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建雯 张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NCP”)疫情牵动着亿万国民的心,然而与2003年“SARS”不同的是,近年来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5G技术的落地,加速推动了医疗服务方式由“线下医疗服务”向“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新格局的转变。

在此次NCP疫情的防控工作中,5G通信技术支持下的远程医疗服务被广泛应用。远程医疗可以汇集我国各地的专家资源,共同对NCP急重症患者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等医疗活动,并可以降低人员跨区域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以及时间成本,远程医疗已在并正在本次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目前,各方媒体已报道了多个通过远程医疗应对NCP疫情的案例,例如:1月26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与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完成两例NCP急重症患者的远程会诊;1月29日,广东省NCP重症病例会诊专家组通过广东省远程医疗平台对广东5例重症和危重症患者进行了第一次远程会诊;1月30日,金华市中心医院正式启用基于5G通信的会诊系统,完成两例NCP急重症患者的远程会诊;2月2日完工交付的火神山医院和2月8日完工交付的雷神山医院,也全部配备了5G远程医疗平台,支持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专家与一线医生共同为NCP患者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房监护等医疗活动。

与此同时,国家也立即出台了相关规定,肯定远程医疗对NCP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并鼓励远程医疗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2020年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各省份远程医疗平台作用,鼓励包括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在内的各大医院提供远程会诊、防治指导等服务,借助信息技术下沉专家资源,提高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处置疫情能力,缓解定点医院诊疗压力,减少人员跨区域传播风险。”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响应坚持依法防控的号召,对开展远程医疗的合规要点进行问答式分享。

问题一:什么是远程医疗,具体包括哪些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推进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远程医疗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项目在内的医疗活动。远程医疗服务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展。

问题二:开展远程医疗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其中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开展远程医疗的两种基本方式:

方式一:直接对接模式。即邀请方医疗机构直接向受邀方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受邀方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方式二:平台匹配模式。即邀请方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医疗机构在该平台注册并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因此,开展远程医疗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直接对接模式”和“平台匹配模式”。进一步来说,如果邀请方医疗机构自行找到了受邀方,那么各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直接开展远程医疗,亦即“直接对接模式”;如果邀请方医疗机构无法自行找到受邀方,也可以通过在邀请方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搭建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上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者由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邀请方需求进行应答,从而开展远程医疗,亦即“平台匹配模式”

问题三: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否需要患者知情并同意?

《推进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和《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二款均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进行了规定:邀请方医疗机构在进行远程医疗之前,应当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对于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也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因此,由于远程医疗涉及到患者个人敏感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并可能涉及到额外的远程医疗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之前,应当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本人(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时取得患者监护人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问题四:如果在远程医疗中发生争议,患者可以向谁主张权利?谁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管理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管理规范》第三条也对“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厘清:

远程会诊:系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远程诊断:系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因此,如果在远程医疗中发生医疗争议,患者可以向邀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并且根据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不同,“远程会诊”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问题五: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需要签署什么协议吗?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推进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和《管理规范》第三条第一款均对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的签署进行了规定:医疗机构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同时,《管理规范》还将“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作为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的第一步。

此外,根据《管理规范》第一条:如果远程医疗采用“直接对接模式”,则应由邀请方医疗机构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如果远程医疗采用“平台匹配模式”,则应由邀请方医疗机构、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医疗机构共同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因此,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是开展远程医疗的首要步骤,且根据开展远程医疗的不同方式(即“直接对接模式”或“平台匹配模式”),协议的签署方和内容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然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各方均需要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由此可见,《远程医疗合作协议》是远程医疗活动开展的基础与核心

结语

远程医疗具有汇集和下沉专家资源、降低跨区域流动成本等多项优势,并在本次应对NCP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医疗健康行业的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2019〕第三十八号)中也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可以预期,随着5G时代的来临,远程医疗所需的信息技术更加成熟和稳定,远程医疗将迎来迅速发展期,并将加速推动构建我国“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的业态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