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英国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英国在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的全球排名中位列第四,在欧洲位列第二。
对英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当前且一直主要受《2002年企业法》(the Enterprise Act 2002)(《企业法》)的管辖。2017年10月17日,英国政府公布了题为“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审查”的提案(绿皮书),就改革现有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影响审查制度提出了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以保证外资并购和投资不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害。该提案首次指出,在英国经济的特定行业部门,英国当前并购审查制度下的司法条件已无法继续作为国家安全干预的门槛而发挥有效作用。
随后展开了两项公开征求意见,首先是对《企业法》的修改,其次是长期选项。该法被重新审查,旨在(a)加强英国现有的措施并(b)扩大英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考量,干预特定并购交易的权力,前提是被收购企业供应涉及军用、军民两用、量子技术和/或计算机硬件的产品。
英国有并购自愿申报制度,该制度基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依据对交易进行审查,而交易双方可就此自行评估是否需要在交易完成前申报交易,以获得批准。
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如有合理依据,怀疑交易可能引起国家安全、英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或者媒体多元性方面的忧虑,则有权审查交易。
旧规则
在2018年6月11日之前,CMA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并购交易有管辖权:
- 目标企业上一财务年度在英国的营业额达到7,000万英镑(“营业额标准”);或
- 买方与目标企业在英国供应相同类别产品或服务(或者其绝大部分),占该等供应总量的至少25%(“供应份额标准”)。
如交易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英国政府干预的权力仅限于涉及特定公共利益和安全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防方面)或者特定报纸和广播公司的并购。根据旧的规则,英国政府仅有七次出于国家安全理由进行了干预,其中六项交易的干预均有明确的军事理由。
新规则
于2018年6月11日生效的修订,修改了上述标准,以保证英国政府有足够的权力来应对英国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其条件标准的修订如下:
- 营业额标准被降低,即,“目标”企业在英国的年营业额必须超过100万英镑(而不再是7,000万英镑);或
- 即便仅有目标企业的供应份额达到或超过25%,仍适用现有的供应份额标准,即,取消了买方与目标企业均供应相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并且,即使供应份额并未因并购而增加(只要相关企业占有25%的份额),也满足这一标准。
根据新规则,修改后的标准仅适用于英国经济的三个行业部门:
- 现有英国战略出口管制清单中列明的军用产品以及军民两用产品的开发或生产。这一领域延伸到了持有与开发和生产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技术或信息的企业;
- 计算硬件的设计和维护方面,即,在多用途计算硬件(其解释宽泛而并无目的)功能能力方面拥有、供应或创造知识产权的企业;以及
- 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用于量子技术(即,量子计算或模拟)的产品,或者供应基于量子技术的服务;量子成像、传感、计时或导航、量子通信以及抗量子加密技术。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讨论
英国政府仍在考虑对第二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回应。长期改革的意义将更为深远,并影响更广泛的行业部门/交易类型。英国政府有意引入进一步措施,可能但也未必会扩大将触发公共利益并购审查程序和/或强制申报制度的行业部门的范围。英国政府的实际意图仍不明朗,但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在白皮书中公布。
相关案件
目前,CMA有24项在审查的案件,均未就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而接受调查。
此前,HCC公司在2017年收购了S公司,目标公司的经营主要在于生产警用和急救服务用途的“对讲机”设备。而尽管在该案中并无明确的军方联系,CMA仍认为应当予以干预。该收购案最终获准有条件进行,但是这或许也展现了英国政府逐步收紧监管的态度,即使是在《企业法》修正案通过之前。
更近的案例,CMA于2018年6月18日根据《企业法》下达了初始强制执行命令,阻止GAH公司对NAL公司进行意向收购的任何有关行动。NAL的卖方由私募股权基金BC所拥有,而NAL的意向买方GAH公司的母公司为中国某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该意向买方已被彻底阻止完成该收购。该案的详情并未公开,但很明确,对于向海外买方出售持有国防部承包合同的英国企业的交易,CMA抱有忧虑。
本文摘自金杜出版的《进军欧洲及中东: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注意事项》,查看完整出版物请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