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青东 张逸瑞 龚雯怡 杨益群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上篇中,我们主要从艺人的角度梳理了疫情之下进行直播、慈善捐助等活动的注意点。然而,疫情带给影视娱乐公司的业务影响无疑更是巨大的。以下,我们就转换视角,再来看看疫情之下影视娱乐公司们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

一、影片撤档:发行合同要审查

 

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大娱乐场所的经营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影院影城。随着影院影城的关闭,春节档的“神仙打架”最终也不得不以电影撤档延期的方式收场。据报道,受到新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2020年春节档电影市场的票房损失预计在70亿人民币左右。

电影撤档后,首要面临的是原先已经签署的电影发行合同如何处理。尽管本次疫情可能可以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具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判断),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制片方和发行方之间签署的影片发行合同必然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使发行合同必然能够得以解除,因而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结合个案情况加以甄别和分析。倘若制片方和发行方在发行合同中并未将影片的上映日期锁定为一个具体的日期(例如仅约定为暂定日期,或约定的是较长的期间),疫情过后发行合同本身仍然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倘若仅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而要求解除发行合同将很难得到支持。

以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影《囧妈》撤档事件为例,根据影片制作方发布的公告,其在与发行方之前签署的《影片保底发行协议》(“《影片保底发行协议》”)中约定,影片暂定于2020年1月于中国之院线影院正式上映。尽管协议的详细内容并未进一步的披露,但仅从公告披露的上述信息来看,双方并未锁定影片的上映日期,较为弹性的约定使制片和发行双方仍然可以选择在之后合适的档期对影片予以安排上映。因此,对于之后制片方发布的宣布终止上述发行协议的公告,至少表面看来更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所达成的合意,而并非基于不可抗力所进行的单方解除。

此外,《影片保底发行协议》中还对保底票房和保底发行对价进行了约定。我们理解该等票房和对价的预估计算是基于影片能够正常上映,并且综合考虑了上映档期、市场同行竞争等之后得出的结果。倘若制片方选择在疫情散去后继续履行《影片保底发行协议》,则合同签署时所考量的相关商业条件届时可能已不复存在,影片发行可能已无法取得预估效果,从而导致对发行方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在此情况下,如此前所发的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应用()情势变更篇》中对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求及认定的介绍,发行方或可考虑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请求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约定。

 

二、剧组停工:损失超支要分担

相比于已经拍摄完成的影片,那些正在拍摄而不得不停工的剧组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加严峻,其损失或造成的超支费用往往以每天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人民币的单位计算。

首先,对于已经签署的场地和器材租赁合同,由于剧组停工都将陷入无法履行的状态,就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场地和器材租赁费应当如何负担是个大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具体事宜要具体分析,例如倘若存在场地关闭无法进入或器材无法外借的情况,剧组可考虑以出租方未尽到出借义务为由从而拒绝支付租金。另一方面,剧组也可以考虑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考虑主张由于疫情或相关防疫措施而导致租赁合同已然陷入无法履行,或者即使履行亦会给剧组造成显著的不公平,进而要求减免相应租金的支付义务。另外,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已经有不少影视场地和器材经营公司纷纷发布了通知,对疫情期间的场地和器械的租金费用予以免除,以帮助所有剧组共克时艰,该等做法值得鼓励和借鉴。

其次,影视剧多采用联合投资制作的方式进行,对于已经签署的联合投资制作合同,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撤回投资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讨论。倘若联合投资制作合同明确约定当合同遭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则投资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撤回投资。此外,对于因停工期间而导致的制作成本超支应当如何分担,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倘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公平角度而言,可能需要按照各方的投资比例来予以分担。

三、活动停办/节目停录:云上技术来助力

 

疫情发生之后,为保证公众安全,原本计划在近几个月举办的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都作出了取消或延期的安排。在此情况下,如果举办方已经事先向消费者进行了门票销售,由于相关活动无法如期正常举办,根据《合同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票合同,并且门票销售方需要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门票款。此外,按照规定,演唱会和音乐节等活动一般而言需要事先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审批。在演出延期的情况之下,由于演出的时间、地点和场次可能均发生了变化,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举办单位应当重新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然而,对于一些早就安排好播放档期的系列活动或节目而言,停播停录一到两期尚且可以接受,但显然无法就此坐以待毙。于是乎,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云录制”这样一种全新的录制形式应运而生,为各大节目组提供了一种可选的方案。例如,某大型音乐竞技综艺节目原本采用的是现场演唱+现场观众投票的形式进行拍摄录制,为避免人员聚集产生卫生安全隐患,节目组选择转而采用“云录制”的模式,参赛歌手从北京、上海、东京、台北、长沙五地同时连线,在各自的所在地完成歌曲演唱,而观众也以线上收听和投票的方式进行参与。为保证节目质量,“云录制”面临如何实现音画同步、网络稳定、传输效果等种种困难,其背后对于技术层面的要求和考验可以说是几乎于严苛。同时,“云录制”在疫情散去之后是否仍然能作为一种常用的录制手段,其将来的商业前景如何也尚需等待时间和市场的检验。

从法律角度而言,“云录制”引发的最大问题可能是在于,一种全新的录制方式是否符合原先节目组与各方主体签署的合同约定。例如,节目组与广告商签署广告赞助协议时,通常会对广告/赞助的植入形式、素材、场景等进行明确和详细的约定,“云录制”之下可能会导致有些内容无法实现,进而可能需要和广告商/赞助商对其进行协商变更。再如,在与艺人嘉宾签署演出合同时,一般也会对艺人嘉宾的参演内容和录制方式进行约定,“云录制”对艺人嘉宾可能会提出超出上述合同范围外的全新要求,亦可能会对艺人嘉宾的形象定位产生影响,因此,节目组可能也需要和艺人嘉宾进行沟通协商。事实上,包括“云录制”在内的各种尖端前沿科技会越来越多地在娱乐行业中得到具体运用,而技术的革新也会引发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合规等诸多法律问题,后续我们也会对类似“云录制”等娱乐科技领域的话题进行专项讨论。

新冠肺炎疫情的来袭似乎让2020年的影视娱乐行业有了一个不太好的开篇。尽管如此,我们认为这场疫情带来的并不只有困难,娱乐方式的线上转移同样也带来了一定的市场机遇。同时,在这样一段特殊的时期,娱乐圈的各界人士也正好可以冷静下来,沉淀自身,对作品、对行业、对模式、对未来做更加理性的思考。毕竟,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