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周悦霖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防护服、消毒液、药品、试剂盒、医疗器械等成为疫情防控的急需物资。在防疫物资紧缺的局面下,很多企业开始新建防疫物资生产线,或对现有生产线进行转产、扩产。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1月以来,全国有超过3000家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业务,新增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更是达到3600多家。[1]据媒体报道,比亚迪、上汽通用五菱、广汽集团、大众、吉利等车企纷纷转产口罩[2];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上海电气、首航高科等企业已与合作伙伴对接,生产口罩或口罩原料[3];华润电力(海丰)有限公司、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协鑫高科纳米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等能源及新材料类企业投产消毒液[4];红豆、三枪、鄂尔多斯、七匹狼、比音勒芬等多家服装企业也转产口罩和防护服[5]。除此之外,医疗卫生、研究试验类项目也成为抗击疫情的急需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推动项目顺利投产,纷纷出台政策,采取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简化审批流程等简化管理措施(以下统称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然而,经分析研究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本文认为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疫情结束后适用相关政策新、改、扩建的抗击疫情相关项目存在法律问题和监管风险。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并针对相关企业的项目建设及运营提出环保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全国各地出台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情况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2020年2月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主要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国家或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急需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2020年2月16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建议的函》(环评估函〔2020〕4号),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供各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落实环办环评函〔2020〕56号《通知》要求参考,即:细化“三类项目”清单,明确技术评估需求;优化评估服务,扎实做好“三类项目”环评技术支持;强化后续管理,做好制度衔接。

另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2月26日,全国各省区市共出台了21项省级政策文件及11项市级政策文件,对各类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规定了更为细化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措施(如需更详细信息,请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各省区市出台的环评绿色通道政策汇总表),其中:

  • 出台政策的部门主要包括: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其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办公室、或应对疫情领导小组;
  • 适用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疫情防控所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少数地区也规定疫情期间的民生保障、生活物资项目,以及防控疫情的抢险救灾、能源供应、交通物流、生态环境等项目也适用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 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豁免新建项目或项目重大变更的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允许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或通过优化审批技术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 政策有效期大多为疫情结束后废止/另行通知,或规定有固定适用期限(例如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 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程序大多在公开渠道无法找到,极少数文件提及相关政策是经生态环境厅/局党组研究讨论后制定。

当前,各地对疫情期间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的理解与适用不尽相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在简化环评审批手续、保障应急物资供应的同时,确保其权力行使合法合规,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部分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前部分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规定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我们理解该类政策符合我国环评制度“放管服”改革的方向,也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但是,也有些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没有区分疫情急需三类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而只规定对相关建设项目一概豁免或改变环评审批(如书面承诺),或不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如先建设后补环评)等。我们理解这类规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1. 依据我国环评法规,疫情急需的三类项目建设单位通常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取得环评审批才可开工建设,否则可能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依据《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对于新建项目,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以下简称2017年名录),并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以下简称2018年修改决定)。

根据2017年名录及2018年修改决定,疫情防控急需的三类项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别:

三类项目 项目类别 需编制环评报告书 需编制环评报告表 需进行环评备案登记
医疗卫生类项目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20张床位以下的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其他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其他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其他
物资生产类项目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包含试剂盒) 全部 /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包含口罩、防护服) / 全部 /
日用化学品制造(包含消毒液) 除单纯混合及分装外 单纯混合及分装 /
专用设备制造(包含医疗器械)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组装
研究试验类项目[6] 专业实验室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其他 /
研发基地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其他 /

从上表可见:

  • 医疗卫生类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其中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设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物资生产类项目:口罩、防护服、消毒液、试剂盒、医疗器械等项目中,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的有:试剂盒项目、医疗器械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消毒液项目(除单纯混合及分装外)。

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截至2020年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共印发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7]转产、扩产的三类项目需注意,依据相关清单,如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变动,依法应当重新申报环评:

  • 医药、试剂类生产项目应适用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如存在规模扩大(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项目重新选址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生产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变化导致可能加重不利环境影响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变动。
  • 作为口罩生产原料的聚乙烯、聚丙烯生产项目应适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如相关建设项目存在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项目重新选址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或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变化导致可能加重不利环境影响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变动。
  • 防护服生产应适用纺织印染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如纺织品制造其他原料加工规模增加50%及以上;项目重新选址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纺织品制造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变化导致可能加重不利环境影响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变动。
  • 接收医疗废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应适用水处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如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变化导致可能加重不利环境影响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变动。

对于其他抗击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及研究试验类项目,虽尚未印发直接适用的重大变动清单,但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然会参照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具体评判相关项目是否构成重大变动。

依据《环评法》,对于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三类新建项目及构成重大变动的改、扩建设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且,《环评法》并未对上述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有任何豁免或例外。

  1. 我国环评制度“放管服”改革并未突破环评法》规定的环评审批制度框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已经强调了“放管服”环评改革总体方向,提出了一些关于简化环评审批的制度改革要求,但相关环评改革的政策性文件也并未超越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对其环评审批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定框架。

例如,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但是,该《指导意见》仅要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并未规定可以对原本需进行环评审批的项目豁免审批、改变审批或不依法执行审批。

又如,依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需为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而采取试点的方式、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项目需是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

在地方层面,河北、山西、福建、上海、江西、黑龙江等地也曾出台有关深化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制定正面清单的方式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豁免制、试点环评审批备案制、推行项目环评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但是,相关改革措施也需基于项目具体的环境影响程度予以实施。例如,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环发〔2019〕1号)规定:“根据项目本身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程度,对部分环境影响不明显、社会影响较小的行业进行细化,制定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环评豁免制度,相关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服务重大项目十项措施》规定:“在产业园区试行承诺制。筛选环境基础设施齐备的产业园区,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要求的排污强度小、环境风险低的项目实行‘承诺制’”。

可见,上述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环评制度改革政策并未突破《环评法》规定的环评审批制度框架。如抗击疫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与《环评法》的规定有所冲突,上述环评制度改革政策则不能为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另外,即使环评制度改革政策可以为环评审批的豁免或简化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相关措施也不能仅符合政策要求,而是必须具备法律依据。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才可豁免或变更《环评法》中设定的行政许可

环评审批属于一种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以下称《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即“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该法虽未规定何种级别的文件可以豁免或变更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据一般法理,也应理解为只有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行政法规或法律可以作出豁免或变更法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实践中,法定行政许可的取消或变更也大多通过法律法规本身的修改或国务院统一发布决定的方式进行,例如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即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然而,目前发布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并不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国家层面,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环办辐射函〔2020〕51号文、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印发的环评估函〔2020〕4号文也仅具有“建议”的效力,是供各地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参考的文件,并不能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权力的行使提供依据。地方层面,各地发布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其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办公室、或应对疫情领导小组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因此,上述规定无权豁免或变更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如其规定与《环评法》相抵触,则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1.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了依据,但未为各级政府或其生态环境部门豁免、改变或不依法执行环评手续提供明确依据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规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了法规依据,但是,相关条文也未明确规定政府或其生态环境部门有权豁免、改变或不依法执行法定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该条款授予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适当措施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未明确授权人民政府为达成保障物资供应等目的豁免、改变或不依法执行法定行政审批程序。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4.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保证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并完善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但同样未明确规定其有权豁免、改变或不依法执行法定的行政审批程序。

  1. 决策机关制定重大决策程序如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则其制定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国务院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七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规定疫情期间豁免、改变或不依法执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政策性文件应属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策机关在讨论之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当前部分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与《环评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其出台可能并未经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另,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如相关省市现有政策文件的出台仅以通知形式发布实施,未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则其制定程序上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合法性同样存有疑问。

三、适用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的建设项目应高度关注环保合规问题

如上文所述,目前部分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允许对依法本应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并取得审批才能开工建设的三类项目豁免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实际上与《环评法》的规定有所冲突。上述规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疑。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规定的适用大多有时间限制,例如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疫情结束后,该通知自行废止。在地方层面,大部分政策文件也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期限,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河南、河北、广西等地则规定相关通知“特事特办”的原则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正式解除之日起终止。

另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通知及广东、广西、湖南等多数省市的地方性政策都规定,疫情期间豁免环评审批的项目,疫情后仍需使用的,需补办环评手续,广西省则提出更细致的工作要求,即疫情解除后,要一一对接完善疫情期间简化环境审批的建设项目手续,规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可见,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即使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在疫情期间抗疫物资紧缺的特殊情况下,企业因适用相关措施建设临时性项目而可能导致的不合规风险也很低。需要企业特别重视的是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项目的环保合规风险。在疫情结束后,相关项目均需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那么,在后续长期的环境监管中,如环评手续存在瑕疵或日常运行存在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可能难以以合法性存疑的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为依据,规避处罚风险。因此,如疫情结束后,企业仍需继续使用适用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建设投产的项目,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 项目选址的合法性问题

实践中,存在项目选址时环评审批机关批准了位于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环评,企业建设运营多年后,因环保督察等行动发现选址问题而被迫关停的案例。豁免或简化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在选址建设之初可能缺少充分论证及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反而更需重视选址的合理性,否则,如后续发现问题,可能面临罚款乃至关停、拆除,面临重大损失。

因此,建议企业在建设抗击疫情相关项目时,注意依法依规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避免后续因项目选址问题导致法律责任风险。

  1. 豁免环评许可证明文件问题

实践中,存在生态环境部门口头同意企业扩大产能,但未出具书面文件,导致后续环境执法、中央环保督察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A级企业评级时才发现企业存在实际产能与环评不一致、批小建大的情形。可见,即使生态环境部门允许企业豁免环评,如不能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也可能疫情结束后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在后续的日常环境执法、中央环保督察中被认定为未批先建或批小建大,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即使得到环评审批的豁免或者采用了告知承诺制,也应尽量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取得明确的书面确认函或同意、备案文件,以证明环评手续的合规性。同时,从企业严格守法合规以及便利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角度考虑,也建议企业尽量在正式投产前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并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或相关证明文件。

  1. 排污许可问题

2020年全国将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因此,企业在抗击疫情项目豁免环评或书面承诺制下,仍需考虑该类项目排污许可的合法性问题,否则,将来的按证排污及自证守法均将面临问题。

医药制造(包括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及医院均已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行业类别,而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全国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因此,如企业因建设抗击疫情项目而导致项目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发生变化,建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时对现有排污许可证作出变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则需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一揽子考虑,不要发生遗漏。

  1. 排放总量指标问题

因建设抗击疫情项目而导致增加主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即使建设项目豁免了环评审批,也需同时考虑排放总量指标问题。在区域已无总量指标或难以解决总量指标的情况下,项目建设要三思而后行,否则,疫情过后,这将成为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1. 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衔接问题

疫情终将过去,而建设项目必然涉及长期的环境管理。尤其在环境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趋势下,覆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污染物排放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在此情况下,因抗击疫情需要而快速建设的项目,同样需要同步制定、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不要给疫情过后的环境管理留下漏洞、带来风险。

  1. 三同时、达标排放、环保竣工验收问题

环评手续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对配套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及达标排放的监管要求可以放松。例如,河北省早在2015年已开展了环评审批备案制试点,明确由建设单位对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和达标排放落实负责。此次疫情期间,更重申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做好疫情急需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指导帮助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达标排放。山西、陕西、江西、上海等地也明确提出要对实施环评审批豁免或告知承诺制等的建设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因此,建议企业即使适用绿色通道豁免或简化了环评审批,仍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运行中达标排污,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表示暂不需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需及时沟通如何获取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认可,或明确如何尽快补办。

结语

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虽然是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必要举措,但相关措施也必须合法合规。然而,实践中部分政策规定与《环评法》存在冲突,合法性存疑。企业的抗击疫情相关建设项目如依据上述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建设投产且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则需要特别注意后续的环保合规问题,避免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扫描二维码可获取各省区市出台的环评绿色通道政策汇总表(截至2020年2月26日)。

 

 

 

 

[1] 中国国家品牌网,《比亚迪、五菱、富士康全都跨界做口罩,这事真的靠谱吗?》,https://www.sohu.com/a/374817563_100154767。2020年2月24日最后访问。

[2] 人民网,《紧急跨界,中国企业是咋做到的》,http://capital.people.com.cn/n1/202Ic0/0220/c405954-31596402.html。2020年2月26日最后访问。

[3] 国际能源网,《能源企业加入“造口罩”大军! 中石化、中石油、上海电气等多家公司开启跨界模式》,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286853.shtml。2020年2月26日最后访问。

[4] 界面新闻,《84消毒液紧俏,电厂、煤企、新能源企业也参入生产》,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560955321495149&wfr=spider&for=pc。2020年2月26日最后访问。

[5] 人民网,《适应需求 多家服装企业转产口罩和防护服》,http://xiaofei.people.com.cn/n1/2020/0226/c425315-31604554.html。2020年2月26日最后访问。

[6]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应急服务保障建议的函》未明确医药研发基地类项目是否属于研究试验类项目。但考虑到该文件仅为建议性文件,且医药研发基地类项目可能也为疫情防控所急需,因此将其列入疫情防控急需的三类项目对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表格。

[7] 已发布的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涉及: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设、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和镍、钴、锡、锑、汞冶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