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学 陈俊宇 王超

如在之前文章中所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后,网约车的监管进入系统式监管时代,对于网约车企业而言,运营成本和合规成本明显上升。尽管如此,移动出行市场的庞大市场需求和供不应求的局面仍然激励着众多企业纷纷跨入移动出行行业。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内网约车公司的业务模式、交易架构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网约车企业知多少

根据交通运输部在2018年10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信息,截至2018年10月,各地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计已经超过100家。单从投资者的背景来看,国内的网约车公司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1. 互联网企业背景的网约车公司,比如滴滴出行、美团打车、高德地图。其中,滴滴出行作为互联网领域的初创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创业;而美团打车、高德地图则是分别从团购、地图等其他互联网领域跨界进入移动出行行业。
  2. 汽车租赁企业背景的网约车,如神州优车、首汽约车,最初分别依托神州租车、首汽租车发展而来。传统的汽车租赁公司由于受到汽车租赁管理法规的限制无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网约车新规的出台则为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出口。
  3. 交通运输企业背景的网约车公司,比如广州公交集团投资开发的“如约的士”,宜昌交运集团投资开发的“峡客行”。这些网约车平台体现了传统交通运输企业应对行业变革、利用互联网进行转型升级的尝试。
  4. 主机厂背景的网约车公司,如吉利旗下的曹操专车、上汽旗下的享道出行。在互联网新经济的冲击之下,主机厂不甘于成为移动出行公司的普通硬件供应商,开始把出行服务作为转型的方向之一。

    业务模式

投资者的背景不同,往往意味着企业在可获得的资源支持、发展思路等方面存在差异,由此也衍生出了不同的业务模式。总体而言,目前网约车公司开展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模式:

 

  1. C2C模式,即网约车公司提供服务平台,对乘客的出行需求和社会车辆及司机进行实时匹配,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收入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网约车公司不直接持有车辆和司机,仅是作为中介,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撮合双方达成交易。这种轻资产模式比较受互联网企业的青睐。简而言之,我们理解,C2C模式的四方主体(网约车平台、劳务提供方、车辆提供方、乘客)之间实际存在着内部和外部两大法律关系:①外部法律关系即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承担承运人的责任;②内部法律关系即网约车平台与劳务提供方、车辆提供方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车辆租赁关系等法律关系,三方根据彼此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需要注意的是,从网约车平台、车辆提供方(如汽车租赁企业)、劳务提供方(如劳务公司)的三方关系来说,网约车平台不是客运服务的提供方,而只是撮合方。很多网约车公司往往也会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向声明其自身只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客运服务实际由第三方主体提供。但是,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我们理解,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可能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尽管不持有车辆或司机,但是通过网约车平台将车辆、司机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且在生产要素组合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比如制定计费规则、服务规范,并掌控着费用支付流程等),对于乘客而言,网约车平台具备了承运人的外观特征,形成了自身的客运服务品牌,所以应当向乘客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 B2C模式,指由网约车公司提供车辆和司机,为用户提供租车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收入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公司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采购车辆,会形成较重的资产负担,但对于主机厂背景的网约车企业而言,网约车公司可以利用母公司在汽车制造和销售的优势,降低车辆采购成本和运营成本,并且还能够拉动母公司的汽车销售,可以说具有独特的价值。
  4. B2B模式,即近期兴起的“聚合模式”,比如高德地图通过接入首汽约车、曹操出行、神州专车等其他出行服务商,用户可以在高德地图APP一键呼叫多个网约车平台的车辆。严格来说,聚合平台并非网约车公司,并不直接面向用户提供客运服务,而是只是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流量引导,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费用支付等实际上仍由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别负责。
  5. 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的业务模式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每家网约车公司的业务模式也不是完全相同的。随着移动出行业务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各种业务模式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有的网约车公司虽然以C2C模式起家,但也在着手打造自己的运营车队,以谋求对运力有更大的掌控;而主要从事B2C业务的网约车平台,也开始对第三方企业开放,允许第三方企业在平台上接单并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另一方面,每家网约车企业也在根据商业、合规等方面的需求,对平台、司机、车辆、乘客之间的关系进行着内在调整,探索最适合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

    交易架构

每家网约车公司其实都是一个由若干关联实体组成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整体架构如何搭建,是注册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后进行返程投资,需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业务模式、未来融资及上市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目前,国内的主要网约车公司主要有两种交易架构,即内资架构和外资架构。

目前,国内的主要网约车公司主要有两种交易架构,即内资架构和外资架构。

 

  1.  内资架构

内资架构指私募融资及拟上市主体设立在中国境内并通过该主体控制其他下属境内公司的股权架构。首汽约车等公司采用的是境内架构。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信息,首汽约车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从融资和上市的角度来说,内资架构比较适宜未来在中国境内上市,上市前的私募融资也以引入人民币投资为主。内资架构的网约车公司也可以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以H股的方式上市,但考虑到目前H股上市公司的内资股并非常态化的全流通(获得中国证监会试点特批的情形除外),只有融资功能没有变现功能,在上市前对私募投资机构的吸引不大。

2. 外资架构

红筹架构是指私募融资及拟上市主体设立在中国境外(常见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并通过境外主体对中国境内进行投资、通过直接持股或者VIE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架构。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经营网约车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10日被废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也未将道路旅客运输列入负面清单,因此,网约车业务不属于外资准入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网约车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C2C或B2B业务模式的网约车公司而言,其网约车平台可能构成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到增值电信业务。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 修订)》等法规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属于外资准入限制行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而且,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因此,如果网约车公司采用外资架构,而且业务模式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话,则存在外资准入限制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采用VIE架构来解决外资准入限制的问题。

以美团打车为例,美团打车是香港上市公司美团点评的下属子公司,采用的就是外资架构。另外,由于美团打车的运营主体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有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并且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80570),因此也采用了VIE架构。根据美团点评的招股书,截至美团点评于2018年9月在香港上市之时,美团打车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从融资和上市的角度而言,境外架构有助于公司吸引国际资本的投资、利用国际低成本的资金,而且便于在境外上市,上市门槛较低、难度较小、确定性高、周期短,股票锁定期较短,对私募投资者吸引力更大。不过,在外资架构下,网约车公司获得的境外融资需要调入境内使用,需要遵守外汇监管相关法规。

实践中,有些网约车公司因为融资及上市的需求发生变化而对整体架构进行调整。比如,神州优车和易到用车原本采用的是境外架构,但在2015年左右为实现境内上市而调整为了内资架构(主要原因是当时国内A股和新三板市场处于繁荣期)。神州优车已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但易到用车迄今未能实现境内上市。

     结语

无论是业务模式还是交易架构,从来都不是单一或者固定不变的。对于网约车公司而言,在搭建项目整体架构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和商业上的需求,并可在运营过程中根据需要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