对和/或否决投资的执行和/或对该投资的执行设定条件,或是不允许投资。相关领域涵盖:能源、运输、通信及国防。这些限制举措同样适用于意大利投资者。
意大利政府于2017年10月8日颁布第148/2017号法令(已成为第172/2017号法律),将金色权力的适用范围拓展至“高科技”公司,如涉及数据存储与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军民两用技术以及空间/核技术的公司。
5.2 热门话题:预期变化/讨论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TA)成立了专门的外商投资部。作为政府机构,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的使命在于促进外国在意大利的投资,增进意大利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该外商投资部旨在为希望在意大利设立新公司的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帮助。
在意大利新设公司享有多种补助和奖励(如协助购置大楼、创造就业专项津贴、低息贷款以及税收激励),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意大利南部地区。该等补助和奖励包括中央政府补助、区域开发补助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区提供的补助。可从意大利商会和意大利大使馆获取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多种补助和奖励的信息。
意大利政府还通过税收抵免的方式进一步支持外商直接投资,其中包括对私人研发投资提供25%的税收抵免(对大学或研究机构开展的项目提供50%的税收抵免),对机械及资本货物领域的投资提供15%的税收抵免。尤其在意大利南部地区,对制造业和研发领域的新投资还享有更多的公共支持。
5.3 相关案例:
意大利重大外商直接投资包括:Tim/Elliott、三星电子意大利公司/惠普公司、Tagetik/威科集团、百沃/Jagger公司以及Snaitech/Playtech。
6 法国
6.1 法国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法国外商直接投资指数在全球排第七名,在欧洲排第三名。自2005年以来,法国在《货币金融法》(“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中对外商直接投资管控的法律框架进行梳理。多年来,该法案修订更新,法规也得以强化。
需取得经济和财政部部长事先核准的外商直接投资被视作有关投资自由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而且是出于公共安全利益考量。
法国政府于2018年12月1日公布一项新法令,对存在外商直接投资管控和部长批准的领域清单加以扩展。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活跃在航空航天领域的法国公司或是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半导体领域开展研发活动的法国公司,其外商直接投资需要事先得到部长批准。上述情况也适用于承载特定敏感数据的信息技术主机,尤其是在健康领域。法国支持欧盟新条例并先其一步对外商直接投资加以规范。
取得部长批准需符合相关条件,其旨在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确保维护国家利益。这些条件关注保持外商直接投资活动的可持续性,维持研发能力,维护公司业务运营的持续性。
若是上述有关领域中出现非法外商直接投资,部长可对违反法规的投资施加最高达投资额两倍的罚款。不过,相关处罚必须与事实的严重性相称,也可对罚款提起上诉。
6.2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讨论
法国议会当前正在讨论制定附加法规,确保外国投资者遵守法国规定。该附加法规被称为《企业增长与转型行动计划法案》(PACTE法案)。预计在2019年第一季度对PACTE法案做出最后表决。
6.3 相关案例
近年来,法国最具典型性的案例无疑是美国通用电气集团(以下称“通用电气”)对阿尔斯通公司的收购。该案促使法国在2014年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的同时强化其本国法规。随着“阿尔斯通法令”的通过,法国将其外商直接投资管控制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下述领域:(1)供水、(2)卫生、(3)能源、(4)运输及(5)电信领域。
法国参议院在2017年11月发布的一项报告中指出,“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创造就业的承诺并非总能得以兑现。通用电气过去在收购阿尔斯通时承诺要在法国开发就业机会,但最近却宣布通用电气水电部裁员350人,通用电气电力部业务线要进行重组,而这对法国就业会产生显著影响。”
其他中国在法国的重大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东风汽车集团于2014年收购标致雪铁龙集团13%的股份,中国企业投资持有法国时尚集团SMCP(包括Maje和Sandro两个品牌)83%的控股权,复星于2015年启动对地中海俱乐部的收购,锦江国际集团收购雅高酒店集团15%的股权。
7 比利时
7.1 比利时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比利时没有专门管控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缺少政府管控,不仅未对外商直接投资造成问题,反而将比利时的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指数排名推升至第21位。这一排名还得益于该国经济强劲复苏并具备外国投资者青睐的关键优势(如众多国际机构设在比利时,与欧洲其他地区连通便捷,以及拥有极具生产力、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
7.2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讨论
比利时大选在即,已定于2019年5月举行新一届联邦和地区选举。受此影响,关于比利时是否采用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框架的话题,并未引发持续不断的政治讨论。相反,比利时国家银行等政府机构,在谈及外商直接投资时往往持肯定态度。2016年9月,比利时国家银行表示:“比利时联邦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已推出多项财政举措,如虚拟利息扣减、税务事先裁定、股息预扣税豁免等。”
然而,为回应2017年9月欧洲委员会有关这一议题的立法规范提议,比利时四大雇主联合会(FEB、Voka、Beci和UWE)在2018年4月公布的共同立场文件中明确,他们“以建设性的方式支持建立审查某些外商直接投资的欧洲框架。但须特别注意,要在保持对国际投资的开放态度与保护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本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虽然不存在要求在比利时投资前需事先获得批准的总体法律框架,但比利时某些行业市场非常封闭。例如在电信、媒体和科技行业,仅比利时电信运营商Proximus和有线电视运营商(Telenet/VOO)拥有投资规模达数十亿欧元的固网电信基础设施。为了鼓励竞争,法律允许“仅开展移动业务的”运营商租用上述两个固网线路以运营其自己的网络。
目前,近95%的移动电话市场由三大移动网络运营商(Proximus、Orange Belgium及Telenet)主导。这些公司已投资取得多项频谱许可证和基础设施。未来将通过拍卖颁发新的频段,该方案极其重要。方案文本已初步在联邦政府层面获得批准,目前各地区主管当局仍在讨论方案相关的发射标准。
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
为全面看待欧洲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本文最后一部分专门分析阿联酋的外商直接投资情况。阿联酋的情况显示,尽管欧盟近期监管收紧,但与其他同样受益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司法管辖区相比,欧盟仍然保持着相对开放的投资环境。
8.1 阿联酋外商直接投资法律现状
根据2015年第2号法律《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经修订),希望在阿联酋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有权持有该阿联酋公司不超过49%的股本,但自由区除外。自由区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前提是自由区公司只能在自由区内开展业务活动)。
2018年9月23日,阿联酋颁布了2018年第19号法律《外商直接投资法》,旨在适当放宽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法》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其授权阿联酋内阁可批准外国投资者在某些行业持有阿联酋境内(即非自由区)公司最高100%的股本。
8.2 《外商直接投资法》下的负面清单
《外商直接投资法》第7条中的“负面清单”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某些行业持有更高水平的所有权,包括:
– 视听服务、邮政及电信(添加突出显示)
– 银行及融资活动、收付款及资金管理系统
– 血站、毒物控制中心和检疫
– 商业代理
– 渔业及有关服务
– 朝觐服务
– 保险服务
– 调查、安保、军事防务以及武器、爆炸物、军事设备及相关装置及制服的制造
– 劳工及佣人服务以及人员招募
– 医疗零售(包括药房)
– 石油勘探和生产
– 印刷及出版服务
– 陆运及空运服务
– 副朝服务
– 水务和电力服务
阿联酋内阁有权删除或增加负面清单上的任何行业。
8.3 外商直接投资正面清单
《外商直接投资法》第6条要求阿联酋内阁组成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向阿联酋内阁提出“正面清单”,列出允许更高水平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
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在提出正面清单时需考虑如下因素:
· 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
· 为阿联酋经济创造最佳利润和附加值
· 外国投资者的能力水平、专业知识及国际声誉
· 推动创新以及为阿联酋国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
· 符合阿联酋的战略计划
· 限制对开展同类活动的现有阿联酋公司的负面影响
· 优化使用现代技术
· 有关此类批准限于一个或多个特定酋长国的规定
在投资者获准借助相关法律提高其所有权(即高于目前的49%限制)之前,阿联酋内阁可能会制定某些要求,例如包括:
o “阿联酋化”要求(即阿联酋国民在相关行业/活动中的最低就业百分比规定)
o 可以从事正面清单所列活动的法人实体形式
o 有关行业允许的外商所有权水平可以是100%或任一更低比重
o 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要求
8.4 许可申请程序
《外商直接投资法》第10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根据正面清单寻求提高外商所有权水平的程序。外国投资者向主管当局提交申请后,主管当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该申请。如申请未获批准,外国投资者可提交异议,相关异议将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予以处理。
如申请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则该批准需在相关酋长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处进行登记,而该酋长国的经济发展部门将颁发许可。
8.5 阿布扎比酋长国外商直接投资法的近期动向
阿布扎比最近颁布2019年第1号法律,设立阿布扎比投资办公室(ADIO),并颁布2019年第2号法律以规范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阿布扎比投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战略以增加对阿布扎比的外商直接投资。与阿布扎比的“明天21”计划(Ghadan 21 Programme)相结合,预计阿布扎比投资办公室将有助于加快科技、旅游、高端制造及公私合作领域的经济增长。
9 结论
鉴于全球贸易和地缘政治不断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将成为各国如何应对当前日新月异的环境的风向标。因此,各国政府应密切监测本国及其他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强化而非削弱本国经济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随着变迁之风持续吹起,这将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过程。
本文作者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Sandra Link博士(合伙人)、Tilmann Becker博士(顾问),英国办公室Barri Mendelsohn(合伙人)、Jenny Goodrich(律师),西班牙办公室Roberto Pomares(合伙人)、Victoria Ruenes(律师),意大利办公室Stefania Lucchetti(合伙人),法国、比利时办公室Olivier Armand(合伙人)及阿联酋办公室Shawn Davis(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