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峰 郝竞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 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达到了新的阶段。澳大利亚是我国的第六大贸易伙伴,根据海关统计,2018年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达到3125.85亿元人民币,2019年1-5月达到1239.41亿元人民币。
中国企业走出去,增加与澳大利亚贸易的往来,同与其它国家做生意一样,需要注意当地法律法规和贸易合规问题。需要用合规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澳大利亚海关的预裁定制度,作为贸易环节中的重要的保障手段,需要中国企业认真对待,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免受因为不了解当地贸易规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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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申请海关预裁定
在进出口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基本上是各国海关监管永恒的主题,一般来说税号和原产地决定关税税率,价格决定计税基础。特别是原产地问题,还涉及到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适用问题。所以这三个要素非常重要。而这三个要素如果申报错误,轻则漏缴税款,重则涉嫌走私。尽管现在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WTO海关估价协议》(“估价协议”)和《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协议”),但对一般进出口企业来说,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确定乃至原产地的确定仍然非常复杂。与我国相同,澳大利亚的海关预裁定制度也完整地涵盖了这三项海关事务,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口前提出申请,由海关给出明确的意见。这样企业对自己交易的成本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商业谈判也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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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
海关预裁定,顾名思义应该向一国的海关申请,比如我国就规定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澳大利亚其实也不例外,主管机关也是海关;只是由于澳大利亚的海关机构几经改革,目前隶属于国家内政部。因此,澳大利亚的海关预裁定应该向内政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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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什么
如上所述,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三项海关事务,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口前提出申请,由海关给出明确的意见。
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的预裁定事项只有税则号列本身,即某个商品应该归入哪个税号。协调制度给出了5条归类总规则,主管机关必须以这5条归类总规则以及澳大利亚《进出口税则》上的品目和子目的条文及注释为基本依据,按照企业提供的商品特征做出准确的归类。因此,澳大利亚海关的商品归类预裁定要求企业提供清晰的商品描述,详细的商品组成(物理构成、化学成分等等)、实际的商品用途、商品进口时的形态(即我们常说的“报验状态”)等信息。
以上属于“常规操作”。澳大利亚的特点在于其明确要求申请人告知其主张的税目及理由。换句话说,澳大利亚主管机关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就给出一个申请人自己认可的税号。我们理解这项举措可以促进准确归类,有效减少关企之间的纠纷,促进贸易便利。相比之下我国的归类预裁定并未提出如此要求。(因为很多中国进出口企业熟悉中国的预裁定制度,我们在后面的介绍中对中国和澳大利亚预裁定制度进行了简单比较,希望帮助企业对澳大利亚的预裁定制度能够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
进口价格
进口价格是最为复杂的海关事务,从发展过程来看,也是最晚被纳入预裁定体系的,很多国家的预裁定制度至今不包含价格事项。澳大利亚海关价格预裁定包括两大方面,分别是估价方法和调整项目(需计入完税价格或需从完税价格中扣减的特定费用),具体有24项。中国海关的价格预裁定制度一共设置了价格要素、特殊关系以及估价方法三大类15个小项。下面我们分栏对照一下澳中两国可申请的价格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最复杂的海关事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方面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另一方面直接关系企业的法律责任,加之进出口贸易往往数量巨大,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对此,很多企业都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想法,觉得给海关多缴税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在全球供应链分布越来越广,伴随货物贸易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的跨境转移越来越频繁,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已成常态的今天,进出口货物价格对跨国公司经营已经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这边多交一点进口关税,那边就会影响其他税款的计核,反之亦然,而全球税制又各有不同;因此,实际上“花钱”也已经买不来“平安”了。海关价格预裁定恰恰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降低风险的渠道。
回到上表我们不难看出,澳大利亚的价格预裁定事项远多于中国,几乎囊括了与确定完税价格有关的所有要素。最显著的区别是多了相同货物价格法、类似货物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以及合理方法,这种做法进一步提高了在预裁定程序中进行海关估价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原产地
澳大利亚海关的原产地预裁定只包括是否适用优惠原产地,即我们理解的原产地资格。而我国的原产地预裁定具体包括2个裁定事项,分别是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以及原产地资格。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这与澳中两国的对外贸易环境有极大的关系。澳大利亚已经与1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美国、中国、日本、韩国等重要经济体;他们的进出口商品更多的在区域贸易协定内交易和往来,因此其优惠原产地资格问题更值得关注。而与此同时,尽管我国已经与2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6项区域贸易协定,但尚不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换句话说,中国的进出口商品大多数要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对于生产加工过程涉及中澳以外第三国的产品,非常有必要通过预裁定制度确定是否属于中国原产,能否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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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
填报和提交申请
澳大利亚针对归类、价格和原产地分别设计了不同格式的申请书,每一类申请书均包含申请人、进口商、供应商和货物描述等几项基本信息;但是对于“货物信息”,不同类型的申请又有各自的特点,具体可以参加本文后附的申请表格。预裁定申请既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也可以手工提交。另外,我们理解澳大利亚的海关预裁定应当至少在货物进口前60日[1]提出。
程序要求
① 不予裁决
前面讲了申请时需要填制的表格,那是否企业一旦申请就必须给与裁定呢?当然不是!澳大利亚主管机关规定了4种不出具预裁定决定的情形:
- 提出申请时相同货物已有归类先例;
- 主管机关已就货物做出归类决定
- 货物来自多重来源;
- 无法向主管机关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另外,如果澳大利亚行政上诉法庭或者联邦法庭正在对相同、类似货物进行复审,或者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仍在复审期内,则主管机关会延迟该项申请直至前述情形消除,但不会拒绝申请。
② 法律约束力
澳大利亚的海关预裁定决定对申请人和海关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在全国海关管辖区域内统一适用。预裁定决定一经做出,将在未来5年内有效;这方面中国的规定是3年。
③ 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的情形
同中国一样,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了预裁定决定也不能万事大吉了,澳大利亚还规定了以下7种可以变更或撤销预裁定决定的情形:
- 立法变化导致税则发生变化,
- 申请信息不完整
- 申请不准确,存在错误和误导;
- 与已经发布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预裁定决定相冲突;
- 预裁定决定已经过内部审核;
- 行政上诉法庭或者联邦法庭做出更改决定;
- 主管机关修改相关法律的解释。
变更和撤销的后果
澳大利亚的预裁定决定呗变更或撤销后,可能产生以下几种后果:
- 如果因为申请人提交了不准确、不真实或错误材料,则进口商应当按照正确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取得退税。
- 如果因为法律依据变化而造成预裁定决定变更,则为了家庭消费而进口的货物应当适用货物进口时的法律缴纳税款。
- 如果因为法律解释的变化而造成预裁定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并且进一步造成适用更高的税率,则原预裁定决定生效期间进口的货物仍适用低税率;预裁定决定撤销或变更之日在途的货物,如果在撤销或变更之日28天内为了家庭消费而进口则仍适用低税率;后续进口的货物应当使用高税率。
- 如果因为法律解释的变化而造成预裁定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并进一步造成适用更低的税率,则进口商可以获得退税。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关于撤销和变更预裁定的效力以及退补税等后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说到这里,我们稍微离题,比较并分析一下中国的规定。中国的《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三种撤销预裁定决定的情形,分别是
- 申请人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
- 预裁定决定错误;
-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关于法律后果,如果撤销是因为申请材料原因所致,则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因决定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撤销的后果没有规定,我们理解应当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对于因撤销预裁定决定导致的税款补征或者退还的问题,《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
我们对此的理解是,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撤销预裁定决定,则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理论上由此做出的征税决定也应当无效,应当先全额退还,再重新计征。如果因为海关预裁定决定错误或者其他原因撤销了原预裁定决定,则撤销前效力不变,据此做出的征税决定效力也不变。因此,其撤销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当不存在补或退的问题;撤销后,海关也不会继续据此征税,一般也不存在补或退的问题。但实践中会怎样操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除了退补税,中澳两国都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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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不好怎么办?
申请预裁定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得到你想要的结果,如果不服预裁定决定,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救济。中国的救济途径比较简单,作为一项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之下,澳大利亚的救济途径更加多元和复杂,包括内部复审和外部复审。如果申请人认为预裁定结果不正确,可以在内务部范围内申请内部复审。内部复审也分为两步,首先是向做出预裁定决定的官员进行复审(可称为“非正式复审”);如果申请人不认可非正式复审的结果,则可以继续在内务部范围内提出正式复审,由更高级的或者来自不同地区的官员进行审查。申请人还可以进行外部复审,即向行政上诉法院(AAT)起诉;如果双方不服判决,还可以继续向联邦法院上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首先,外部复审的对象不是预裁定决定本身,而是根据预裁定决定做出的征收税款的决定,换句话说只有货物进口并且缴纳税款以后才能提出;其次,向行政上诉法院起诉并不以预裁定决定做过内部复审为前提条件。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在预裁定事项以及预裁定的基本逻辑上非常接近,但是在法律效果和后续救济方面又各有特色。制度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好的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复杂的问题。对参与中澳两国货物贸易的企业来说,应该好好利用两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降低风险、守住市场,赢得未来。
[1] 我们没有找到澳大利亚关于提交预裁定申请的法定时限,但是根据规定,澳大利亚内政部应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裁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我们根据这一规定,初步理解,澳大利亚预裁定申请至少应在货物进口前60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