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撤档、影片停拍、节目停录,新冠肺炎疫情对娱乐产业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然而可以预见的是,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娱乐产业的影响应该远非几个月的时间那么简单,运作规则、商业模式等无疑都已经受到了不小的冲击。不过,疫情之下,传统线下娱乐活动制作方式的失灵,为不少新潮商业模式和前沿技术手段提供了巨大的试水空间。今天,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疫情之下娱乐圈面临和将要面临的那些事儿。
一、影片停拍:档期冲突要协调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为减少人员聚集,许多原本计划在近期开拍的影视剧都纷纷选择暂时搁置。2020年1月31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和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和影视演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此外,浙江省横店影视文化产业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和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也于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暂停剧组拍摄活动的通知》,叫停了当时正在进行的所有拍摄活动。
如金杜研究院此前所发的《“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应用(一):“不可抗力”篇》中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抗辩的构成要件及应用规则的介绍,上述情形下疫情或者政府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很可能被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倘若演艺人员因此无法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参与影视剧拍摄的,有较大可能可以基于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
尽管如此,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剧组可以复工之后,合同将重新进入可履行的状态,演艺人员有义务继续按照合同完成拍摄任务。尽管演员与剧组的合同中通常会对补拍安排进行约定,但演艺人员往往会对其档期进行提前规划安排,倘若演艺人员在此之前已经签署了其他后续相关出演合同,大规模的拍摄任务延期可能会导致将导致演艺人员档期冲突的情况产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后履行的合同因为时间原因可能并未受到疫情的影响,演艺人员如果仅因在先合同拍摄计划延期而主张变更后续合同的,司法实务上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对此,建议演艺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已经签署的出演合同,倘若存在可能的档期冲突,则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方,就档期协调或拍摄方案调整等问题进行积极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以尽可能争取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完成拍摄任务,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线上直播:授权合规要牢记
对于疫情防控而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自觉在家隔离是打好全民防疫战的关键。这种情况下,通过线上网络直播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曝光率是不少明星采用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丰富直播内容,明星艺人可能会选择多种方式,例如翻唱他人歌曲进行表演,或者直接在直播过程中以播放他人歌曲的形式来吸引更多的关注。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倘若未经歌曲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擅自在直播时进行播放或翻唱的,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例如,在某知名直播平台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被诉平台方的签约主播在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的情况下,在直播期间播放了涉案歌曲,并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保存在直播平台上供观众回放观看和分享,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等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最终判决被诉平台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
此外,随着网红直播带货风潮的兴起,明星艺人可能也想进行一些尝试。如果仅仅是与网友分享一些自己“种草”的日常用品,一般而言不会有太多问题。但倘若明星艺人接受厂商的委托在直播中直接进行推销或带货的,则很可能构成广告行为,进而可能需要符合《广告法》下的一系列合规要求。例如在直播时,主播们可能不能使用“宇宙无敌”、“独一无二”等绝对化用语[2];再如,如果广告产品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或保健食品等的,还需要在发布前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对其进行发布[3]。
三、个人捐款:慈善风险要避免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疫情爆发之后,武汉等地区的医疗资源都陷入严重告缺的境况,不少明星也纷纷献出自己的爱心,积极捐款捐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明星艺人在做慈善事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关注以下问题。首先,捐款捐物本身属于赠予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倘若该等赠予项下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除此之外,《慈善法》还规定,倘若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而捐赠人最终却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履行相应的捐赠义务。因此,我们建议明星艺人应认真且严肃地对待慈善事业,在捐款捐物时应当量力而行,切勿仅为博得好名声而随意作出捐助承诺。另外,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防疫物资最为匮乏的便是一线医疗机构。为了加快调配速度,许多医疗机构都通过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公布了接受捐赠的渠道信息,以尽快募集紧缺物资。在此情况下,许多明星艺人都希望能够直接向医疗机构进行定向捐赠。然而,与一般组织接受捐赠不同,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的捐赠需要受到《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特别规定的约束。针对明星艺人们的个人捐赠而言,建议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 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在向医疗机构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是否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避免捐赠资金或物资由医疗机构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接受的情况。
- 签署捐赠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捐赠人应当与其签署捐赠协议(捐赠财产的种类、双方权利义务等)。鉴于疫情情况紧急和捐赠方式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的内容。
- 收取票据:医疗机构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议捐赠人在捐赠后及时查收和领取上述票据。
(未完待续)
[1] 详情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
[2] 《广告法》第9条
[3] 《广告法》第46条
[4] 《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