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于近日出现积极向好趋势,疫情爆发的趋势得到控制[1],全国各地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复工复产正有序推进。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月21日印发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十六点注意事项,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

目前,中央和地方已经陆续发布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减税降费、增加信贷供给、调降电价等一系列重大利好政策。浙江、广东等地更是先行一步,推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20条”[2]、包车包机“抢人”[3]等一系列“硬核”保障措施,“花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深受企业欢迎。

我们对现有企业客户的调查也显示,截至2月22日,已有91.7%的企业客户全面复工复产。并且,大部分客户都认为疫情只是短期影响,2020年全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不会改变,展现出了令人鼓舞的决心和信心。

在目前阶段,企业复工复产仍然需要以做好疫情防控为前提和重点,按照《指南》的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例如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为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但是,企业应承担的环保主体责任不能因此而落空。同时,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客户也反映在环境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复工复产后,在加强防疫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环境管理,尤其需注意以下方面:

一、按部就班,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疫情特殊时期,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并没有放松。浙江、福建、江苏等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均提出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同时,采取分表计电用电量对比、无人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4]。因此,企业复工复产也须注意同步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对于我们已经做过环境管理合法性审查,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企业客户来说,只需按照现有的环境管理制度要求,按部就班,安排好各项环境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则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比以往都要晚一些。部分企业订单交付时间紧、任务重,存在为了追赶进度而超强度生产的情况。但是,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经过较长时间的停运闲置,北方部分地区还受到气候及雨雪天气影响,污染防治效果无法完全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不合理的超强度生产将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进一步的冲击,极易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

因此,对于没有将环保管理纳入管理方针和战略规划的企业,建议在全面复工复产之前,充分考虑环保配套设施状况、污染物处理能力、环保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防止盲目赶工、抢工。

2.   落实环保管理责任,保证环保责任人在岗履职

出于生产需要和疫情防控考虑,有部分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求工厂生产一线先行复产,管理人员则延后复工。但需注意的是,企业环境管理不能松懈,更不能缺位。疫情特殊时期,环境管理工作更应当抓牢、抓细、抓实。否则,一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突发环境事件,都将可能引发环境法律责任风险,令企业生产经营“雪上加霜”。

因此,对于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尚不完善的企业,建议在复工复产时必须保证各级环保责任人同步到岗、切实履职。对于污染排放大、环境要求高的企业,建议由总经理亲自领导、定期检查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如有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因疫情影响无法到岗,建议企业指定临时负责人,确保相关环境管理职责得以履行。

3.   及时开展环保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环保认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受到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员工无法按期回到工作岗位。如临时上岗的新员工环保认识水平不到位,或是环保设施操作能力不够,很可能发生不同步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不按操作规程运行、不及时汇报设施故障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也容易因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不当而引发污染物超标排放,导致企业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因此,对于环保培训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建议在复工复产后尽快组织开展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环保培训,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各岗位环境管理职责等进行宣贯、学习,明确企业环境管理目标和要求。

4.   进行全面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整改

经过此前较长时间的停工停产,企业(尤其是使用或产生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的企业)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存在堵塞、松脱、故障等问题,各类物资储备也可能存在短缺,发生环境事件的风险增加。

因此,对于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建议在正式复产复工前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厂区管网、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应急设施及物资储备等进行一一检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进行及时维修、整改,确保各类设施、系统运行状况良好,物资储备充足。

二、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加强废水及固废危废管理

1.   合理使用消毒药液,做好雨污分流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大量使用消毒药液。例如《指南》要求“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版)》则提出,企业复工复产之前须全面开展厂区环境卫生清理消毒工作,复工复产后也须对所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但是,不合理使用消毒药液可能导致废水中含氯或其他毒性物质增加,影响生化污泥活性,降低污水处理效果,甚至可能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危害人体健康[5]

因此,企业复工复产后,需注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消毒剂使用指南》,合理使用消毒药液。同时,在环境管理方面还要注意加强雨污分流管理,车间冲洗废水不能从雨水排放口外排。对于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建议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状况,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开机工作,并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频率和对废水的化验频率,确保废水排放达标。其中,食品加工、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电镀等行业可参照《浙江省重点行业复工污水处理设施开机指导手册》进行。

2.   按照所在地方要求做好废弃口罩等敏感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上班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口罩。目前,对于普通未感染人群所使用的废弃口罩,没有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6],全国不同地区采取的管理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普通人日常使用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可以直接丢入‘其他垃圾’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则将居民丢弃的口罩归类为“特殊有害垃圾”,并要求设置红色的有害垃圾桶等特殊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设施。

因此,建议企业复工复产后,根据所在地方住建、卫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废弃口罩等敏感垃圾的收集设施,做好收集、清运工作。同时,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发布回收指引,指导员工按照规定进行投放、处理废弃口罩等敏感垃圾。

3.   对暂时无法转移的固废、危废加强贮存管理

受疫情影响,各地对于船舶、车辆出入把控严格,加之物流从业人员短缺,部分地区存在运力不足的情况,企业产生的固废、危废无法按计划清运、转移。

对于暂时无法转移的固废、危废,建议企业做好台账管理,并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确保固废、危废的安全、分类贮存。贮存仓库容量有限、堆放不下的,建议企业提早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沟通,请求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本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时处理,或是通过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建设临时的固废、危废贮存仓库。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三、新、改、扩建防疫急需的建设项目需依法进行环评和验收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的需求量激增。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现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开足马力的同时,开始紧急扩建生产项目[7],上汽通用五菱、比亚迪、富士康、广汽集团、中石化、OPPO、海尔、水星家纺等各界企业也纷纷转产口罩等防护物资[8]

面对防疫需求,中央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项支持政策,为防疫物资生产项目建设提供了绿色通道。其中,生态环境部于2月6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包括对临时性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豁免环评;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在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防疫急需的建设项目可以快速投入生产,满足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展现出了强大的工业实力和“抗疫”决心。据报道,从今年一月份到现在,全国有超过3000家企业经营范围新增了“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业务,新增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更是达到3600多家。[9]

对此,需提示的是,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防疫急需的建设项目,或是跨界转产防疫物资,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或可借政策“东风”快速落地,但企业仍应注意依法进行环评和验收。一方面,建议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尽快通过各地政府开辟的绿色通道,在最短时间内取得批复,或是豁免环评的相关批文;另一方面,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之前,也应当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 2020年需重点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快申领排污许可证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是今年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全国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因此,企业复工复产后,2020年环境管理同样应当以排污许可管理为重点:

  • 对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建议根据所在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技术规范,提前准备好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进度,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 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建议不能松懈管理,而应当严格落实“按证排污”,防止超标、超总量排污,切实做好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工作。

结语

风物长宜放眼量,以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开端的2020年,企业复工复产有点晚,但并不迟。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企业应有全局性、长远性的战略目光,既要坚持底线思维,依法做好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也要积极主动作为,充分运用政策利好支持,稳定发展,稳步前进。

参考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主体 发布时间
1 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02.21
2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02.06
3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浙环函〔2020〕36 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02.13
4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4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02.18
5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办〔2020〕5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2.18
6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版)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2020.02.06
7 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 2020.02.18
8 浙江省重点行业复工污水处理设施开机指导手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等 2020.02
9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01.28
10 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城函〔2020〕1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1.29
11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1.25
12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02.06
13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12.20
14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19.12.20

 

[1] 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月21日10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表示,从新增确诊病例、新增疑似病例、治愈出院病例、医学观察人数等各项数据来看,全国疫情的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疫情的形势出现了积极向好的趋势。参见https://www.sohu.com/a/374910836_114911

[2] 注: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月6日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提出了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20条支持措施。

[3] 参见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00221/aaa19357cc10bb2b8f1632eb1240caca.html

[4] 具体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浙环函〔2020〕36 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4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办〔2020〕52号)。

[5] 据报道,疫情防控期间,重庆市报告多起因消毒药液滥用导致的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案例。参见https://www.sohu.com/a/374394452_362042

[6]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产生的包括口罩等生活垃圾在内的废弃物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7] 例如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于近期扩建生产基地,布置20条生产线,新增KN95防护等各类口罩日产量30万只;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一条消毒液分装生产线。分别参见http://gtszb.zrzyb.net/html/2020-02/18/content_1_1.htmhttp://www.chinapaper.net/news/show-44480.html

[8] 参见https://www.sohu.com/a/374817563_100154767

[9] 参见https://www.sohu.com/a/374817563_100154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