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税务体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澳大利亚设有综合性的税务机制,联邦和州/领地政府在不同层面分别征税。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负责联邦层面税务法的管理,而每个州和领地都有一个管理该司法管辖区税务法的机构。
澳大利亚税务机制较为复杂。澳大利亚税务法亦时常发生变化,其原因包括本国的变化(如政府变化)和国际上的变化(如经合组织最近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项目)。由于澳大利亚税务体系经常变化,您在开展与澳大利亚相关的任何交易前应先咨询相关税务顾问的意见。
下文阐述了以下各方面问题:
- 与澳大利亚所得税征收相关的核心概念;
- 与对澳投资的实体相关的一些关键问题;及
- 澳大利亚征收的其他交易税种简介。
澳大利亚所得税
澳大利亚对实体每年“应纳税收入”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收入等于“应申报收入”减“可抵扣费用”。澳大利亚所得税纳税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实体的应申报收入与其税收居民身份有关。总的来说:
- 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的应申报收入包括所有来源的普通收入(即收入利得)和法定收入(即资本利得)(即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及
- 非澳大利亚居民实体的应申报收入包括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普通收入和根据税务法必须包含在内的其他款项,如由于处置澳大利亚房地产权益而取得的任何资本利得。
可抵扣费用包括为获得或产生应申报收入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性营业支出。税务法也规定了若干具体的可抵扣费用。
如果纳税人某一所得税年的可抵扣费用超过应申报收入,将被视为该年发生税损,该税损可以用于抵扣其下一个所得税年的应申报收入。但公司和信托在以这种方式使用税损前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定测试。
澳大利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了一系列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也可能与非居民实体相关。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如税法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不一致处,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这就意味着如果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就某一利得或收入征收所得税,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该征税权属于另一司法管辖区,则澳大利亚一般来说不会征收所得税。
非居民实体获得的其他类型的收入,如澳大利亚实体向其支付的股息、利息和使用费,可能会通过终端预扣税的形式被征收澳大利亚所得税。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是理解该实体将如何被征收澳大利亚所得税的基础。
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将为所得税目的被视为澳大利亚居民。并非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在下表所述情况下仍可能被视为澳大利亚纳税居民:
对于什么构成中央管理和控制(CM&C)没有决定性测试,但董事会议在哪里召开、日常管理如何进行以及投资决定在哪里做出等因素将用于决定公司CM&C在何处执行。
其他类型实体的居民身份测试概述如下表:
收入性质和来源
收入和资本
在澳大利亚,有大量案例法和税务局指南可用于决定某一笔收益或特定的利得属于“收入”还是“资本”。
属于收入的收益或利得一般将构成纳税人的普通收入,而属于资本的收益和利得将构成其法定收入(法定收入包含所有净资本利得)。
收入/资本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其原因包括:
- 不同类别的税损仅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应申报收入。最重要的是,递延资本损失无法用于抵扣下一个收入年的收入利得;
- 资本增值税(CGT)规定包含若干不适用于收入收益或利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被认定为资本利得在经过税收减免后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低;及
- 非居民一般无需在澳大利亚就属于资本的收益或利得缴纳所得税,除非其与处置澳大利亚房地产权益相关(可能包括在持有澳大利亚房地产的公司或信托中持有权益)。
广义而言,在开展业务日常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利得将属于收入。
举例来说包括日常交易活动(即向顾客出售产品)中产生的利润。
仅涉及对曾长期持有或以长期持有为目的购买的资产进行变现的交易将被视为属于资本。
来源
澳大利亚税法中没有全面的来源规则,因此收入来源一般是根据普通法原则决定的。贸易活动在哪里进行、相关合同在哪里签字等因素可能用于决定一笔收入或特定的利得是否来源于澳大利亚。
同样,外国居民将需要考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性,其原因是即便任何普通收入来源于澳大利亚,根据许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澳大利亚将不得就任何该等收入征收所得税,除非相关非居民纳税人在澳大利亚有常设机构(“业务利润条款”)。
资本增值税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澳大利亚不征收单独的资本增值税(CGT),相反,纳税人在特定所得税年获得的任何资本净收益都纳入应申报收入中。资本净收益构成纳税人“法定收入”的一部分,其计算方式是用该年发生的资本收益总额减去任何资本损失,如果纳税人的资本损失高于资本收益,则该收入年将没有任何资本收益,资本净损失可以用于抵扣未来收入年的收益。
一般来说,资本收益或资本损失将与“CGT事件”有关。可能发生的事件有许多种,但一般被分为“处置”事件(即纳税人向另一个纳税人出售资产的情况)或“创造”事件(即创造资产如合法权利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在CGT事件中所获得的“资本收益”高于资产的成本基数,则纳税人将获得资本收益,如果资本收益低于资产的减值成本基数,则发生资本损失。
广义而言,资本收益包括纳税人获得(或有权获得)的钱款,与纳税人就CGT事件获得(或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财产市值的总和。有关条文将推定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的资本收益额,例如,如果交易各方未按照公平交易条款进行交易,则纳税人可被视为获得了CGT事件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即便实际所得低于该价格),且纳税人必须根据被视为获得的收益计算其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资产的成本基数或减值成本基数是纳税人购买资产所支付的费用(加上保全资产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该等费用未曾用于抵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变化。
CGT折扣优惠
某些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可通过CGT折扣对资本收益进行抵扣。符合资格的纳税人包括个人、信托和合规的退休金基金。公司不适用这一优惠。
总的来说,纳税人在CGT事件前必须持有事件标的至少12个月。另外还有其他若干需要满足的要求。
如适用该优惠,个人和信托可将其资本收益减至50%,而合规退休金基金可将其资本收益降低33.3%。扣减的资本收益将被列入纳税人次年的法定收入。
这一优惠不适用于任何CGT事件。
非居民实体如何纳税?
非居民实体仅需在其应申报收入中包含某些资产类别(即“应税澳大利亚财产”)的资本净收益。如果不属于应税澳大利亚财产的资产发生CGT事件,非居民实体无需计算是否就此产生资本净收益。
应税澳大利亚财产包括:
- 澳大利亚房地产(包括土地租约,如果该土地位于澳大利亚);
- 采矿权、采石权或探矿权,如果矿产、石油或石料位于澳大利亚;
间接澳大利亚房地产权益(即在大部分资产由上述各项构成的实体中持有的特定股权,该等股权一般需要不低于10%,有些时候会需要接受测试),注意该测试有时需要纳税人通过中间实体向上层追溯;
- 通过在澳常驻机构在任何时间被用于开展业务的资产(例如,由外国公司在澳开展业务的澳大利亚分公司使用的资产);及
- 收购任何上述资产的期权或权利。
现行税率
个人——澳大利亚居民
个人——非澳大利亚居民
公司——居民和非居民
目前的公司税税率为30%。
某些年营业额低于1000万澳元的小型公司可享受27.5%的较低税率。
从2018-19财年起,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澳元的公司也将享受27.5%的公司税税率。这些公司的公司税税率将在2026-27财年进一步下调至25%。
澳大利亚所得税体系其他特征
合并纳税
澳大利亚税法允许全资公司集团组建一个“合并纳税集团”,也就是说该集团的所有成员为特定所得税目的将被视为同一个实体。
合并纳税在澳大利亚的公司集团中非常常见,主要有下列作用:
- 大多数集团内交易在所得税方面可以忽略不计(例如,集团成员之间转让资产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 不同集团成员的税务损失和其他项目如红利抵免可以汇总到一起;
- 由于资产和股份可以在集团实体之间移动,没有任何正式的重组要求,因此集团重组可以简化;及
- 由于集团在统一的会计期内提交一份纳税申报,合规成本可以降低。
合并纳税集团共有两类:
- “合并纳税集团”,由一家全资拥有一家或多家澳大利亚公司的澳大利亚总公司构成。
- “多企业合并纳税集团”,由至少两家由同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拥有的澳大利亚公司构成。
在上述任何情况中,组建合并纳税集团的实体需向税务局提交书面选择书。
股息扣抵
澳大利亚采用股息扣抵系统。也就是说,公司进行某些股息派发可产生纳税抵免(称为“红利抵免”),该抵免与公司层面已支付的税款有关。
这一机制允许澳大利亚居民股东就公司对派发股息相关利润所缴纳的税款申请抵免,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另外也令非居民股东在获得股息时无需缴纳任何股息预扣税。
预扣税
澳大利亚实体向非居民实体支付的某些股息、利息和使用费可能被征收预扣税。
根据澳大利亚相关法律,相关税率为:
- 股息预扣税30%;
- 使用费预扣税30%;及
- 利息预扣税10%。
如果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上述各类税率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
另外,如果由于公司已缴纳税款,股息可享受红利抵免,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属于过境境外收入(即股息来自境外利润,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澳大利亚公司),则本应缴纳的股息预扣税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可以抵扣。
某些信托,即管理投资信托(MIT)的分红也需要缴纳预扣税。这些分红,即基金收益分派,以15%的优惠税率缴纳预扣税(受限于下文内容)。是否构成MIT有严格的规定,包括信托如何构成、如何持有,以及哪些类型的投资符合该优惠税率的要求。MIT一般用于广泛持有的、涉及在澳房地产的投资。如果一个环保建筑MIT(Clean Building MIT)向位于信息交换国的接收人分派基金收益,则适用10%的预扣税税率。持有一座或多座环保建筑且并未从其他类型的资产(特定的附属资产除外)获得应申报收入的MIT属于环保建筑MIT。
自2016年1月起,如果非居民对某些类型的应税澳大利亚财产进行处置,买方将被要求以购买价格的12.5%(现行税率)预扣一笔非最终的预扣税,并将预扣的款项提交给税务局。如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买方无需遵守该预扣税要求。
预扣税也适用于向外国居民实体支付的自然资源款项,该款项全部或部分基于在澳大利亚产生或开发的自然资源的价值或数量。税务局将告知预扣比例,在支付该等款项前,付款人必须通知税务专员。
转让定价
澳大利亚有严格的转让定价规则,其目的是防止参与跨境交易的纳税人为减少其澳大利亚所得税纳税义务,增加扣减项或降低收入。税务局可能将国际协议下的对价视作公平交易对价,允许税务专员在特定的情况下“否定转移定价牟利”。该规则可能适用于同一公司集团成员之间或其他各方之间未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产品和服务、财产、技术的供应及金钱出借。
反避税
澳大利亚税法(联邦和州/领地层面)包含若干反避税规则,意在某些情况下取消特定的税务优惠或更改税法适用于特定纳税人的方式。澳大利亚税务立法包含多项具体的反避税规则,同时也有一部一般性的反避税法。
其他澳大利亚税种
商品和服务税
在澳大利亚发生的交易一般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GST),这是一个定义宽泛的税种,其概念与许多经合组织国家征收的增值税类似。GST目前税率为商品、服务、权利及在澳大利亚购买或与澳大利亚相关的其他物品价值的10%。
缴纳GST的责任一般由GST项目的供应商承担。按商业惯例中,供应商一般通过提高购买价格的方式向买方追偿GST责任。如果买方开设公司,且已登记(或被要求登记)GST,则多数情况下买方可以申请与购买价格中的GST等额的进项税抵扣。因此,GST纳税责任将从供应链流向最终消费者,将由其最终承担GST的成本(由于最终消费者不能申请进项税抵扣)。
某些项目,即“免GST”供应和“进项税应税”供应,无需缴纳GST。无需缴纳GST的供应包括特定的食品、出口、健康服务、教育服务和持续经营的供应。进项税应税供应包括特定住宅房屋的供应和财务供应,如转让信托单位或公司股份。一般只有用于免GST供应(而非进项税应税供应)的GST项目才可以申请进项税抵扣。
印花税
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的印花税制度就不同的交易征收不同税率的印花税。
所有州和领地均对转让本州和领地内土地或土地权益的行为征收“转让印花税”。
而间接收购土地也有可能产生“土地持有人印花税”,如果收购:
- 本身令买方在土地持有人中的权利达到或超过适用的收购门槛;或
- 与买方或其关联方持有的其他权益加在一起构成累计在土地持有人中的权利达到或超过适用的收购门槛。
总的来说,每个州和领地的收购门槛取决于土地持有人是公司还是信托、实体是否在澳交所或某一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土地持有人”指的是持有土地超过一定价值的任何实体,该价值的金额在各州和领地各有不同。在业务或资产转让中,缴纳印花税的责任(如有)取决于被转让的资产和所设计的司法管辖区。
外国人士收购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和南澳土地的直接或间接权益将需要缴纳印花税附加税,附加税税率在3%到7%之间。
员工福利税
员工福利税是雇员就其向员工(或其关联方)提供的福利的价值缴纳的税金,这类福利包括机动车、教育、健康保险或低利贷款等。
薪资税是雇主就雇员的工资缴纳的税金。
目前员工福利税税率为47%,由联邦政府征收。
薪资税
不同的州和领地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征收薪资税。目前各州薪资税税率存在差异,但一般在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