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海思 沈君德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本”)的制定,旨在为香港的飞机出租商及租赁管理商提供一个专门税制,从而发展香港的飞机租赁业务。该修订本补充并修订有关飞机业务产生的飞机租赁收益或利润的利得税宽减、反税收套利及折旧免税额的现有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概述了修订本所提供的税务宽减,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税务局”)发出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飞机租赁活动的税务事项》」所载的若干执行指引。

享有税项宽减的资格

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修订本为飞机出租商及飞机租赁管理商提供税务宽减。

1.合资格飞机出租商

飞机出租商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才具备资格享有修订本项下的税务宽减(“资格要求”):

(a)其并非飞机营运商;

(b)其必须是一家独立的公司,专门从事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见下文第3节); 及

(c)在有关课税年度中:

  • 其中央管理及控制是从香港行使的(“中央管理及控制要求”);
  • 其产生该年度的合资格利润的活动是由该公司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在香港进行的(“实质活动要求”); 及
  • 该等活动并非由位于香港境外的常设机构进行的(“归属香港要求”)。

我们在下文逐一阐述该等资格要求。

中央管理及控制要求: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否从香港行使?

根据税务局的执行指引,如飞机出租商(或就下文第2节中所述的飞机租赁管理商的资格要求而言,飞机租赁管理商)的行政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在香港:

–  行使对公司战略、财务及营运政策的决策的日常责任; 及

–  开展有关准备及作出该等决策所必需的日常活动,

则中央管理及控制是从香港行使的。

最终,这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必须根据个别个案的事实而定。相关因素包括,例如,如对相关公司业务的最高控制权乃:

–        通过其董事会会议中的董事行使,则举行董事会会议的地点是相关的; 或

–        通过个人(例如主席或董事总经理)行使,则他行使权力的地点是相关的。

实质活动要求:

其是否在香港拥有实质活动?

为符合这项要求,产生合资格利润的核心收入活动(包括筹集资金、协商筹资条款、识别及购入待租赁飞机、招揽承租人、确定租赁的条款及租期、监控及修改租赁协议、管理任何风险及保存文件)应由飞机出租商(或就下文第2节中所述的飞机租赁管理商的资格要求而言,飞机租赁管理商)在香港进行或安排由另一实体在香港进行。

“安排”一词容许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就下文第2节中所述的飞机租赁管理商的资格要求而言,飞机租赁管理商)安排第三方或其集团中一个实体为其在香港进行部分产生核心收入活动。

 归属香港要求:

归属是否属于香港?
在香港进行产生利润活动,不应由非香港常设机构的雇员进行, 而就该等活动所产生的相关员工成本及开支, 亦不应归属于该非香港常常设机构。

2.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

为符合修订本规定享有税务宽减的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亦必须满足类似与上文提及的“资格要求”的规定。主要区别在于飞机租赁管理商必须是一家独立的公司,专门从事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见下文第4节),而不是飞机租赁活动。

然而,即使飞机租赁管理商有从事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以外的活动,如该飞机租赁管理商通过了“1年安全港”规则或“多年安全港”规则的测试,则其仍满足其作为一家独立公司,专门从事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的规定。该测试指(就1年安全港规则而言)于课税年度, 或(就多年安全港规则而言)该有关课税年度及前一年或两年的课税年度,其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的利润及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其总飞机租赁管理活动的利润及资产价值75%,计算方法如下: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

的利润金额

% ≥ 75%

所有来源的利润金额

(不论是否在香港)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资产的价值 % ≥ 75%

所有资产的价值

(不论是否在香港)

3.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

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仅限于营运租约(即所有权并无转移),以防止将担保贷款重新包装为飞机租赁,以求获取税务宽减。

更具体地说,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指飞机出租商在其于香港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将其“拥有”的飞机“租赁”予飞机营运商(不论飞机营运商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定翼机、机体、飞机引擎或直升机圴可符合此条文下“飞机”的定义。

关于“拥有”, 要留意飞机出租商没有必要拥有飞机的实际法律所有权,因为在本文中所指的“所有权”包括经济所有权,例如,飞机出租商可根据作为融购租约下的承租人、租购协议下的受寄人或有条件售卖协议下的买方, 而持有飞机的经济所有权。

然而,关于“租赁”,飞机出租商向飞机营运商作出的飞机租赁需要以净租机租约作出,而净租机租约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飞机出租商真诚地将飞机以转管租约形式或其他方式出租予飞机营运商,或将飞机的使用权以其他方式批予飞机营运商,为期超过一年;

(b)飞机出租商不负责确保该飞机适航; 及

(c)该飞机的机组人员中无人受雇于飞机出租商。

此外,净租机租约不得为融购租约、租购协议或有条件售卖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净租机租约将被视为融购租约:

  • 飞机出租商将该净租机租约作为融购租约或贷款入账;
  • 该净租机租约在租期内的最低租约付款总数的现值等同或多于该飞机的公平市值的80%;
  • 该净租机租约的租期,等同于或多于该飞机尚余的经济效用期的65%;

以及

  • 根据该净租机租约,在其租赁期结束时,该飞机的产权将会或可转移予承租人。

实质上,若飞机出租商透过融购租约、租购协议或有条件售卖协议向承租人转让飞机所有权的风险及回报, 并不会获任何税务宽减。

4.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

根据修订本,“飞机租赁管理活动”被定义为以下任何活动:

  • 管理合资格飞机出租商;
  • 设立或管理某特定目的实体(“特定目的实体”),目的是使该特定目的实体拥有某飞机;
  • 提供资金,供某特定目的实体(属飞机租赁管理商或其相关法团完全或局部拥有者)取得某飞机的拥有权;
  • 就某特定目的实体(属飞机租赁管理商或其相关法团完全或局部拥有者)的飞机租赁业务所涉的财务义务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或就该业务给予保证;
  • 管理租约;
  • 安排飞机的采购或租赁;
  • 安排飞机的营运、保养、修理、保险、储存、废弃或改造;
  • 安排飞机、航空公司设施或飞机保养设施的评核、评鉴、供应或检验;
  • 安排航空及飞机市场状况的评估;
  • 为属营运租赁性质的租约作市场推广;
  • 提供资金,供某航空公司企业从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取得某飞机的拥有权;
  • 提供剩余价值担保或待确定购买安排;
  • 就飞机租赁活动为或向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提供服务。

然而,概括而言,上述飞机租赁管理活动只会在下列情况下构成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

  • 该等活动是飞机租赁管理商在香港开展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 该等活动是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进行的;及
  • 相关的飞机由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拥有,并在活动进行时出租予飞机营运商。

修订本项下的税务宽减

A.企业利得税减半优惠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有权就其合资格利润 以正常企业利得税率的一半计算(即现时为8.25%)。

B.20%的税基优惠(仅适用于合资格飞机出租商)

作为并无设有折旧免税额的补偿,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可享有20%的税基优惠。具体而言,如企业利得税率减半优惠适用于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则计入来自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的应课税利润中的净租赁付款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此,合资格飞机出租商的合资格租赁活动的实际税率为1.65%(即8.25%x 20%)。

然而,就某个课税年度而言,20%的税基优惠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未就有关飞机产生资本支出;

(b)就提供有关飞机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税务条例》项下的折旧免税额已授予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有关连者;或

(c)就该课税年度而言,合资格飞机出租商的有关连者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就提供有关飞机而招致的资本开支,已获给予资本免税额。

C.出售飞机

一般而言,资本资产转移的资本收益在香港毋须征税,因为对资本收益征税可能会抑制资本支出。

因此,在飞机脱手之前,若该飞机已持续被用作进行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至少三年,则其出售收益将被视为资本收益而毋须计入香港利得税的应课税利润中。如期限短于三年,税务局将会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并运用普通法原则来决定该飞机是否仍符合资本资产的资格。

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预扣税一般适用于飞机租赁付款,但预扣税可以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调低或取消。截至目前,香港已达成的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数目虽然少于新加坡及爱尔兰,香港已从若干重要市场获得相等或甚至更优惠的飞机租赁租金预扣税率(例如,来自中国内地的付款为5%,来自日本及韩国的付款则为0%)。

有关其他市场的飞机租赁预扣税税率或有关香港飞机租赁的税制详情,请与我们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