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知名白酒品牌“江小白”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三案作出再审判决,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江小白公司”)扭转二审不利局势,获得本案的再审胜诉。本案再审判决结束了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之间长达7年之久的商标有效性纠纷,维护并巩固了“江小白”品牌的创新成果和市场声誉,为其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进一步明晰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要件和证明标准,对于今后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江小白”品牌创立于2011年底,以其独特的品牌概念体系和创新的营销方式,为传统白酒行业打开了年轻消费市场,现已成为中国新锐白酒品牌的代表。涉案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是江小白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中申请时间最早的一枚,也是其核心知识产权。

本案是围绕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等三枚诉争商标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构成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江津酒厂”)在先商标的抢注,从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禁止的“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之情形。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江小白公司绝大部分主张,明确认定:(1)江津酒厂相关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2)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前身、原诉争商标持有者)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定制产品合作模式在酒行业普遍存在,经营者应当知晓。(3)在案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至此,“江小白”商标的有效性最终得以维持。

本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金杜团队在二审法院作出对江小白公司的不利判决后加入本案,依靠全面、有效的再审诉讼策略,一方面精准攻击对方在先使用证据的破绽,另一方面从酒行业定制模式、“江小白”品牌创立过程、双方合同约定等角度还原本案事实,最终获最高院提审并予以改判。

金杜团队的主办合伙人为矫鸿彬毛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