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黄诗允  陆如茵  卓育德

继2017年7月1日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之后,各界期待已久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终于2019年2月18日颁布施行。这份《纲要》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并对大湾区当前和未来的合作和发展作出了规划指导。

《纲要》将香港定位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中心和争议解决中心。因此,预计未来香港法院将会越来越多地受理当事人对在香港持有资产的对手方提起的争议或对后者提出强制执行内地/外国判决的案件。本期的实用指南将会着重讨论判决的强制执行,旨在为已经取得内地/外国胜诉判决、并打算在香港强制执行这些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方便实用的参考。

在香港,内地/外国判决既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和《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规定的成文法获得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获得强制执行。如果判决属于任何成文法规范的范畴,则判决应当根据该成文法(而非普通法)获得强制执行。

1、《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涵盖了以下各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汶莱、法国、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新加坡和斯里兰卡。

为了能够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获得认可及强制执行,任何判决都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 该判决对诉讼各方而言,必须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
  • 必须是责令缴付一笔应付款项(而这笔应付款项既非就税款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收费而缴付,亦非就罚款或其他罚则而缴付);
  • 必须是在指示《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条文应延伸适用于该外地国家的命令实施后作出的判决;
  • 该判决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及
  • 该判决可以在原讼法院的国家实际强制执行。
以下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认可判决的程序:

  • 判定债权人应当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即,无需向另一诉讼当事人发出通知)。判定债权人将负有全面和坦诚披露的义务。
  •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该申请的誓词/誓章,用以说明已符合各项要求。
  • 法院如果认定该申请符合程序,将会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登记。
  • 判定债权人随后应当向判定债务人送达判决登记通知书。
  • 如果法院未在订定时间(通常为14天)内将该判决登记作废,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判决。
如需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登记判决,判定债权人应当在外国判决作出之日后的六年内申请登记该外国判决。

2、《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对内地判决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判决”是指该条例指明的内地指定法院在民事或商业事宜中作出的任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缴付令。

与《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类似,内地判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获得认可:-

  • 该判决必须是在2008年月1日当天或之后作出的判决;
  • 该判决必须是内地指定法院作出的判决;
  • 该判决对判决各方而言,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
  • 该判决是可以在内地强制执行的判决;
  • 该判决命令缴付一笔款项(而这笔应付款项既非就税款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收费而缴付,亦非就罚款或其他罚则而缴付)。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的申请程序与《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也极其相似:

  • 判定债权人应当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即,无需向另一诉讼当事人发出通知)。判定债权人将负有全面和坦诚披露的义务。
  •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该申请的誓词/誓章,用以说明已符合各项要求。另外,该申请还应当附载一份内地判决副本、相关协议及内地法院发出的证明该判决是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的证明书。
  • 法院如果认定该申请符合程序,将会对内地判决作出登记。
  • 判定债权人随后应当向判定债务人送达判决登记通知书。
  • 如果法院未在订定时间(通常为14天)内将该判决登记作废,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判决。
提出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 (i) 自内地判决指明之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或(ii)在没有指明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自该内地判决的生效日期起计算。

3、普通法

根据普通法,外国判决之所以可以获得“认可”是因为外国判决可以构成在法院起诉的诉因。在该情况下,外国判决应当是:

  • 责令缴付固定金额钱款的判决;
  • 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及
  • 由拥有审理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一旦基于外国判决取得一项香港判决,该判决即可获得强制执行。有关进一步的详情,敬请参见下文。

4、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的常见方法

如果任何外国判决已在香港获得认可,就等于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并取得与香港判决同等的效力。判定债权人随后可采取强制执行判决的步骤,实现该判决颁予判定债权人的救济。

当事人有各种方法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至于哪一种将是最为妥当的方法,则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及判定债务人在香港拥有资产的类型。因此有必要尽早对判定债务人的资产展开调查并取得法律意见,以便制定出一项有效的强制执行策略。

以下是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的一些常见方法:

第三债务人程序

第三债务人程序是理想的强制执行方法,并以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钱款为执行标的。第三债务人程序命令是针对第三方(“第三债务人”)拖欠判定债务人的到期应计债务发出的命令。在法院颁发该命令后,第三债务人须将债款直接支付给提出申请的判定债权人(而非支付给判定债务人)。

押记令和出售资产命令

押记令通常适用于(i)土地和证券;(ii)信托权益;及(iii)由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人持有、但归判定债务人实益拥有的若干财产。一经对债务人的资产取得押记令,即可禁止债务人出售该等资产。如果判决一直未获履行,判定债权人可在取得有关押记令下的押记财产的出售命令后对该押记令实施强制执行,而出售所得款项可用于履行判定债务。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如果判定债务人拥有值得扣押的动产(如,货物、现钞、汇票或本票),取得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也是理想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达主任(法院任命的公职人员)有权依法根据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判定债务人合理足够的货物、动产及其他财产,用以履行判定债务连同利息及实际执行费用。

委任接管人

如有创造收入的资产(例如,已租出的财产)或所涉资产不受其他强制执行方法规范,则可委任接管人处理该等资产。法院将会委任一名接管人接管来自于债务人财产的收入,并将该收入用于履行判定债务。

清算 – 申请清盘或破产

如果确实没有可能借助实际的强制执行追回判定债务,抑或债务人已经潜逃或关门歇业,同时也没留下可供即时执行的资产,那么,清算通常会被视为最后的出路。对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破产和清盘是一项为了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的集体强制执行程序。一旦法院作出破产或清盘命令,破产受托人或清算人将会接管破产人/清盘公司的资产,并在变卖资产后按照既定原则向债权人分配资产。

盘问命令

如果判定债务人的资产信息不明,则可先对判定债务人进行口头盘问。这一方法可用于强制执行一项付款判决或命令。根据口头盘问命令的规定,判定债务人须出席法庭聆讯并接受有关其收入和资产的盘问,及交出任何相关文件。凡未遵守盘问命令及/或在接受盘问时提供虚假和有误导成分资料的,均有可能引发潜在的藐视法庭程序,而后者的性质严重,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获判监禁。

5、希望了解更多?

上文概括介绍了在香港强制执行外国和内地判决的制度。如需了解有关在香港强制执行内地判决的更多资料及案例讨论,敬请查阅我们题为《近期成功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案例分享》(https://mp.weixin.qq.com/s/__sbbYh3MoV3tXDlFoH-gQ) 的文章;如需了解有关在香港强制执行资产的详情,敬请查阅我们题为

《一带一路实用指南:如何取回您的金钱?香港资产保全概况》(https://www.kwm.com/zh/hk/knowledge/downloads/asset-preservation-in-hong-kong-20171130)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