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 王溢美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是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促进进出口稳中提质的重要举措。其中,“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是一项重要任务[i]。7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9年上半年进出口情况举行发布会,明确指出“支持跨境电商实现更好发展,海关将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做好跨境电商统计数据发布工作”[ii]。7月15日,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在海关总署第十七次形势分析及工作督查例会上强调“要研究制定科学的统计方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海关权威数据”[iii]。
据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达2.2亿份,货值45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9%和24.3%,远远高于同期全国货物贸易进口1.4%的增幅[iii]。近年来,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跨境电商制度政策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跨境电商海关统计也逐步受到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重要职能之一。跨境电商海关统计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与发展的意义在于:
- 对政府:是宏观调控和管理跨境电商通关的高效工具,有利于海关等政府部门进行政策适用情况分析,及时调整更新不合理政策;
- 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是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经营与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企业了解消费需求与消费趋势,有效开展跨境电商新领域的业务;
- 对消费者:是了解跨境电商最新政策及跨境电商发展情况的官方渠道,有助于消费者增强对跨境电商商品来源、质量的认可,有助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跨境电商海关统计基础:对象与来源
(一)跨境电商海关统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根据上述规定,传统的海关统计对象仅限有实际进出增减的货物,不包括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以及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退运货物等。就跨境电商而言,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194号)(以下简称“海关总署194号”),被纳入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对象主要为“通过境内登记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此外,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退货商品,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同时依规定不纳入海关统计。
(二)跨境电商海关统计来源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125号)附件1,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原始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的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及资料。其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因其通关模式为“清单核放”,故以《申报清单》的数据为统计基础;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则区分一般区域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一般区域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则海关统计原始材料以《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的《报关单》为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则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无需形成《报关单》申报,但须汇总纳入统计。
除上述单证材料外,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重要来源还包括与跨境电商平台相联网的海关通关服务平台以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数据。
(三)问题:跨境电商海关统计基础待完善
跨境电商依据海关监管方式不同分为物品监管、货物监管以及跨境电商监管三种。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的特征。就《海关统计条例》而言,以物品监管的直邮小包是跨境电商的主要物流方式之一,而这部分跨境电商商品以个人物品方式进出境,依据原有的海关统计制度,将无法被纳入海关统计。此外,依据海关总署194号公告,目前海关对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统计仅限于通过“与海关通关系统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商品,统计基础范围有限,如部分通过境外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网站或境外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跨境电商商品。我们理解,将跨境电商商品境内外全覆盖,是海关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重要目标。
二、跨境电商海关统计行政责任
(一)跨境电商海关统计行政责任主体
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责任主体为提供统计原始材料的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依据海关总署194号公告规定,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具体如下表:
责任内容 | 责任主体(统计调查对象) |
如实申报责任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境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 | |
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数据真实性传输责任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 |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境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 |
其中,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要求,跨境电商海关统计行政责任主体主要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境内注册的跨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及报关企业,该类主体承担如实申报的行政责任。
(二)问题:影响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行政责任执法标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海关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具体处罚标准未作详细说明,实践中对于处罚的范围及频次仍有争议,如:海关统计准确性受影响的判断是基于阶段性统计结果还是申报不实行为本身?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涉证、涉税等行政责任风险,同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是否可并行处罚?我们理解,申报不实行为违反多项海关监管制度同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可并行处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判断基准主要表现为申报不实行为对阶段性统计结果的影响。
对于跨境电商而言,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案件在1210“网购保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较为频发,且申报不实现象多集中在品名、税则号列、原产地等子项上[ii],较少出现同时涉证、涉税违法行为的情况,因此单次处罚金额较低,例如:
案例1:某跨境电商企业A采用1210模式申报进口一批NIKE运动鞋,申报原产地为美国,但经海关查验,实际原产地为泰国,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A企业进行处罚。
案例2:某跨境电商企业B采用1210模式申报进口一批化妆品,申报税号33049900XX,实际应为33049100XX,两税号虽然均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实际税收及监管未受影响,但因归类错误影响统计准确性,海关同样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B企业进行处罚。
除上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随着海关统计风险预警、绩效评估的等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违反海关统计相关规定的行为,海关部门也越发关注,行政违法责任趋重。
三、海关: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统计
(一)科学统计,充分运用大数据优势
《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海关统计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海关目前通过与境内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联网,要求平台对海关开放支付信息实时获取;要求物流企业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核对申报环节通关物流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技术优势,使海关统计真实、可靠。
为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范围,海关将进一步扩大与境外跨境电商平台的信息对接,深入分析跨境电商通关现状与监管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关注跨境电商与一般货物的差异性,建立健全独立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设计特殊的统计方式,关注个人邮包中涉及直邮跨境电商的通关数据统计,使整体更科学合理反映跨境电商行业通关现状,为海关针对性监管的进一步升级提供有效指引。
(二)加强跨境电商海关指引服务功能
随着跨境电商系统化、制度化成熟发展,海关统计对于指引方向、防控风险、服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统计中“跨境年度个人额度查询”是海关为境内消费者提供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统计服务之一,境内个人消费者可凭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查询,了解每年26000元的“跨境电商税优惠政策限额”的使用情况;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而言,今年上半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中,化妆品、奶粉、尿布、食品等日用消费品进口量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中排在前列,上述统计将成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业务发展方向的重要参考。
《海关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为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统计的服务指引功能,海关将提升跨境电商海关统计数据公布频次及数据问题分析能力,扩大跨境电商海关统计数据社会公开面,依据有效统计数据及时做出经营或消费指引与预警,特别是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所关注的跨境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海关应建立健全统计查询系统,细分统计类别,制作定期统计分析报告,便于企业及消费者查询了解跨境电商通关现状。同时,考虑开发统计数据补充及纠错举报入口,对于不实或存疑统计数据及时修正更新。
四、跨境电商企业:合理利用统计,防范责任风险
应对海关“完善跨境电商统计”的政策发展方向,跨境电商企业作为统计相对方,应及时关注海关统计动态,合理利用统计分析发展业务,积极配合统计工作,避免行政责任风险,具体可参考如下建议:
1、关注海关统计动态:跨境电商企业应主动关注海关日后对于跨境电商海关统计的相关政策更新,积极与海关沟通,明确具体法定统计项目以及定期统计时间,研究海关统计分析报告,合理预测跨境电商通关监管趋势,针对企业涉及的相关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
2、合理利用统计分析:充分利用海关统计查询服务功能,对于商业调整所设通关问题,主动查询并参考相关统计结果,做出有利于企业自身跨境电商业务未来发展的方向指引。
3、有效防范责任风险:针对海关统计关注的问题以及海关监管相关突出问题,及时调整修正通关申报不合法行为,提供统计数据要保证真实、合法,完善企业内部统计及数据自查,对于海关部门针对统计材料及相关数据的质疑,积极配合核查,对于非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统计错误或其他问题,应及时提出合理异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行政处罚责任风险。
[i] 《国务院:跨境电商将新增第四批试点城市,还将设跨境电商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04/content_540630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5日
[ii] 《国新办举行2019年上半年进出口情况新闻发布会》,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hoto/2019-07/12/c_112474695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5日
[iii] 《倪岳峰: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 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搜狐网:http://m.sohu.com/a/327526730_120045408,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8日
[iv] 《海关总署:上半年全国跨境电商进口货值超450亿元》,亿邦动力:http://m.ebrun.com/ebrungo/zb/3428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4日
[v]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海关行政处罚风险》,人民日报民生网:http://www.msyf.cn/a/minshengbaodao/jiceng/20190619/3600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