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 王召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证据规定》列举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并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因素。本文旨在结合《证据规定》的具体条文以及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具体探讨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以及区块链技术是否可以有效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真实性与区块链技术的联系

《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因素,包括: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列举了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具体的标准,但是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审查认定,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以及新规定出台的背景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证据规定》新闻发布会上提及“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那么区块链等新技术与电子数据规则是什么关系呢?

区块链技术最早由自称中本聪的人于2008年提出,最早应用在比特币领域,作为记录比特币交易信息的“账本”。通俗地讲,区块链就是一个共享数据库,上传到区块链的数据通过“哈希值”计算转化的方式以及每一个接入点都“记账”(数据上传到本地服务器)的方式确保数据不可逆、难篡改。

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已经被应用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储存领域,且这种技术的可靠性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二、“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2018年6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个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下称“该案件”)的判决书。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主张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被告的侵权网页予以截屏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证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

法院在该案中认可了存储于区块链的证据的效力,认定被告存在侵权事实。最高院在就新《证据规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及,最高院总结过去十几年的裁判经验,出台了新规定,而且该案件入选了最高院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因此,虽然该案判决书作出是在新《证据规定》出台之前,但是对于我们理解新《证据规定》仍然是有帮助的。

该案件判决书详细论证了认可存储于区块链的证据效力的理由。下面我们结合法院的具体说理,分析如何理解《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该案中,原告通过保全网对侵权网页进行了截屏取证,因此,法院首先分析了保全网的资质。法院主要分析了两个方面:第一,保全网与原、被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第二,保全网是否具备第三方存证资质。

具体来说,法院认为保全网的经营者的股东及其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原告及被告,具有中立性;其次,法院认为保全网的运营者通过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保全网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 相关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关于存证平台的安全环境审查

该案中,法院认定“打开电脑命令窗口,输入命令pingwww.baoquan.com,返回的IP是112.74.234.54,经查询,该IP的物理位置是阿里云B某某数据中心,故可知保全网系部署在阿里云中,阿里云作为通用的云平台,能够确保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未受病毒和木马感染入侵;且保全网已获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与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故此,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

可见,该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保全网的IP的物理位置、服务器以及网站安全证书审查保全网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是否可靠: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在该案中,保全网使用了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

法院认为该程序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

  • 电子数据证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区块链技术在证明证据完整性上具有可靠性,哈希值可确认数据有无修改、是否完整

在该案中,保全网将网页截图等数据打包压缩计算出SHA256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比特币区块链中以保证电子数据未被修改。

法院认为,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

接下来,法院对比了原告提交网页截图等数据的哈希值与储存在区块链中数据的哈希值,二者是一致的,故法院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三、评析及建议

与书证、物证等类型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篡改、不易判断真实性的特点。区块链技术具备不可逆、难篡改、透明的特点。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态度是中立的、开放的。只要满足法定证据规则,则法院认可使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证据。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与通过公证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申请由法院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相比,第三方平台提取证据、区块链储存证据的方式具有即时性的优势,可以实时取证、固定侵权的网页、直播的视频等,在知识产权保护、电商维权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

对于需要及时固定、保全的电子数据,我们建议选择具备下述条件的存证平台。

第一,中立的(与己方、相对方无利害关联关系),具备国家机关认定的相关资质的;

第二,具备可靠硬件、软件环境的,如平台的服务器需确保一般情况下不受病毒和木马感染入侵,平台网站需具备国家认证的网站安全证书;

第三,使用合法、公开、可信度高的数据抓取程序取证的;

第四,将取证的电子数据及时上传至区块链的。

四、结语

新的《证据规定》尚未开始实施。实践中,各地法院将如何理解《证据规定》,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观察与学习。

正如“武功本身无好坏之分”,技术本身也无价值判断,关键看使用技术的人的目的。区块链技术不可逆的“哈希值”计算技术以及“人人记账”、“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方式,在技术上可以保证每一个侵权、每一笔交易都能被很多人实时“记账”、难以赖账,这或可促进网络空间甚至是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也许在若干年后,区块链技术变成了消灭不诚信行为的终极武器。

我们拭目以待。