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随着防治工作的全面推进,每天都有大量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废弃口罩、防护服、针头等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产生。这些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具有高度感染性,一旦处置不当,可能导致肺炎疫情的继续蔓延,还可能导致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机构本身也将面临被暂扣或者吊销危废经营许可证,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那么,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环境管理要求?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又需特别注意哪些问题,才能做到依法合规处置,防范肺炎疫情扩散及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风险?

一、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可交付的处置机构及可采取的处置方式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原卫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废物类别为HW01医疗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1-01。

  1. 通常情况下,只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废物类别涵盖感染性废物(831-001-01)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才能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取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会载明其能够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等信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因此,本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废物类别涵盖感染性废物(831-001-01)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1. 突发事件应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使用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根据该条规定,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包括调用急需设施在内的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要求时,经环保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加临时医疗废物处理能力。

生态环境部也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提出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可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

根据《指南》,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摸排调度,由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其中,可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主要包括以下4类:

  • 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 工业炉窑。

《指南》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启用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必须满足相关卫生防疫要求,并且,对于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优先使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1.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置,选用其他处置方式应确保处置效果

根据《指南》,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式。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置。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注意确保处置效果。

被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的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有必要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处置工艺及运行要求,结合本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例如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的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等,防止造成二次交叉污染。

二、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需满足的法定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在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过程中,除了应当承担一般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之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管理特别要求。否则,一旦造成疫情扩散或环境污染事故,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在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中,需遵守的法定要求及相应的违法后果见下表:

序号 法定要求 违法后果 法律依据
(一)全过程管理规定
1 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Ÿ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Ÿ   如同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或非法经营罪,存在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 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3 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4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五条
5 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五条
6 对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7 建立台账记录,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包括医疗废物的类别、来源、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有无事故和经办人签名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医疗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Ÿ   被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8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9 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Ÿ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Ÿ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Ÿ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废法》第十五条、第七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10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二)收集、运送规定
11 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13 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14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5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
16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17 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18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Ÿ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Ÿ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Ÿ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三)贮存规定
19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应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0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Ÿ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21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Ÿ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四)处置规定
22 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Ÿ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23 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Ÿ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Ÿ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4 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Ÿ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Ÿ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Ÿ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五)应急响应规定
25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26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Ÿ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Ÿ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27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Ÿ   被要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Ÿ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Ÿ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件;

Ÿ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Ÿ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废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三、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中需特别注意的合规问题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除须严格依照《固废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医疗废物的合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之外,还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要求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其中,以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 全过程管理合规方面
  •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应急处置要求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的规定来处置医疗废物,确保其危险废物类别涵盖感染性废物(831-001-01),且接收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数量不超过其年经营规模。

对于未取得涵盖感染性废物(831-001-01)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如被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则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下发相关通知文件确定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后,才能够参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且应严格按照相关通知文件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 特别针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问题,对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处置机构需在原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本次肺炎疫情的特定情况,结合《固废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指南》等规定、要求,针对本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在线监测、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台账管理等,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改、补充完善。

  • 对所有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法律和技术知识的专项培训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对从事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全部直接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确保相关防控、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 采取有效的人员防护措施,防范病毒感染风险

由于本次新冠病毒具有高度感染性,并且在门把手等物体表面都有检出[1],在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够防范病毒感染风险。按照《指南》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Ÿ   加强相关设施、区域的消毒工作,安排专人使用0.2%到0.5%的过氧乙酸,或是1000mg/l到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墙壁、地面或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Ÿ   运送及焚烧处置装置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

Ÿ   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揉搓1-3 分钟;

Ÿ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可在操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和下班后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Ÿ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 按照规定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要求,对本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红色“感染性废物”标识。

  • 单独建立台账,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信息记录与保存

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应当针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建立单独的台账记录,如实记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有无事故等事项。这些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上,如果是以填埋方式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则应当永久保存。

  •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定期报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可实行日报或周报。

  • 应急处置结束之后,应急处置设施转作他用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并移交记录

对于被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的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如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其他用途,必须进行消除污染的处理,并按照要求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台账记录移交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1. 收集、运送管理合规方面
  •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日产日清,做好交接

对于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及时、优先处置。肺炎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此,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还可以在日产日清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收集频次。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在收集转运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应当注意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在运送之前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在运至处置场所之后也应进行清点,确保无遗撒、缺漏,并需做好交接记录。

  • 按要求如实填报并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中需注意,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当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每转运一车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并应至少保存五年。

对于被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的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于其不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资质,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填报电子转移联单时可能出现无法填报的情况。此时可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填报纸质联单,并需注意做好记录和保存。

  •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应专车专用,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及时间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且不得运送其他物品。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可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尽量使用固定、专用的医疗废物车辆,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单独运输,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

随着疫情的扩散,部分地区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资源较为紧张。但需注意的是,在不具备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条件,不得已使用其他车辆时,也必须对车辆进行改装,以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优先选择陆路通道运输,且转运前应当确定好转运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其运送时间应错开上下班高峰期,转运至处置设施的时间应当不超过48h。

  1. 贮存管理合规方面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贮存的隔离区。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运抵处置单位之后,应当单独贮存于隔离区内,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杜绝无关人员入内。运抵处置场所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

  1. 处置管理合规方面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处置机构应当在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的同时,保障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对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冲洗、暂时贮存场所清洁、处置现场地面冲洗等产生的污水应当先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全部得到依法合规处置,部分地方可能需要启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来进行应急处置。对于这些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应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效果可控、设备运行平稳。

  1. 应急响应管理合规方面

一旦发生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突发事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结语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是防止肺炎疫情进一步扩散和环境污染的必然要求。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在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的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合规管理,严格做好人员卫生防护,方能有效防范法律责任风险。齐心合力,众志成城,此次“战疫”的胜利必将到来。


[1] 参见http://news.ifeng.com/c/7tlCxgp9e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