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orothy Murray、Valentine Kerboull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客户可能面临的破产程序类型。在“五行”系列第四篇文章中,我们围绕“火”元素来说明破产执业者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拥有的重大权力:调查不当行为,并将资产收回统一偿还债权人。
火:破产执业者对债权人欺诈性交易的重大权力
破产执业者(不论是清算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的特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收回资产或资金,统一向债权人偿付。下列情形属于“先前的”或“可审查”的交易:
- 公司的资产或财产被低价出售;
- 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给予某债权人优先权,使其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
- 公司订立了敲诈性信贷交易(交易条款有严重的敲诈性);
- 公司设立了无效浮动抵押,即为已发放的贷款或已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成本提供担保;
- 公司订立的交易具有欺诈债权人的明确目的,即:使公司的资产脱离破产执业者和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不同类型的可审查交易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例如,低价出售必须发生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两年内。
此外,破产执业者将审查破产公司董事的行为,并考虑他们是否对不当或欺诈交易负责。如果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不可能避免要进入破产程序,但仍允许公司继续交易,则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资产作出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足够幸运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前收到了其支付的款项,也可能被视为一种优先权。如果客户在支付时已进入破产程序,该笔款项可能被依法“追回”。即使供应商不知道客户陷入困境或已经收到清算令,供应商也可能被要求将收到的款项返还,统一由所有债权人分配。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定已支付的款项“有效”,但认定有效的依据非常有限。最好的保护措施是了解客户并掌握其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