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鑫 冯慧  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外的高净值家庭在婚前或婚内签署财产协议,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媒体公开报道的传媒大亨默多克与其前妻邓文迪,好莱坞明星布拉德·皮特和安吉丽娜·朱莉,汤姆·克鲁斯与其历任前妻,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与其模特妻子伊薇特·普列托,都签署了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

是否签署了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就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呢?美国著名导演斯蒂芬·斯皮尔伯格在与女演员艾米·厄文结婚前也签署了婚前协议书。但是,二人离婚时,男方仍然向女方支付了巨额赡养费。原来,二人签署婚前协议时,只有男方律师在场,女方的律师并未到场,因此,女方在二人离婚诉讼中主张婚前协议无效,法官支持了该主张,男方因此不得不付出1亿美元的巨额赡养费。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又具备实际履行性的夫妻财产协议,并非简单的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我们总结了起草并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 应当明确协议目的,区分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协议,避免因协议目的不清产生协议性质之争,进而影响协议效力。

根据是否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可分为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是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自双方签订之日或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协议则以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未能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无论双方维持婚姻关系还是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财产协议均视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因此,夫妻财产协议应当清晰说明协议目的,避免因协议目的表述不清,导致婚内财产约定被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且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常见夫妻一方为达到尽快离婚或争取子女抚养权等目的,而在财产分割上做出妥协,但协议签署目的表述不清的情况。如果一方签署协议后反悔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协议是婚内财产约定,也会发生财产协议的定性争议。

  • 协议所涉财产范围与内容表述应当清晰、确定,避免因财产范围或财产指向不清,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夫妻之间既可对双方已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和分配方法作出约定,也可以对未来将取得或可能取得的财产分配原则作出约定;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配约定,也可以确认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权属,还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相互赠与内容。

鉴于可约定的财产范围之广泛,财产是否已实际取得的不同情况,以及是否可取得的不确定性,在表述时应当注意用语清晰,指向明确。例如,对于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指向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财产的名称、位置应予说明,如已取得权属凭证的,财产表述应当与权属证明一致;对于尚未取得但有可期待利益的财产,要尽可能的将财产特征具体化、特定化。

  • 协议所涉财产应属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权处置的财产,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导致夫妻财产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无法实际履行

为使协议合法有效并具有实际可履行性,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协议效力及履行出现争议,夫妻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权处置的财产。即使是涉及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涉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中也只能就其有权处置的部分作出约定,而不能对他人财产作出处分性的约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对于婚后取得的共有财产范围,具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但基于某些原因,可能在以下情况中对财产归属发生认识偏差:

(1)夫妻以婚后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将房产以外的其他共同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将共同财产置于子女名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子女所有。[i]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有公司股权代持关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既可能代他人持有股权而被登记为股东,也有可能投资的股权由他人代持而并非登记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未取得他人确认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协议处置代他人持有的股权,或处置由他人代为持有的股权,都具有与他人发生股权权属争议的法律风险。

(3)夫妻出资购置房产或车辆,但因购买资格限制,房产或车辆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在部分城市,为规避房屋和车辆的限购政策,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购车并非少见。名义权利人与实际购买人之间针对房屋或车辆归属,极有可能发生争议。

(4)夫妻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母名下。购买房改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以房改政策为主导的行为,不仅对购房人身份有要求(购房者一般是出售方的职工或职工的配偶),而且计算房价款时一般会使用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工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该规定,夫妻在此种情况下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尚未实际取得的受赠或继承财产,但在夫妻财产协议中予以处置。赠与在财产所有权转移前可以撤销,遗产也可以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变更继承方式及受益人。因此,在赠与实际完成,或继承实际发生时,受赠人或遗产受益人才实际取得受赠财产或相应遗产份额的处置权。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夫妻在财产协议中予以处置,都有可能与案外人发生权属争议,进而导致协议法律效力被动摇,或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夫妻财产协议所涉财产,应当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权作出处置的财产或相应财产份额。

  • 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履行期限或履行条件具有可确定的依据,避免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无法实际履行。

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清晰,既可笼统约定分配原则,也可具体约定分配方法、份额。

根据财产类型及约定的处置方式不同,有的财产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加名或更名),有的财产虽然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也需要以特定方式区分权利界限。同时,无论是否涉及权属变更登记,只要涉及一方或双方履行行为的,履行内容应具有实际可执行性,有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条件,履行期限应为可期待的时间,履行条件也应当是具有实现可能性的。

例如:涉及不动产及车船等权属份额变更的,应当约定协助义务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履行期限、费用负担。

涉及股权份额变更的,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应当注意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则应当注意约定的变更登记时间是否处于禁售期,等等。

实践中,常见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既有一方或双方都未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变更手续的情况,也有家庭生活中因某些原因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协议约定。除非双方均认可以实际行为变更协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为落实财产分配内容,避免出现影响权益实现的事由(如财产被对方擅自处置,或因对方个人债务被抵押或司法查封等),应当及时履行必要程序,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或交付。

  • 可在协议中设置限制或排除任意撤销权的条款,避免夫妻财产协议因一方反悔并滥用撤销权而被撤销。

夫妻财产协议既可以包含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内容,也可以包含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对方的约定。

财产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内容,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时,当事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此种撤销权属于法定权利,不能以约定方式予以排除。

财产协议中涉及夫妻之间赠与财产的内容,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方可在尚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即使财产协议涉及的赠与财产是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ii]一文中的态度,也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即允许赠与方在权利未转移前撤销。

为避免因一方滥用撤销权动摇夫妻财产协议的稳定性及夫妻之间财产状态的平衡性,可考虑在夫妻财产协议中设置限制或排除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对一方或双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和条件予以限制,或根本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

对于夫妻财产协议中放弃任意撤销权条款的法律效力,虽然《婚姻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

  • 重视协议形式和协议签署程序,增强协议效力稳固性,避免协议合法性被质疑,稳定性被动摇。

夫妻财产协议的合法与稳定,既源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也源于协议签署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夫妻双方均应具有签署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一方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形。因此,在关注夫妻财产协议内容合法的同时,也应当重视从协议签署形式和程序方面,保障签署行为的合法性,巩固协议稳定性。

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为保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内容合法,效力稳定,可考虑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对双方签署财产协议的自愿性、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等予以确认并固定,以避免或减少未来就财产协议效力及履行问题发生争议。

公证是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证是最具公信力的非争议证明方式,经过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是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

除了公证以外,律师见证也是证明民事法律事实真实合法的一种可选择方式。律师见证虽然不具有免证效力,但规范的律师见证行为,仍然可以客观记录民事法律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保障。

 

[i] 特殊情况下有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作为被执行人,且父母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法院将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作为执行财产。该种做法,实际上是将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仍视为父母的财产。此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有因父母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被冻结或处置的情况。

[ii] 见《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