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嵘辉、刘宏悦、罗晨辰、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期,一份惩治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刑事判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该案的基本案情可大致概括如下:有不法分子从餐厅的工作人员处购买了餐饮发票,并且伪造配套的POS机单据、消费水单等消费凭据,从而为一些公司的员工进行虚假报销。但舆论的关注点似乎更集中于判决书中提及了医药公司的前员工作为证人,似乎暗示医药公司的合规存在不足。

相信在通读判决全文后,从事合规工作的同行们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感受。本案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在实践中合规调查所面对的不断升级的虚假报销手法。而更深层次的挑战则来源于司法实践对公司合规调查近乎严苛的举证责任要求。

1. 判决所揭示的虚假报销手法

判决所揭示的虚假报销手法如下:G通过种种渠道认识了一些餐厅的工作人员,通过这些人员购买餐饮发票,并给予8%-10%的回扣。G还成立了公司。据G的下属交代,公司共有200多个POS机,每个POS机上都会贴上一个餐饮公司的名称。G的“客户”大多是医药公司的员工。大型医药公司为了合规和审计等目的通常会给员工配备银行卡,以便员工在发生餐饮消费之时直接以该银行卡进行消费。而这些“客户”会把这些银行卡留在G的公司。

而G及其下属每天的工作也很“忙碌”。G每天一早就会按照“客户”不同的需求向下属分配任务以制作各类报销的凭据,其内容包括了餐厅的名称、就餐人员、金额和时间等。G的下属会用“客户”的公司银行卡在对应的餐厅的POS机上刷卡,从POS机打出刷卡单,然后再根据该餐厅的水单格式制作消费小票,随后再把POS机单、小票和发票一起提供给“客户”。大体上,G在扣除17%-20%的手续费后,会把剩余的款项在刷卡之日后的数个工作日内通过网银返还至相应的“客户”的个人银行卡中。

由于有些“客户”还要求在水单上加盖餐厅的公章,所以G还通过网络渠道私刻了许多餐厅的公章,并加盖在相应的水单上。判决中提及警方从G的公司现场起获的伪造印章多达270余枚,其中包括了一些非常知名的餐厅。

2. 上述手法中的破绽和对应的合规调查

上述手法可谓是一条龙式的服务。除了没有实际在餐厅用餐消费外,完全按照真实的就餐、刷卡、签单和开票的流程伪造了虚假的报销凭据。上述手法的关键点在于“客户”取得的发票是“真实”的,但也存在巨大的破绽,即“客户”并没有在餐厅发生与发票相对应的实质性消费。因此,发票虽然是真的,但是无法对应真实的餐厅水单,且在水单上加盖的章印也是假的。若进一步核实,也可以发现相应的POS机单所对应的商户并非出具对应发票的餐厅。

从上述破绽上看,似乎通过合规调查来揭穿以上看似“高阶”的虚假报销是比较简便的。理论上,通过掌握相应的发票、POS机单、水单向餐厅进行核实,便可证明虚假报销。在实践中,合规调查工作实质上会更加专业、细致和深入。以下仅举几例(摘自公开的判决文书):

“调查员实地调查确认A提供的小票并非J公司出具,流水单上所列的菜品系五年前在J公司二楼供应,而二楼于XXXX年X月起变为一家幼儿教育中心。A提交的小票地点位于五楼,而五楼仅提供宴席套餐,不提供单点服务。A提供的POS签购单显示的结算单位为XX电子支付有限公司XX分公司,而XX公司XX分公司处登记的所谓“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性质为个人,结算账户亦为个人账户,故该笔交易并不真实。”

“XXXX年X月X日餐饮费用的报销提供的发票及结账单系伪造,即发票加盖的章与实际就餐地点不一致、按被告报销时提供的结账单单号查实实际消费为XXX元且格式不符。公司派主管调查,发现账单号为XXXXXXX的结账单实际消费金额为XXX元;涉消费餐馆、餐馆预定记录、包厢及实际消费小票照片,以证明该餐厅最多容纳12人就餐,与被告所称当日就餐人数50多人不符合。”

“公司相关调查人员至XX大酒店实地调查,确认B提供流水单中记载的108、101、263及265包厢是不存在的,B提供的消费发票是不真实的消费,且B的谈话笔录中亦明确其是知晓该酒店是可以虚开发票的。后公司对B于XXXX年X月至X月期间提供的8笔XX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报销发票进行实地核实,超市的相关人员确认如在该超市购买食品,超市是出具手写发票而非机打发票,且B并未出具相应的物品清单,超市的人员表示这种发票实为购买购物卡并非购买食品。”

尽管上述调查结果似乎可以毋庸置疑地指向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严峻的挑战。

3. 司法实践的挑战

在证实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公司毫无疑问会对相应的员工进行惩处。一般来说,基于大型医药企业所采取的“零容忍”的合规制度,一旦发现相应的虚假报销,一般都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相应地,员工也可能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倘若研读了与虚假报销有关的判例,相信圈外人士会对判决结果大跌眼镜。我们粗略地统计过,大约10个案件里,公司败诉的有7-8件,败诉的比例相当惊人。在司法裁判中,法院的观点常常较为统一和固执,仅摘录几例如下(摘自公开的判决文书):

“A使用的信用卡确已发生了发票金额的消费;至于POS签购单的结算渠道方XX电子支付有限公司XX分公司虽证明在其公司绑定的…结算户…经营性质为个体,但通常而言这些信息并非普通消费者所能了解…故本院认为POS签购单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次消费为不存在的虚假消费,即使此情形属实…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A故意所致。”

“被告申请报销时,提供了发票原件、结账单、银行刷卡付款单、药师培训会签到表等,符合原告处报销规定。虽然被告报销时提供的定额发票加盖的印章,与结账单上显示的就餐地点不一致,对此原告在审核报销材料时理应发现,但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异议,给予被告报销…原告…认为被告报销提供的结账单系伪造。原告对其主张虽提供了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

“…在被告提供了相关的发票等凭据且又有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数额完全一致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予佐证的情况下,仅凭XX餐厅向其所作‘两笔消费无法与当天消费一致’的单方陈述即认定被告构成严重违纪的虚假报销行为,依据并不充分有效…”

形成上述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劳动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且劳动案件中员工一般被认为是弱势的一方。这就导致了仲裁庭或者法院对于案件有一种朴素的认识,即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假设在取得了真实发票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不会注意到POS机单或者消费水单不真实或者存在差错的情况,且上述情况的产生也不排除是商家的原因。甚至有些仲裁员或者法官认为公司默许存在用发票冲账的情况。因此,在发票真实的情况下,单从表面证据上看,可以推定员工发生了相关消费。仲裁庭和法官的主要着眼点是公司是否能够证明员工存在虚假报销的故意。

但从合规大环境角度看,特别是在当下医药公司日益严格的报销制度下,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医药公司通常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合规制度和体系,同时也成立了专门的合规部门,在遇到较严重的员工违规案件时还会引入外部专业的合规调查机构和律师。随着合规工作越发常态,员工的作假行为也越发隐蔽,相信“发票案”所揭示的类似事件不会是最后一起。由于调查方式和手段的约束,内部调查形成的证据和证据链并非完美,特别是在上述新的常态下,值得我们对司法实践就公司合规调查过于严苛的举证要求进行一定反思。

4. 感触和建议

“发票案”和以往的经验给我们最深的感触是我们需要与仲裁员和法官有更好的沟通,使他们能够更多地从医药公司的合规大环境来看待相应的问题,但这终究是我们和其他合规同行们对未来的良好愿景。在当下我们还是要脚踏实地地处理现实中的挑战。我们能做的是尽力将合规调查工作做到极致。

总体上,在合规调查中要尽力收集证据,并指出超乎常理的情形,以便影响仲裁员和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认定员工故意进行虚假报销,比如在一起公司胜诉的案件中,公司列举了员工提供的大量连号或尾号有规律的发票,最终法官认定员工“…刻意而为的现象较为明显。对于以上不合常理的现象,XXX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具体而言,首先还是要优化内部规章制度。医药公司目前在有关报销的规章制度中一般都已作出非常严格和明晰的规定,有些甚至已细化到要求员工拍摄菜单。我们建议公司应当要求还原并记录刷卡的过程,同时在报销的文件中多留存员工参与的记录成分,例如在大额报销中要求员工拍摄相应的就餐照片和附有餐厅背景的刷POS机的照片,以及附有餐厅背景的水单和POS机回执的照片等。以便公司在进行调查核实之时,能够有更多的细节进行对比,才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破绽,并能指向违纪的员工。

其次,在调查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保存并固定直接证据,并考虑到证据效力。在一些判决中,法官对第三方调查公司所出具的调查报告的证明力提出了质疑。同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应通过合理使用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对现有证据进行补强。例如在部分案件中,公司申请法院向宾馆调取员工住宿的信息,最终证明员工造假。但在部分案件中,也存在餐饮公司或宾馆因不愿引火上身而不愿提供书面证明,此时便需要在公司调查中考虑运用公证的方式来对证据进行固定。

同时,对员工进行的访谈也是获取证据的机会。例如请员工确认由其本人提供的报销单据及照片的真实性等。在实践中,部分外资企业可能担心有“attorney-client-privilege”等问题,而未能形成第一手的员工访谈记录,且不要求员工签字,只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总结。在中国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上述总结文件一般是缺乏效力的,不得不说是一个实践中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冲突,如何解决值得探讨。

除了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公司应预判未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潜在情形和可能性,且在调查阶段就聘请诉讼律师或劳动律师及早介入,以便优化调查工作并强化证据收集。同时,若调查所搜集的证据效力存在瑕疵,则在施以惩处措施时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不同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