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瑞秋 张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

胡总最近忙得很,一方面正想着转让之前投资的A公司的股权,实现并购退出;另一方面,又发现了一个业绩不错的独角兽B公司,准备收购B公司的股权。胡总带着“一买一卖”两个项目找到了宋律师,请他帮忙起草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数天之后,胡总收到了宋律师起草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初稿,但让他吃惊的是A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有10多页,但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却有50页之多。

胡总疑惑不解地拨通了宋律师的电话,宋律师一语道破其中缘由:“胡总,您在交易里的不同立场,是买方还是卖方,就决定了您使用的交易文件将会是完全不同的。”

  1. 第一回合:SPA——买方与卖方的攻防战

通俗来讲,在并购交易中,买方的立场是“先拿到股权,付款越晚越好”,而卖方则相反,希望“先收到钱,再转让股权”。由于买卖双方立场的不同,在并购交易中起草第一稿的股权转让协议(“SPA”)成为一种权利,因为起草方可以起草一份符合自身立场的股权转让协议,这将为起草方在后续的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

假如SPA的第一稿由买方起草,那么买方一般会提出诸多条件,例如交割先决条件、过渡期、交割后承诺、陈述与保证等条款,形成一份长长的SPA。相反,假如SPA第一稿由卖方起草,则会非常简短,只包含必要的商业条款即可。

下述表格简单列举了买卖双方对SPA主要条款的不同立场:


第二回合:
SHA——股东之间的博弈听完宋律师的专业解释,胡总颇有心得,在之后SPA的谈判中加以运用,进退得当,“一买一卖”两个交易的SPA进展神速。有了这次的经验,在为B公司准备股东协议的时候,胡总立马找到了宋律师,请他定制一份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SHA”)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谁出钱多,谁在公司的话语权大。简单而言,大股东对SHA的立场是“控制”,即控制和管理公司,而小股东对SHA的立场是“防御”,即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大股东起草的SHA一般不需要作特殊约定,而小股东对SHA的条款则会“吹毛求疵”,希望争取一些股东特殊权利。

下述表格简单列举了大股东与小股东对SHA主要条款的不同立场:


除此以外,在股东之间的博弈中,同样身为小股东,谁能更好地在SHA中体现自己的立场,也取决于你是公司哪一轮融资引入的股东,因为后一轮融资的股东往往支付了更高的溢价,这亦成为争取更多股东特殊权利的权重与筹码。例如,A轮融资时的大股东与小股东在SHA中获得的权利是按照股权比例确定的,但B轮融资的小股东可能可以争取到更多的股东特殊权利,因为相较于A轮融资的小股东,B轮融资的小股东为同等的股权付出了更高的溢价。

[1] 在并购系列后续文章中将有关于定价机制的专题,对两种定价机制进行详细介绍。

[2] SPA中一般会设有买方交割先决条件及卖方交割先决条件。由于卖方交割先决条件一般仅为陈述与保证、交易文件签署等程序性事项,此处“交割先决条件”仅指买方交割先决条件,即买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