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学 陈俊宇 王超

如我们在《新业态监管下的网约车:监管篇》所述,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 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正式颁布,拉开了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帷幕。

在此背景下,网约车作为交通运输新业态打破了传统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在网约车平台、乘客、司机、汽车租赁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及保险公司之间构建了复杂的多元法律关系。

从不同角度看,网约车的业务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从服务类别上看,可分为快车、专车、拼车、顺风车等;从是否自营的角度来看,网约车业务模式可分为C2C[1]与B2C[2];从接单上看,网约车业务模式可分为抢单模式[3]与派单模式[4]。但无论何种业务模式,网约车平台系核心,因此,各种业务模式均以网约车平台为基础进行构建。

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网约车的业务模式中,核心的业务关系仍然是运输服务关系,而网约车平台是该运输服务关系的缔结者。进一步而言,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其作为承运人的身份在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信息服务或居间服务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指导意见》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暂行办法》第1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里衍生出来的一个疑问是,网约车平台本身通常没有拥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那么网约车平台本身是否具备作为承运人的资质?对于这个问题,《暂行办法》并未要求网约车平台必须拥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另外,《合同法》第288条规定的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亦并未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拥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在实际的业务运营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实质是在主导运输需求与运输资源的撮合,对于乘客而言,其享受的是运输服务,而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其需要调配车辆与司机,将运输服务的部分环节外包到其它经营主体,共同完成运输服务,但这并不改变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合同内容的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离开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输服务合同无法订立和履行。

再次,《暂行办法》第20条进一步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是以期提供出租汽车运输服务的前提。

网约车运营体现了互联网共享经济在运输新业态中的发展,体现了网约车平台在新业态中的核心功能与责任,网约车平台认定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是有效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前提。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业务运营中,存在两种例外的业务模式:

1、私人小客车合乘模式。部分网约车平台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居间服务,在该等业务关系中网约车平台公司主要提供发布乘车信息的服务,私人车主与用户之间基于网约车平台发布的供需信息建立运输服务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参与私人小客车合乘并收取一定的信息/居间服务费,但并不改变私人车主与用户之间的运输服务同关系,因此,在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不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不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暂行办法》第38条对此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据此,除非地方法规要求,私人小客车合乘并不需要适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巡游出租车模式。目前不少网约车平台亦为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提供接单服务。在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模式中,通常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基于雇佣、承包等多种关系从而使出租车公司成为巡游出租车模式中的承运人,乘客与出租车公司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一般不向乘客或司机收取任何中间服务费用,且车费直接由乘客与出租车公司进行交割,网约车平台并不代收代付。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在运输服务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仅仅提供了信息平台,并非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乘客和出租车公司;另一方面,在巡游出租车模式中,出租车公司已经承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巡游出租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不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二、以承运人为核心的业务运营

市场上主流的网约车平台均以承运人为核心构建了自身的业务模式,我们可以用以下图进行简略的总结:

 

(一)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的法律关系

基于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平台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及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律关系相对于乘客而言被内部化,不对乘客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外,基于网约车属于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乘客通常必须通过注册网约车平台的线上运营平台(即APP)成为用户后,方可以使用APP发送订单。因此,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的法律关系需分段考查:

1、在注册成为APP的用户后,通常基于平台的APP注册、使用或软件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建立软件使用/服务协议,具体约定用户使用APP预约驾驶服务的权利与义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政策等。

2、在用户使用APP发送预约用车订单并成功预约后,用户成为具体订单或称运输合同的乘客,至此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与用户才真正构建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3、在前述运输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又恢复至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需要招募符合规定的司机为乘客完成客运服务。如上图所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可能存在四种用工模式:

1、个人劳务模式中,司机以个体户的形式为网约车平台提供驾驶服务,双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对收取的车费按约定比例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城市规定要求司机必须与某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网约车平台应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例如《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个人劳务模式需要网约车平台投入较大的管理与调配资源,同时,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增加网约车平台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2、平台自聘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或其关联公司直接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司机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个人劳务模式类似,平台自聘的司机亦需网约车平台进行直接管理,且司机普遍存在流动性高等特点,会直接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劳动纠纷。

3、劳务派遣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向网约车平台派遣符合平台规定的司机,为平台提供驾驶服务,而人力资源公司与司机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模式能够实现劳动关系的集中管理,但其运用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网约车业务而言,司机作为驾驶服务的重要参与方,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司机作为网约车平台的主要劳动力,受到用工总量的10%的限制,则无法在大范围上应用劳务派遣模式。

4、劳务外包模式中,人力资源公司招募符合平台规定的司机并与之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与网约车平台签署劳务外包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该模式能够实现司机的集中管理,平台与司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能够降低网约车平台涉诉的风险,但需关注是否存在“假外包、真派遣”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们亦注意到有较多的专车平台采用劳务外包模式,对于有意在A股上市的网约车平台,除了保证用工模式合规性外,还需要特殊关注中国证监会对劳务外包的相关审核政策,在采用劳务外包模式时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比如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公司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4)外包业务在公司业务环节所处的具体位置,报告期内主要劳务协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发行人对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是否构成重大依赖。

(三)网约车平台与的侵权法律关系

如图所示,针对已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运营车辆而言,存在三种产权形态:

一是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运营,这种形态通常与个人劳务模式相对应,但由于个人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成本相对较高,这种形态属于少数;

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部分通过“重资产”的方式运营的专车平台通常属于这种形态,通过自聘司机或劳务外包的方式将司机与车辆结合起来,从而对乘客提供客运服务;

三是汽车租赁公司自有或管理的车辆,由于网约车新规带来的监管成本,目前能够获取代表着运力指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常是具备规范的车辆公司。该等车辆公司获得合法的网约车车辆后,与网约车平台签署租赁或运输服务协议,将车辆接入平台运输。具体又分为两种法律关系,(1)车辆公司为网约车平台提供不带司机的车辆动产租赁关系,由网约车平台通过不同的用工模式招募司机进行驾驶;(2)车辆公司为网约车平台提供带司机的车辆动产租赁及驾驶服务,两者结合后即为运输服务。

(四)网约车平台的侵权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法律责任常见于交通事故情形中。网约车涉及多元法律关系,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认定,网约车新规并没有予以明确,但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网约车领域机动车一方包含多个主体时,可能因不同的业务模式衍生出不同的责任分配问题。

在目前常见的专车模式中,《暂行办法》已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法律地位,那么网约车平台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内部化的关系由平台与包括司机、车辆公司在内的各参与方内部解决。网约车的有四种用工模式的司机与三种形态的车辆,每种用工模式与形态下平台公司与司机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

比如,对于平台自聘模式,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网约车平台需承担的是雇主的替代责任,除了司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外,应该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模式,《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此类型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以过错为限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劳务外包模式,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对外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则可以依据劳务外包协议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人力资源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人力资源公司需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

(五)网约车保险业务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涉及承运人责任险、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对应不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此处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网约车业务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投保人,乘客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人为承运人对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与承运人责任险以乘客作为被保险人不同的是,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是针对作为客运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受害人而言的,即当司机驾驶网约车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责任时,由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公司进行赔付。对此,《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2016年11月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交通运输新业态,网约车业务模式构建以多元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在构建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合规体系、管理成本、税务筹划等多项相互关联的系统工作。目前网约车处于新业态协同监管之下,未来将有不断细化的规则出台,而网约车业务模式亦需随之进行必要的适配。

 

[1] C2C网约车业务模式指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平台,对乘客出行需求和社会车辆及司机进行实时匹配,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收入的模式。

[2] B2C网约车业务模式指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车辆和司机,为用户提供租车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收入的模式。

[3] 抢单指司机根据网约车平台发布的定单信息自主选择是否接单。

[4] 派单指网约车平台将乘客的定单指定司机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