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旸 金杜律师事务所

 

由于具有非公开性、不设行政审批以及信息披露特殊的特点,且运作过程中牵涉主体、流程较多,私募基金在募、投、管、退的各个阶段均隐含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相关刑事案例处罚概况,针对近期私募基金领域刑事风险的热点话题进行简要评述,以与行业同仁分享和探讨。

一、涉私募基金刑事处罚案例概况

随着私募基金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增加,各类牵连甚广、标的巨大、影响深重的涉私募基金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层出不穷。我们在法律数据库中对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进行检索和筛选,共得到刑事判决568份(2008年至今)[1]。对该568份判决从不同的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可发现如下特点:

1.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发案数量总体呈快速上升趋势

以时间为关注因素进行统计,可见自2013年以来,除2015年相关刑事案件数量略有下降之外,其余各年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该特点与近年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趋势相匹配(图1)。

2.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分布有明显的区域特征

以地域为关注因素对该568个案件进行统计,案件审判数量前十的省份(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市 (140件,其中朝阳区占84件)、河南省(71件)、浙江省 (58件)、广东省 (41件)、上海市 (36件)、四川省 (22件)、湖北省(21件)、吉林省 (20件)、河北省 (18件)以及江苏省(17件)(图2)。其中,北京市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的数量高居首位,为数量第二名河南省相关案件数量的近两倍。

(图2)

此外,在总体地域分布上,也呈现出东部沿海多于西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多于欠发达地区的特点。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为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风险高发案由

以案由为关注因素对上述案件进行统计,可见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的高发案由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图3)。细化到具体罪名中看,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涉及最多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75件),后依次为诈骗罪(83件);集资诈骗罪(36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1件);合同诈骗罪(18件);以及非法经营罪(17件)等(图4)。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募集阶段成为刑事风险的高发阶段。

(图3)

(图4)

二、私募基金领域刑事风险热点问题

1.“关联交易”可能触发哪些刑事风险

实践中,部分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关联交易将基金财产转出,利用基金财产为个人谋利,甚至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及行受贿类犯罪。

2.“盲池基金”是否更易诱发刑事风险

由于“盲池基金”不同于专项基金,其在募集之时尚未确定底层资产,因此在运作过程中基金财产被用于个人谋利的空间相对更大,故建议设置完善的配套机制,以合理控制相关风险。对于专项基金而言,如果底层项目属于虚构,或募集财产根本未用于指定用途,则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诈骗等刑事犯罪。

3.“保本保收益”为何成为重灾区

在检索到的刑事处罚案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基金多数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保本保收益不仅受到相关基金法规的禁止,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利诱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利诱性”表现形式包括:“固定收益”、“预期年化收益”、“溢价回购”等;此外,差额补足、优先级/劣后级份额等结构化安排,也可能被认定实质构成 “保本保收益”的风险。如果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等要件,则存在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

此外,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还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根据近期引发热议的江苏高院“华工案”判决,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可能逐步得到认可。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尽管对赌协议可能涉及“保本保收益”的问题,但如果其民事效力得到认可,在刑事方面是否适宜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表现,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4.涉基金刑事案件的资产处置问题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涉嫌刑事案件时,经常出现管理人名下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但是管理人名下资金有相当部分是来源于各投资人,而且基金财产一般具有独立性,尤其是在合法业务和违法业务并存的情况下,被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是否能够与刑事案件相剥离,往往成为案件的关键问题。若被冻结的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结语

近来,随着私募基金频繁“爆雷”,涉私募基金刑事犯罪及法律风险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立足行业监管趋势、依托司法实务经验开展私募基金刑事合规工作,亦成为提高相关公司治理水平、防范刑事风险的重中之重。


[1]本文相关数据系以“私募”“基金”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库进行检索,数据时间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日。受限于数据库所收录案例的范围,统计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