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两份文件出台后,网约车行业逐渐纳入政府的特许监管范围,结束了无序发展的状态,并逐步走向合规化运营阶段。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经营网约车业务所需办理的牌照进行整理与分析。
一、网约车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也合称为网约车业务三证,是网约车业务纳入政府监管后所涉的核心经营资质。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取得的核心牌照。所谓“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实践中,网约车品牌通常由若干关联实体组成的企业集团运营,集团内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定位和分工,有的作为车辆资产的持有主体,有的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还有的提供汽车维护、处置、融资租赁等附加服务。在整个企业集团中,运营网约车服务平台(APP)并通过该平台将乘客与网约车客运服务(网约车车辆、驾驶服务)连接起来的主体才构成《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而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同时具备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也分为线上、线下两个环节。线上环节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只有首先完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手续后,方可向服务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即线下环节。
1.线上办理环节
根据《暂行办法》、《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法规的规定,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同级的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实施。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相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2)数据库能够接入主管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具备供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3)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4)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5)使用电子支付的,需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达成在线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为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逐一满足前述每一单项要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就前述(2)数据库接入而言,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完成前期准备后需要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及相关材料,提请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开展接入联调测试工作。通过测试后,交通运输部出具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批准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就前述(4)网络信息安全而言,网约车服务平台需达到三级等保的要求,通过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等保测评机构的认证,并需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证明。总而言之,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需要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主管政府部门之间反复协调沟通,并对网约车平台软件进行反复的调试修改,整个过程可能需要3-6个月的时间。
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后可以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其中会载明服务区域是全国还是特定的一个或多个城市。如果服务区域是全国,则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凭借该认定结果在全国各个城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而无需再在各个城市分别办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2.线下办理环节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完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还需满足服务所在地的网约车监管法规中规定的线下服务要求,才能向服务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同于《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只能在该市范围内有效。
线下服务能力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在服务所在地设立了服务机构(比如分公司),拥有办公场所和服务网点,组建了当地服务团队,并建立了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具体需以服务所在地的网约车监管法规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作为网约车三证之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客运服务的车辆所需的取得的牌照。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轻资产经营,往往平台公司并非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基于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其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以上为国家层面的规范性要求,对于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则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可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暂行办法》及当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与车辆的情形类似,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轻资产经营,平台公司可能并非是网约车司机的雇主,但基于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其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上述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附件五“常见问题解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办理网站备案,但如果网约车平台还涉及其他电信业务,还应申请办理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两类;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只需办理备案即可。我们理解,就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站而言,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仅提供网约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客运服务费,并不涉及收取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的费用,则该网站为非经营性网站,仅需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应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显示备案编号。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第二部分所述,除了非经营性网站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外,网约车平台涉及其他电信业务的,还需要办理相应的电信业务进行许可。根据具体业务模式的不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电信业务,尤其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的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B25信息服务业务(见下图电信业务分类),需要另行办理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主要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三大类。其中,交易处理业务与网约车业务的关联程度最大。
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案例, 我们理解,B21类中的交易处理业务主要针对的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本身具备提供网约车客运服务的能力,且面向乘客提供的是自身的网约车客运服务,则属于企业提供服务的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该网约车平台不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身的网约车平台(移动应用程序APP)撮合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乘客之间达成交易,并协助双方完成费用支付、交易评价等功能,则构成第三方交易平台,从而需要办理B21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B25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B25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其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就网约车业务而言,与B25类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的关联程度最大。
如前所述,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的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只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即可;只有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才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网约车平台(移动应用程序APP)收集乘客的用车需求,并将乘客的用车需求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信息进行匹配整合,撮合交易,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收取信息服务费(或是其他名目的费用),则构成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B25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另外,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其网约车平台APP发布广告,并向广告发布方收取广告费用,亦构成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取得B25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B24呼叫中心业务
我们注意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了应对来自乘客的咨询、投诉以及紧急救助等需要,除了客服外包之外,还着手建设自身的客户服务系统,包括国内呼叫中心。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B24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针对的是专门承接其他单位的委托,为该单位的利益而面向特定人群提供信息咨询、查询等服务的企业。换言之,如果企业以自用为目的建设呼叫中心,为企业自身的用户提供有关本企业或者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查询等服务,则不在B24类之列,应不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实际业务模式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并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划分和认定也存在一定争议,而且,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较为复杂多样,为尽可能降低违规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就自身的业务模式与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需要办理哪些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另外,由于增值电信业务涉及外资准入问题,从而有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网约车业务的交易架构,有关交易架构的分析可见我们之前的文章《新业态监管下的网约车:交易架构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