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othy Murray、Valentine Kerboull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阐释了英国客户遭遇财务困难时会发生的情况以及破产执业者的权力。在“五行”系列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以“土”元素为主题,探讨获得破产客户付款的方法,正常完成交易中的供货和付款从而恢复供应商的业务平衡。

土:如何确保供应商在客户破产的情况下避免损失并使自己处于最佳境地,以及如何在此种情况下获得付款

如果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合同中的任何其他保护条款——见本系列篇目一,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有如下选择。

  1. 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提交债权证明,并提供销售合同、交付凭证和未付款账单等证据。除了提交债权证明,在破产管理和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通常被禁止对公司提起诉讼。
  2. 如果当前破产公司的董事订立低价交易以欺诈债权人(例如将资产置于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受到该交易侵害的人可向法院申请许可对交易提出异议。
  3. 如果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作出任何关于公司对供应商有偿付能力的陈述,供应商依据该陈述继续与客户进行交易,而该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陈述不实,在这种情况下,该董事个人可能须为这一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又称欺诈侵权)。当然,这只有在董事拥有足够的个人资产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有用。
  4. 如果破产执业者错过了为债权人筹集可供分配的资金的机会,或者行事不公,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回避。然而,鉴于破产执业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存在不当行为来支持回避要求。
  5. 最后,破产执业者有广泛的权力调查破产公司的事务,为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启动诉讼程序并收回资产,因此债权人应考虑关于破产公司及其董事的信息共享,为破产执业者提供协助。在本系列第四篇文章中,我们探讨了破产执业者的部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