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俊峰 甘雨来 邓哲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2018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报告概要》中,我们回顾了2018年上市公司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概况,研究显示2018年上市公司关联主体证券犯罪[1]发案率同样较高。结合2016年至2018年上市公司关联主体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犯罪案件判决,本文将着重关注上市公司证券犯罪相关情况,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

一、2016-2018年上市公司关联主体涉嫌证券犯罪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已经公布的案例及新闻报道涉及的正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涉及了25家上市公司,超过65名自然人涉嫌构成证券类犯罪。

  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发案率最高

在2016至2018年已经公布的案例及新闻报道的正处于侦查阶段的相关案例中,案发率最高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合计超过70%。其中,涉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看到,虽然相关监管主体及执法主体始终保持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管高压态势,但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仍频频借此牟利,甚至屡屡触犯刑事犯罪红线。

  1. 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证券犯罪问题突出

尽管监管层面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证券合规制度,市场主体对此密切关注,但案例显示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发生证券犯罪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占比将近二分之一。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等关联主体涉及的证券犯罪情况同样较多。反映出上市公司本身证券合规制度的建设仍亟待加强。鉴于相关监管主体及执法主体始终保持对证券犯罪的监管高压态势,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应律己慎行,切勿逾越法律底线。

  1. 高管人员证券犯罪现象泛滥

根据我们统计的案例,高管人员涉嫌证券犯罪占比超过50%。上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下到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管人员涉嫌证券犯罪往往以“窝案”形式爆发。除了常见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都是高管人员多有参与的犯罪。我们注意到,在这部分案例中,大部分案例中高管人员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也面临行政处罚。

  1. 上市公司关联主体证券犯罪刑罚情况统计

鉴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发率最高,我们特别统计了该罪的量刑情况。其中,大部分案例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不乏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不过,整体来讲,在证券犯罪项下,缓刑的适用比例也较高。

在证券犯罪项下,无论是罚金刑的适用比例还是刑罚金额,相较其他犯罪均处于高位水平。需要注意的是,罚金刑的适用并不与违法所得挂钩。即使被告人未因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而获取违法所得,甚至在内幕交易中存在损失,但是法院仍可能对其犯罪行为判处罚金。

2016-2018年证券犯罪领域的行刑交叉情况梳理

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是完全独立的法律程序,但是行政处罚往往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影响。

  1. 超过三分之一的证券犯罪案件系证监会移送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执法稽查报告,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证监会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110起案件,其中2018年上半年共计移送24起,涉及违法主体40名。[2]尽管证监会尚未公布2018年整体执法情况,可以看到近10年间,随着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协作愈加密切高效,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数量整体呈现高位运行的趋势。

根据我们统计的案例,超过三分之一的证券案件系由证监会或各地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而来。同时,我们注意到,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仅仅包括证券犯罪,也包括职务侵占或污染环境罪等案件线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犯罪的最终认定并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大量的刑事案件也由公安机关自主启动侦查。

  1. 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调查文件往往作为刑事审判中的证据

除了前述提到的行政移送,实践中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以及调查终结报告,也经常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尽管一般案件中,辩护人往往会就上述行政文件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但是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3]的相关规定认可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调查终结报告的证据效力。在此基础上,法院也倾向于认可证监会就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等关键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意见。

  1. 证监会移送案件项下的“自首”情节认定

在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券犯罪案件项下,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也是控辩双方围绕的焦点问题之一。考虑到在被告人归案之前,侦查机关通常已经通过监管机关的移送材料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自首的问题上较为谨慎。结合我们经手办理的相关案件,被告人是否主动投案或者在公安机关通知下主动配合调查,是此类案件中对于自首情节的最终认定的关键。

本文梳理了2016-2018年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主体证券犯罪的相关情况,可以看到面对监管机关的高压监管,证券犯罪仍旧层出不穷。对此,上市公司应不断提升证券合规,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加强高管人员合规培训,从根源上降低上市公司证券犯罪率。

 

 

[1] 本文所指“证券犯罪”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 “证监会上半年稽查执法工作情况通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jcj/gzdt/201808/t20180813_342587.html,2019年4月28日最后一次登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五、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