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 汤晓静

在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后,《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迅猛出台,在江苏这个化工大省内卷起了化工产业大整治大提升的风暴。根据《方案》第二部分“优化提升化工产业布局”,江苏省的化工企业经安全和环保评估,不达标的将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其中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将责令关闭;沿江地区、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园区外化工企业以及规模以下的化工企业,均需搬迁或关闭退出。本期,我们为大家简要梳理化工企业停产、搬迁和关闭情景中所涉员工安置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沟通前置

 

化工企业的停产、搬迁和关闭,均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应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告有关被责令停产、搬迁和关闭的通知、决定和安排,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果停产、搬迁或关闭是企业自主决定的,则还应听取员工及/或工会的意见。

同时,企业还需注意一些地方性规定的特殊要求,例如《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发生搬迁,停工、停产、歇业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安排

 

1.企业停产整改的情形

化工企业被责令停工停产的,全体或部分员工将暂停提供劳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停发劳动报酬,但需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并继续缴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对于“生活费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在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过程中被责令停工停产的化工企业,在第一个月仍应向员工发放正常工资;自停工停产的第二个月起,可以支付相当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生活费。

需提示注意的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据此,有关化工企业在停产一个月后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员工支付生活费的,需额外缴付原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2.企业搬迁的情形

根据《方案》布局,江苏省内沿江地区、环境敏感区域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均需搬迁或关闭,企业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将受到影响。

化工企业搬迁的,一般可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项下“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将“企业迁移”列为该等“客观情况”的示例。

据此,企业可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同意的,双方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已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被解除的,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均需计发经济补偿。

3.企业关闭退出的情形

 

 

化工企业被责令关闭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企业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依法终止,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在2008年前,《劳动法》未规定在企业关闭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时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2003年12月1日生效、后经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原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江苏省,劳动合同因“企业关闭”而终止的,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也需计发经济补偿

 

  •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鉴于化工企业中的很多岗位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在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解除,或因“企业关闭”而终止前,化工企业应注意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包括“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化工企业违反前述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未安排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被处以行政罚款。

  • 结语

 

江苏省这一轮整治提升化工产业的风暴,将一路席卷大批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或升级或迁移或退出,就劳动关系的处理而言,如上所述,在法律上的安排和出路是相对明朗的,在此小结如下:

情形 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相关义务
停产 劳动关系存续

1.      第二个月起可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缴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搬迁 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等不成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1.      计付经济补偿;

2.      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关闭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因企业停产、搬迁或关闭所涉的员工人数众多,其间的劳动用工合规和员工妥善安置,关系到区域的稳定和发展,必将受到地方政府的特别关注,更关系着化工企业自身的涅槃重生或全身而退,无疑是企业在保证环保和安全达标的同时所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