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滔 康震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此次疫情应对中,中央多次强调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出口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时再次强调,“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为了落实中央指示,商务部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商财函[2020]50号,“《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用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这一政策工具,帮助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文结合短期险业务实践,对用好用足短期险中涉及的法律要点予以解析,以期帮助外贸企业打好防疫复工战。
一、何为短期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法定的支持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对外贸易法》第53条规定,“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出口信用保险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原则允许的促进出口的手段之一,之所以说原则允许,是因为《SCM协定》要求“保险费率足以弥补长期经营成本和损失”。
中信保经营的短期险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种,主要承保放账期(即货物出口至进口方应付款日)不超过1年的出口所面临的收汇风险,其作用主要包括:补偿损失、开拓市场、支持融资、优化报表、提升信用、管理风险。
由于我国出口业务中大部分放账期较短,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经营的出口业务尤其如此。因此,抓住短期险这个牛鼻子,可以覆盖大部分出口业务,特别是可以覆盖抵御风险低的民营和小微外贸企业,对于促复工、稳外贸、保民生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用好用足短期险
外贸企业方面
- 及时投保、避免断保。尽管短期险是我国促进对外贸易的政策工具,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仍按照商业化经营,由外贸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因此,外贸企业只有投保了短期险,履行了缴费等保险合同义务,方可享受到保险保障。同时,中信保经营的短期险保单有效期仅为1年,对于已经投保了短期险的外贸企业,也应关注保单到期日,避免由于未能及时续保导致的断保风险。对于确实已经断保的,外贸企业也应及时与中信保取得联系,尽快恢复投保。
- 前后兼顾,避免敞口。中信保经营的短期险产品种类较多,主要的短期险产品承保的风险发生在出口后。以现行的短期险综合保险4.0版本为例,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出口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出口”做了解释,即:“按贸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交付买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此可见,如果货物尚未出口,则外贸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并不在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而在疫情发生以来,许多境外进口方出于对疫情的顾虑或其他目的,通知我国外贸企业取消订单。此时,我国企业可能为履行合同,已经向国内上游客户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合同货款,甚至已经完成了货物生产,正在办理相关运输手续。一旦合同得不到履行,我国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可能破产。为此,建议外贸企业根据合同特点,在投保短期险主险的情况下,加保出口前风险保险。
- 认清对手,避免被骗。《通知》指出,中信保“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显然,“贸易真实”是中信保赔付的基本前提。根据中信保短期险条款,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才能获得保险保障(以非信用证方式为例):一是中国境内企业的出口(可以扩展承保通过境外关联公司的出口);二是出口要真实、合法;三是出口前应获得中信保对买方批复的信用限额;四是出口交易的对象与中信保批复信用限额的主体一致。近年来,屡屡发生我国外贸企业被境外不法商人诈骗,财货两失的情况。在具体交易中,境外不法商人往往冒用知名企业名义,或者注册皮包公司与我国企业开展业务,借助我国企业急于取得订单的心态,取得对其有利的合同支付条款(通常为赊销,没有预付款或者预付款比例很低),或者借助某些国家/地区港口或银行不规范的操作(如进口国银行在D/P项下未收到买方付款即放单),在不付款或者支付很少货款的情况下轻易取得货物,随即失联。此外,近年来还出现一种情况,境外不法商人主动引导我国外贸企业投保短期险。由于不法商人冒名的“名义买方”通常都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可以获得中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在此情况下,外贸企业错误地将中信保批复限额理解为中信保对其交易对手身份真实性的确认,由此放松了警惕,轻率达成合同并给予对方优惠的支付条件,结果遭受损失。
在上述出口中,由于与外贸企业真正开展交易的不法商人并非中信保批复限额的买方,企业遭受的货款损失与中信保承保的买方无关,自然也就无法得到中信保赔付。
因此,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避免由于已经投保短期险和迫切取得订单而放松对交易对手身份识别的要求。对于新的交易对手,要取得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通过向中信保调取资信报告了解买方是否存在以及资信情况;要运用资信报告载明的信息(如管理层姓名、地址、电话等)和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的信息,与交易对手提供的信息和沟通方式本身所显示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对于自称代理人的交易对手,要求提供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核实情况;要求交易对手务必运用官方邮箱、传真等对核心交易文件予以确认等等。而对于已经有过交易的交易对手,也不能放松警惕,特别是既有交易金额较小,新的订单金额突然大幅增加,也不排除是欺诈风险信号。
- 谨慎应对,不宜松懈。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中信保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有两类:一是企业索偿的损失可归责于进口方或进口国/地区(即损失是由于保单承保的损因所导致);二是中信保赔付后原则上可就该等损失进行追偿(战争和政治暴乱等导致的损失原则上例外)。因此,投保短期险的外贸企业切不可因投保了保险而在合同履行中轻率行事,损害己方与中信保的潜在利益。对于外贸企业在保单项下的义务,条款做出了明确约定。短期险综合保险条款(附加出口前风险保险条款有类似约定,不再赘述)第二十一条约定:“……出口后,被保险人应经常检查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货款或服务费催收工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第二十二条又进一步约定:“被保险人在出口后,变更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贸易合同内容,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企业违反上述义务的,条款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罚则,即“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通知》指出的,疫情发生后,外贸企业面临一系列困难。对于货物出口前的,可能发生企业无法及时复工,不能生产货物的情况;也可能发生货物已经生产,但无法运抵港口的情况;或者运抵港口,却没有船舶承运,选择其他运输方式(如空运)增加的运费如何分担难以达成一致。对于货物已经出口的,进口方以疫情为由拒绝接收货物;或运载货物的船舶被进口国/地区拒绝靠岸,或者增加复杂的检疫检验程序,导致货物无法及时清关,甚至变质的;以及由于限制我国人员入境,导致后续的安装、维护无法实施的。即便进口方已经接收了此次货物,但由于大部分外贸交易都是持续交易,进口方也可能以预期我国外贸企业后续无法及时供货为由,拒绝部分或全部支付当前货款。以上种种,都可能导致我国外贸企业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我国外贸企业需要依据其与进口方签署的商务合同及相关适用法律约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体采取的方式可能包括:通过平和的协商达成分担损失妥协方案;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乃至合同受阻等减轻己方的责任;对于己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或/及进口方无正当理由毁约的,应要求进口方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就上述情况,外贸企业应依照保单约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信保;特别是,在采取重大的调整方案或维权措施前,外贸企业还应就有关方案征求中信保意见。如果外贸企业既未能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虽然已自行采取应对措施但由于缺乏经验导致效果不佳进而影响中信保利益的,中信保有权降低赔比,乃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中信保方面
- 合规经营,积极作为。《通知》对中信保提出的要求可以总结为三点:“应保尽保”、“应赔尽赔”、“快”。如何落实《通知》的这三点要求,我们理解,既要积极作为,也要守住合规底线。
承保方面,出口信用保险作为《SCM协定》项下合规的政策工具的前提是“保险费率足以弥补经营成本和损失”,因此,中信保推出的有关措施应首先符合这个基本原则;对于创新承保模式可能导致既有保险产品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履行报备程序。
理赔方面,在把握“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这两个基本条件下,也应关注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被保险人义务存在明显瑕疵,或者核心风控措施未能落实,且该等瑕疵与疫情无关的,中信保仍然应当按照保单约定予以处理。
融资银行方面
- 准确定性,严格风控。《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49号文”),进一步加强与改进金融服务。概言之,扩大保单融资规模,为外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结合49号文,银行在开展短期险保单融资时,应当避免一个误区,抓住一个重点:
避免一个误区就是避免将短期险理解为担保。如前所述,短期险承保由于保单承保的进口方风险、进口国/地区风险导致的出口货款损失。如果相应出口不属于保单承保的出口,或者企业履行保单义务存在重大瑕疵,中信保均有权降低赔比乃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单对银行的贸易融资起到的是增信作用,企业不能及时清偿融资,第一责任主体仍然是企业,而非中信保。因此,融资银行不能以相关出口投保了短期险,误以为中信保对该笔融资提供了信用担保,放弃对企业和具体出口的审查义务。
抓住一个重点,是指要抓住贸易回款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第一还款来源这一重点。49号文提及,融资银行应“在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真实性和稳定性、有效把控应收账款常态余额水平的前提下,开展外贸应收账款融资”,“在有效把控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完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要“充分认识外贸金融业务的自偿性特征和贸易背景审核对实现自偿性的重要保障作用,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将贸易回款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由此可见,把握贸易真实、控制货物和资金流向,结合短期险保障,才能保障贸易融资安全,才能把贸易融资做大做强。
总体看,疫情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是暂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提及的法律问题在日常业务中也经常遇到。外贸企业、融资银行应与中信保保持沟通,明确在出口业务项下的各自分工,保障出口项下我国海外权益安全,协力推动我国外贸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