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保罗仕达 Paul Starr    Hana Doumal  孙珩Suraj Sajnani   龙冬

2019年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根据最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之间签署)的第一份裁定。《仲裁保全安排》为仲裁地分属香港*和内地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独一无二的优势,允许其直接向另一方法院寻求保全措施。该《仲裁保全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请查看我们分析《仲裁保全安排》优势的报告全文[1]和我们于近期发表的补充分析[2]

在该上海海事法院案件中,申请人(某香港航运公司)于2018年5月因一份租船合同对被申请人(某上海公司)提起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临时仲裁,该仲裁的实体争议涉及的是印度尼西亚至上海的煤炭运输。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8万美元。但被申请人未付款,因而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根据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提起第二次仲裁。第二次仲裁的提起时间是在《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之前, 并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管理的机构仲裁, 而港仲是香港特区政府为《仲裁保全安排》第2(1)条目的认可的六个合资格仲裁机构之一[3]

尽管仲裁细节保密,但可以初步看出当事人依照《仲裁保全安排》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申请作出裁定。上海海事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在该法院发布的新闻[4]中,法院表示其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正如我们在2019年4月就这个话题发表的首篇文章中所预示,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突破性安排。自其签署至其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该《仲裁保全安排》就已创造纪录。与其相比较,2019年1月签署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至今仍未生效[5](参见我们就这一安排发表的文章 )。在《仲裁保全安排》生效后的短短七天内,法院就作出了第一份裁定。该裁定也确认了《仲裁保全安排》适用于在该安排生效前提起的仲裁,使得《仲裁保全安排》更具影响力。在受理申请之后,上海海事法院当天就作出了裁定,这表明法院愿意在《仲裁保全安排》下快速处理相关申请。同时这也确认了我们早前的观点,即有意根据《仲裁保全安排》提申请的当事人行动需迅速,因为任何延误都有可能直接导致申请的失败。综上而言,随着大湾区和一带一路贸易的不断增长,该裁定对《仲裁保全安排》和仲裁地位于香港和内地的仲裁都是一个好的开端。


[1]https://www.kwm.com/zh/hk/knowledge/insights/new-interim-measure-enforcement-arrangement-between-hk-and-china-20190404

[2]https://www.kwm.com/en/hk/knowledge/insights/unique-advantage-with-hksar-or-china-mainland-arbitration-20190926

[3]https://www.doj.gov.hk/pdf/2019/list_of_institutions_e.pdf

[4]https://mp.weixin.qq.com/s/PC78BHLMAaL3XbuqJH0vtA

[5]https://www.kwm.com/zh/hk/knowledge/insights/8-important-features-of-new-dr-arrangement-between-china-and-hk-20190123

 

*任何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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