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一部分:金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本系列五篇文章围绕“五行”的各个元素展开探讨,指出了供应商在和英国客户做生意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风险,以及供应商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从而确保其商务活动和商业关系的和谐。第一个元素“”确保供应商得到应得的货款,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困难和难以解决的困境。

金:及时获得全额付款,让您的业务和商业关系发展壮大

在协助我们的国际贸易客户处理的各种事项中,最常见的是追款。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或根据标准商业条款向客户供货时,确保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自己处于最有利的境地。

对供应商而言,最有利的索赔是财产索赔。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客户未付清货款前,供应商仍对交付给客户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如果客户破产,供应商有权收回货物(或收取货款)。

其他合同保护措施包括:

  • 在供应商进一步交付货物/服务前,要求客户全额付款或在交付前支付定金(或要求支付定金,这确保至少部分付款得到保证)。
  • 客户为逾期付款支付利息
  • 对逾期付款的其他处罚,如供应商有权停止进一步交付。
  • 要求银行担保付款、信用保险或其他付款/交付条件(信用证或付款交单)。
  • 留置权,指在客户付清款项之前保留客户其他财产或货物的权利。
  • 如果客户发生财务困难,允许终止或中止合同(以避免在无法确保能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仍有义务供货)。

与制定合同规定一样,上述每一项条款都需要经过谈判及谨慎的起草,以确保在适用法律下有效且可强制执行。

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二部分:木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本文为“五行”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木”象征着新生命的萌芽以及生机勃勃的春天,提示我们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木:奠定扎实基础,签订明确的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适当分散脱欧带来的风险,避开不确定性

英国可能于2019年10月31日退出欧盟。“英国脱欧”的确切性质和由此带来的影响尚不明确,政治形势仍然非常不稳定。也就是说,供应商现在可以采取措施,在合同和业务条款中适当分散英国脱欧可能产生的风险。

我们建议:从当前到英国脱欧的这段时间,在签订新的供货或分销合同或者审查或重新谈判现有的业务条款时,供应商应考虑如下问题:

  • 合同区域的提法是否明确(例如在独家分销协议中)。提及的欧盟是否包括英国?提及的“欧盟法”是否涵盖了英国脱欧后在英国如何适用及解释该法律的内容?
  • 如果提高关税或其他税收,是否能够变更价格? 
  • 谁负责清关和由此可能造成的交货时间延迟? 
  • 货物必须满足哪些监管要求(在英国和欧盟之间出现分歧的情况下)?谁负责合规评定?考虑使用英国或欧盟的零部件是否会对关税相关的原产地规则产生影响。

就现有合同而言,英国脱欧或其影响可能引发重新谈判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甚至可能导致合同落空(如果无法履行合同)。英国法院在最近的金丝雀码头(Canary Wharf)诉欧洲药品管理局(EMA)[1]一案中驳回了有关合同落空的主张,这表明每个案件都将依据具体的事实来判决。因此,我们建议在停止履行任何合同前,先寻求法律意见。 

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三部分:水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前几篇文章探讨了供应商可采用的合同付款保护措施。在“五行”系列第三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水”元素为主题,阐释当客户面临财务困难带来的不确定性及正式破产程序的严冬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水:了解在客户破产情况下的情势及此时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供应商中,其大多数客户都是英国有限公司。供应商的客户在遭遇财务困难后会根据英国法律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对我们的国际客户而言,明白自己的客户破产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这非常重要。

客户进入管理程序,意味着有机会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在此种情况下,客户公司受管理人控制,管理人的目标之一是满足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并不能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得到全额偿付,因为这主要取决于公司资产的价值。然而,部分债权人(如员工和税务机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如果在任何时候确定无法继续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则管理程序可转为清算程序。许多管理程序以出售业务和资产告终,这可以通过一个“预打包”过程予以实现(即在任命管理人前安排出售,以促成这笔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仍由公司承担,从出售所得中偿还,但不可能对新的资产所有者进行追索。

客户进入清算程序,通常是走向解散(终止作为公司存在)的第一步。清算人和管理人一样,将公司的全部资产变现以尽最大可能偿还对债权人所欠的债务。通常,债权人仅按一定比例收到债务人所欠债务。一旦资产全部出售,公司即解散(合法终止)。

处于破产管理或清算程序的公司通常会受到“延期偿付”的限制:不能对公司申报新的债权,并且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也会被中止。然而,债权人可以并且应当提交债权证明

如果客户进入自愿安排程序,公司的管理层保持不变。自愿安排程序的目的是让公司及其债权人达成一项安排或重组,使交易得以继续,同时减轻债权人带来的财务压力。即使并非所有债权人都同意,但最大债权人(按债权总额计)可以批准安排。

在各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执业者根据英国法律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履行其职责。例如,可以处置资产,启动诉讼程序,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公司,或再次对先前的交易提出异议(详见本系列篇目四)。 

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四部分:火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客户可能面临的破产程序类型。在“五行”系列第四篇文章中,我们围绕“火”元素来说明破产执业者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拥有的重大权力:调查不当行为,并将资产收回统一偿还债权人。

火:破产执业者对债权人欺诈性交易的重大权力

破产执业者(不论是清算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的特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收回资产或资金,统一向债权人偿付。下列情形属于“先前的”或“可审查”的交易:

  • 公司的资产或财产被低价出售;
  • 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给予某债权人优先权,使其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
  • 公司订立了敲诈性信贷交易(交易条款有严重的敲诈性);
  • 公司设立了无效浮动抵押,即为已发放的贷款或已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成本提供担保;
  • 公司订立的交易具有欺诈债权人的明确目的,即:使公司的资产脱离破产执业者和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不同类型的可审查交易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例如,低价出售必须发生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两年内。

此外,破产执业者将审查破产公司董事的行为,并考虑他们是否对不当或欺诈交易负责。如果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不可能避免要进入破产程序,但仍允许公司继续交易,则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资产作出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足够幸运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前收到了其支付的款项,也可能被视为一种优先权。如果客户在支付时已进入破产程序,该笔款项可能被依法“追回”。即使供应商不知道客户陷入困境或已经收到清算令,供应商也可能被要求将收到的款项返还,统一由所有债权人分配。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定已支付的款项“有效”,但认定有效的依据非常有限。最好的保护措施是了解客户并掌握其动向。 

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五部分:土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阐释了英国客户遭遇财务困难时会发生的情况以及破产执业者的权力。在“五行”系列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以元素为主题,探讨获得破产客户付款的方法,正常完成交易中的供货和付款从而恢复供应商的业务平衡。

土:如何确保供应商在客户破产的情况下避免损失并使自己处于最佳境地,以及如何在此种情况下获得付款

如果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合同中的任何其他保护条款——见本系列篇目一),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有如下选择。

  • 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提交债权证明,并提供销售合同、交付凭证和未付款账单等证据。除了提交债权证明,在破产管理和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通常被禁止对公司提起诉讼。
  • 如果当前破产公司的董事订立低价交易以欺诈债权人(例如将资产置于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受到该交易侵害的人可向法院申请许可对交易提出异议。
  • 如果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作出任何关于公司对供应商有偿付能力的陈述,供应商依据该陈述继续与客户进行交易,而该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陈述不实,在这种情况下,该董事个人可能须为这一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又称欺诈侵权)。当然,这只有在董事拥有足够的个人资产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有用。
  • 如果破产执业者错过了为债权人筹集可供分配的资金的机会,或者行事不公,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回避。然而,鉴于破产执业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存在不当行为来支持回避要求。
  • 最后,破产执业者有广泛的权力调查破产公司的事务,为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启动诉讼程序并收回资产,因此债权人应考虑关于破产公司及其董事的信息共享,为破产执业者提供协助。在本系列第四篇文章中,我们探讨了破产执业者的部分权力。

 


 [1] Canary Wharf (BP4) T1 Ltd v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2019] EWHC 335 (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